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德衡 | 看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程序之异同

发布时间:2020-08-27 18:23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深圳依然成为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深圳市作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商事繁荣,成为规模、形式和经营性质多元化的商事主体。完善破产制度将有利于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破产法》自实施以来,因缺失个人破产制度,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让债权债务人的纠纷成为了法院沉重的包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转。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一个国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可以说是填补另外半部破产法的位置,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不仅是法律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需求。

 

纵观《征求意见稿》,虽系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立法体系,但从立法理念上来讲,有了很多的突破和创新,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的法学理论,填补了个人破产的缺失,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本文就《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的债权申报程序与《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关于债权申报程序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对比析述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程序之异同,以便更深入理解相关条文。《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的债权申报程序与《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的债权申报程序遵循了一样的制度设计思路,但充分注意到基本主体系个人之实体因素,并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进行程序上的优化。

 

一、债权人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享有本条例规定的额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享有债权并依法申报的债权人;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享有债权。两者都要求享有债权,《征求意见稿》多加一个要求,必须是“并依法申报的债权人”,而《企业破产法》对此不做要求。

破产债权从法律上讲应当视为一种财产请求权,也则是权利人对债务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既然是请求权,想享有权利必须提出请求,如未提出请求,视为放弃权利。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申请破产后,如有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超期未申报则视为放弃申报,不能参与分配。《征求意见稿》则对此情形提炼并拟通过立法形式加以明确,实为填补《企业破产法》的瑕疵。

 

二、申报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的申报期限是最短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意见稿》则为最短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同时设计了缩小版的“时效中断”制度--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

两者对申报时效的不同设计,《意见稿》设计的申报时间较短,是追求效率的体现。同时也给予债权人申报债权权利的保护,债权人如可证明非因不可归责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

《意见稿》对申报债权期限制度的设计,是吸收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操经验,进一步提升效率,同时也弥补了《企业破产法》未对申报期限“时效中断”制度的设计遗憾。

 

三、未申报的后果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或未在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消除后十日内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或者个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仍未申报债权的,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除外。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征求意见稿》传递的重点就是超期未申报,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单责任;而《企业破产法》则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已经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

《征求意见稿》设计了“时效中断”制度。《企业破产法》则没有。

《征求意见稿》设计了对债务人惩罚机制,则“对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单,债权人未申报的,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企业破产法》则对此没有规定。

 

四、债权到期与停止计息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这点,两者设计制度一致。

 

五、诉讼未决债权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这点,两者设计制度一致。

 

六、申报要求

《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这点,两者设计制度一致。

 

七、连带债权人申报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这点,两者设计制度一致。

 

八、求偿权申报

《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这点,两者设计制度一致。

九、连带债权申报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这点,两者设计制度一致。

十、解除合同的申报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这点,两者设计制度一致。

十一、委托人申报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这点,两者设计制度一致。

 

十二、出票人申报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这点,两者设计制度一致。

 

十三、编制债权表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这点,两者设计制度一致。

 

十四、债权核查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复核,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表应当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企业破产法》则规定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债权表有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复核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核意见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企业破产法》规定是,对债权表有异议 ,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征求意见稿》设置了一个异议复核程序,则向法院起诉必须有一个前置的异议复核程序。这点从设计意义上分析,一是提升管理人审核债权职责,同时也对异议人提出要求,不能只要有异议,就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有助解决“一次失败、终身背债”的诚信债务人问题,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但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亦为个人破产过程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多重手段甄别“诚实而不幸的的债务人” 避免“老赖”钻空子,“终身追溯追责,封堵恶意破产欺诈”,“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等均是个人破产程序限制债务人的关键词,债权人参与破产案件中,应注重法律法规的程序及实体的相应规定,充分有效保护自身权利。

 

经上述条文对比,《征求意见稿》与《企业破产法》在债权申报章节的设计基本是一脉相承,在上述进行对比的十四点,其中仅有四点有异,其他十点都是相同的设计,且该有异的四点,都是保留了《企业破产法》原有立法形式的基础基于个人破产主体予以界定及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个人破产深圳破冰,符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积极意义,但缺乏一部全视角——《破产法》已成为我国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障碍,期待我国早日建立能够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

 

本文作者

张雪莲律师,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张雪莲律师专注于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投融资、改制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疑难商事诉讼,曾就任法院法官数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后专职从事律师职业,已有十余年的律师实务经历,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多次获得律师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购交易师及基金从业资格。

 

易东明律师,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理、金融合规、破产清算、刑事控告等。曾在某大型金融企业任贷后资产法务负责人多年,先后为广发银行、建设银行、中国信达、浩传企业、人人聚财、海钜信达、君恩融资租赁、新恒泰融资租赁、中科为融资租赁赁等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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