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意义:为什么允许欠债不还?

发布时间:2020-12-02 17:10

一、理应还债
初看之下,个人破产是个不合理的制度,因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是社会基本共识。(一)这个共识基于传统。作为古往今来亘古不变的情理,符合每个人的朴素认知,也深深契合古老的自然法理念,它镌刻在人们内心深处,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二)这个共识基于开展正常社会活动的需要。各方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时候,都有履行承诺、偿还债务的预期。(三)允许欠债不还,可能扰乱市场主体的活动预期,给人们带来不确定性,引发社会秩序混乱。(四)债权人合法的利益受到损害,难以符合公平公正.


既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何还存在个人破产制度呢?

二、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坏处
(一)社会层面而言,不允许个人破产:一些诚信的债务人因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混乱, 永久地背负债务而陷入人生沼泽,失去基本的生存空间,难以再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开始。这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目的相违背。
(二)经济层面而言,不允许个人破产:国家缺乏为创新者、创业者提供防护网,个人的创新创业的机会仅有一次,失败后永久性的承担后果。债权债务关系难以终结,使经历挫折的市场主体无法重新投入到市场竞争,浪费了创新创业的人才资源。不利于鼓励社会从事颠覆性、开拓性、风险性的事业。
(三)金融层面而言,不允许个人破产:当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金融机构无法核销该笔应收资金,只能每年计提坏账准备。
(四)司法层面而言,不允许个人破产: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陷入无助的等待,难以获得清偿。久拖未决,对各方徒增消耗。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一)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个人破产制度使竞争失败的主体(组织和个人)通过法定程序彻底或暂时退出市场,给予重新开始的机会。[1]
(二)有利于救济诚实不幸债务人。从破产法的演进来看,历史上曾经将破产行为视为犯罪,一旦债务人被认定破产即宣告有罪,将要接受刑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在破产立法上逐渐从纯债权保护模式改为债务救济的模式。每个自然人都有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对于一些因市场风险导致竞争失败的诚实债务人,需要予以救济渠道,避免永久地深陷债务泥潭不能自拔。[2]


(三)有利于债权人止损。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有序分配,对于债权人也是一种有效的止损方式。与其让债务人因债务额过高而隐匿逃债,促使诚信的债务人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使用收入还债,可以降低债权人的损失。[3]


(四)有利于调整各类金融机构的合理预期。金融机构或者资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经营者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担保,这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划定个人的有限责任,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1]邹玉玲、金子文;《个人破产制度是福音还是灾难》;法制日报
[2]“破产法实务”,《破产法价值目标重构下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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