个人破产《征求意见稿》与《企业破产法》在债权申报章节的异同对比表

发布时间:2020-09-25 11:38

本文根据《征求意见稿》与《企业破产法》,对比析述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程序之异同,梳理形成一个清晰明了的表格。

序号

对比项

《意见稿》

《企业破产法》

1

债权人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

申报期限

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 

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

未申报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或未在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消除后十日内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或者个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仍未申报债权的,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除外。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

债权到期与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

诉讼未决债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6

申报要求

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7

连带债权人申报

 

第五十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

求偿权申报

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9

连带债权申报

第五十二条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二条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10

解除合同的申报

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1

委托人申报

第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2

出票人申报

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3

编制债权表

第五十六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14

债权核查

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复核,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作者

张雪莲律师,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张雪莲律师专注于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投融资、改制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疑难商事诉讼,曾就任法院法官数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后专职从事律师职业,已有十余年的律师实务经历,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多次获得律师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购交易师及基金从业资格。

 

易东明律师,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理、金融合规、破产清算、刑事控告等。曾在某大型金融企业任贷后资产法务负责人多年,先后为广发银行、建设银行、中国信达、浩传企业、人人聚财、海钜信达、君恩融资租赁、新恒泰融资租赁、中科为融资租赁赁等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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