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谈】乘风破浪的个人破产
有人说,个人破产制度从一开始
便与我国法律体系不相适应
有人说,个人破产制度自始至终
有利于我国现代经济和金融体系
在时光的洗炼,时代的铿锵中
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辨不断更新、深刻
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也逐渐清晰明了
个人破产制度也从质疑声中寻找价值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个人破产,乘风破浪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正反方交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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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方 |
支持方 |
缺乏经济基础论。中国的经济发展并没有达到全民皆“商”的程度,许多的中国公民并没真正进入市场经济,对这些自然人制定破产法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
经济活动论。随着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趋势逐渐明显,个人商行为构成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消费信贷也越来越普遍,这些经济活动需要破产制度,以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 |
道德风险论。虚假破产、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几乎是与破产法的诞生与发展相伴相生的。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与其十分发达的信用制度有密切关系。我国个人财产申报系统和征信系统的普及程度太低等原因成为个人破产制度确立上的最大阻碍。 |
解决逃债欺诈论。允许自然人破产,绝非放任逃债欺诈行为,更非无原则地免除债务清偿责任。相反,只有引入自然人破产制度,才能够利用其中的特殊制度规范解决实践中逃债欺诈的行为。 |
执行难论。自然人破产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财产清楚,目前我国对自然人的财产缺乏一套完整的申报、监控的法律规范,也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若允许个人破产,在清算破产人财产时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
解决执行难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满足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稳定的需要,还能克服和弥补民事诉讼制度之不足,克服“执行难”,化解“三角债”,有助于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
传统观念冲突论。让我国公民从严厉的“欠债还钱”、“父债子偿”的法文化思维转而接受“欠债不还”的经济思维,对于债权人甚至是债务人都是无法释怀的。尤其是在个人破产问题上,不同于法人破产所面临的情况,往往夹杂着太多人文的、情感的因素。 |
观念改变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存在,还有助于改变人们对投资、创业失败的畏惧观念,最大限度地鼓励企业家参与投资,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产生风险投资及创新精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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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产登记制度不相适应论。自然人经营行为有较大的随意性,资产处理也无章可循,一旦发生支付不能的问题时,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则会成为自然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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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制不相适应论。自然人负债一般限于生活债务,数额较小,若允许适用破产程序,势必造成破产案件的大量增加,而我国现行的审判机制无法适应大量增加的破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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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不相适应论。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村的实际经济状况来看,农村居民收入的复杂性对破产原因的影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同认识给破产财产界定带来的困难,以及保障农民基本权利与破产复权之间的矛盾都会成为个人破产制度上需要攻克的难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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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促进论。个人破产制度的着眼点不在于强制,而在于提供一套赏罚分明(或者更形象地说,是一种“胡萝卜加大棒”) 的政策,鼓励人守信,其实施并不以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为前提。就个人破产立法而言,制定全面而细致的限制个人破产免责和规范破产债务人行为是制定规则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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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金融论。作为债务链条上的最后一环,个人破产制度对整个现代经济和金融体系无疑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银行呆坏账核销制度的实施、降低金融不良贷款的总体催收成本、保障住房贷款的整体安全,同时还可以低成本地替代社会福利体系的部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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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或平等论。市场经济始终离不开平等、公平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理念。市场主体地位上的平等,必然要求竞争条件的平等。市场经济的任何主体,只要通过信用机制参与市场进行各种民事或经济活动,它就应当受到破产法的制约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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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发展论。一般破产主义是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和不可抗拒的国际趋势,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通例。商人破产主义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原来采用此主义的一些国家,如意大利、法国等,纷纷改采一般破产主义。所以,我国也应当顺应历史发展规律,采用自然人破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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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接轨论。在我国加入WTO后,跨国破产和涉外破产问题日益增加并且突出。如果不采用一般破产主义而将个人排除在破产主体的范围之外,我国将在国际经济往来中陷入尴尬的局面,不能与一些经济强国开展各种有效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
