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如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将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来担任。作为即将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如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呢?
管理人接受法院的指派后会第一时间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的公告(网址: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
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仔细地填写债权申报书,申报的金额包括债权本金、利息或者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债权申报中简要描述事实和理由。
申报债权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提供证据材料。如果债权是经过法院诉讼程序并取得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认的,那么可以直接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如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文书件等。如果债权未经过生效判决文书确认,债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时,如果债权人仍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法院将不予受理并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报人须充分提交用以证明债权发生及有效的材料,包括:合同资料、收款转款证明资料、送货单、结算单、欠款催收或确认文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及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将对债权不予认定或者暂缓认定。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与债务人进行核实,核验原件,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对于债权的意见作笔录。管理人将及时出具债权审核通知书。如果债权人对于管理人认定的债权审核结果有异议,申报人应于收到本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提出异议,管理人将对有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经复核仍有异议的,申报人有权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十五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管理人,逾期不起诉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按审核结果编制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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