三、个人破产在质疑声中找寻自我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治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财产登记、个人征信系统也在不断完善,大家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的焦点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在因果关系论的质疑声中,相互促进论为个人破产正名,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能动作用;在必要性的循环论证中,充分性、可行性论证为个人破产突破现实的桎梏,探寻“扎根”我国破产制度的最佳环境;在防御型思维惯性中,进攻型论证为个人破产制度打破刻板印象,找寻一股“向上而生”自信感。
(一)从因果关系论到相互促进论转变
最初,质疑我国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观点认为完善的配套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前提,而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主要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三点:其一,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征信制度,个人破产制度难以建立;其二,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联网经营还未建立,个人破产的监控很难实施;其三,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念不是超前消费,还未形成合适成熟的个人破产市场。
相互促进论晚于因果关系论提出,该观点主要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征信体系等配套制度之间呈现的是相辅相成关系。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即使未臻完备,但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审视社会信用体系与个人破产制度之间的关系,并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本身不是在社会诚信体系高度发达的前提下才可以催生的制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和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必须相互促进。
从互为因果到相互促进的转变并非是一时的兴起,这是对个人破产审慎视角的转变,也是一种包容态度的体现。因果关系论只看到了现有制度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单方作用,而忽视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能动作用。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为我国社会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提供预留空间,同时还能推动金融体系改革,为中国走向更加健康正常的市场经济打下良好基础。
(二)从必要性论证到充分性、可行性论证转变
最初,学者大多是从个人破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历程对我国个人破产法立法予以论述,借助规律论、国际接轨论、经济活动论等观点进行必要性论证,阐述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期待和展望。但这些论点在面对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上则显得有些捉襟见肘,这些实践中的缺陷确实也成为理论论证无法逾越的短板。
配套制度的缺陷是指向个人破产制度的尖锐问题,它是个人破产制度存废的关键,但不应成为永久的障碍。我们既不能消极地等待征信体制在毫无动力和规划的情况下自动发育成熟,也不能草率而仓促地制定个人破产法,令个人破产法成为保护信用缺失的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恶法。如何让个人破产制度化被动为主动,从而突破现实的桎梏、充分可行地在我国扎根发芽逐渐成为学界的关注焦点。
例如,在面对“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不相适应论”提出的质疑时,有学者提出遵循“渐进式”原则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在面对个人破产制度本土化的问题上,个人破产申请条件、程序、处罚机制以及失权和复权制度构建,学者们皆同意以我国现有的法治和信用体系为基础,参考借鉴外国制度,进行权衡取舍。正如保险制度没有因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而被抛弃一样,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设计相应的规则限制道德风险,有效防止制度的滥用。个人破产制度如果仅停留在必要性的讨论,只会止步于纸面。但论证个人破产制度的充分性和可行性并付诸于实际才能体现其生长的力量,这也是探寻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经过程。
(三)从防御型论证到进攻型论证的转变
事实上,缺乏经济基础论、道德风险论、执行难论以及传统观念冲突论已经成为个人破产制度“否定论”的共识,学者们也都针对“否定论”的质疑,分别提出并论证了经济活动论、解决逃债欺诈论、解决执行难论以及观念改变论等观点。虽然这些观点的提出能为个人破制度的存在提供立足之地,但其中仍然缺乏一股“向上而生”自信感。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构建,大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更多了一份期许和自信。公平论或平等论、信用促进论、促进金融论正是个人破产制度独立价值的体现。市场经济始终离不开平等、公平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理念。市场经济的任何主体,只要使用信用机制参与市场进行各种民事或经济活动,它就应当受到破产法的制约和保护。
同时,信用促进论、促进金融论也是改变个人破产制度在大众眼中的刻板印象的关键,在明确其作为一套赏罚分明的制度前提下,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鼓励市民守信、促进现代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的积极作用,甚至还可以低成本地替代社会福利体系的部分功能。这才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从质疑声中寻找独立价值的最佳印证。
总结:
信用监管的漏洞、制度成长的代价是每个国家都无法避免的。面对日趋进步完善的法治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我国必然可以在不断探索中加强个人破产制度对失信和欺诈行为的严厉惩戒。如何对失权、有限的免责、自由财产的范围限缩等制度做进一步研究,如何将潜在的负效应控制在一定限度范围内才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未来的考验。相信在时间的验证下,理论和实践都能给予个人破产制度乘风破浪的勇气,个人破产制度也必将披荆斩棘,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社会文化、有助于完善信用体系的制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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