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个人破产制度介绍

发布时间:2020-12-06 18:44

Dennis 新说个人破产 8月20日

Insolvency 与 Bankruptcy

在英国,我们所理解的“破产法”一般称作“Insolvency Act”,而非“Bankruptcy Law”。在英国法的语境中“Insolvency”是一种广义的“破产”概念,包含了公司和个人的清算、和解、重整等程序在内,而“Bankruptcy ”只对应其中“个人破产清算”的概念。这一点,是和美国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所以,开篇我们先说一下这个问题,也是为了今后在学习和参考英美个人破产制度时不产生歧义。


《1986年破产法》

英国现行的破产法是《198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1986),这是一部同时调整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的法律,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商个体、自然人(消费者)、合伙组织等。

说到各国破产法的形式,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主要国家的现代破产立法无一例外都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的。


英国破产法的基本框架

英国的立法层级主要分为基本立法(primary legislation)和委任立法(secondary legislation)。基本立法是指议会制定的法案(Acts of Parliament);委任立法是指内阁大臣或者其他机构根据议会法案的授权,以法定文件的形式制定的法律,主要用于细化议会法案(摘自《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徐阳光著》)。

在破产法领域,《1986年破产法》即是英国破产制度的基本立法。为了落实基本立法的实施,又制定了《20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破产规则》,这两部立法文本构成了英国破产立法的基本制度。

但有意思的是,我们知道英国由四大政治实体组成,基于这样的政治架构,根据法律规定,《1986年破产法》的个人债务部分,以及《20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破产规则》不适用于苏格兰。便于说明,我们列了一个表:

 

 

公司破产

个人破产

英格兰、威尔士

《1986年破产法》、《20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破产规则》

《1986年破产法》、《20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破产规则》

苏格兰

《1986年破产法》、《2018年苏格兰破产规则(接收与清算程序)》、《2018年苏格兰破产规则(公司自愿安排与管理程序)》

《苏格兰2016年破产法》、《苏格兰2016年破产条例》、《苏格兰2002年债务安排与财产扣押法》、《苏格兰2011年债务安排计划条例》

主要管理机构—破产管理署和官方接管人

与我国企业破产行为主要是一种司法行为不同,英国的破产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即破产管理署(Insolvency Service),也有人译为破产服务局。

破产管理署成立于1884年,隶属于英国的“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是官方接管人的组织,全面负责英国境内的破产事务,包括公司破产和个人破产。

破产管理署虽然是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的下属机构,但在履行破产管理职责时是独立于其他部门的。破产管理署的主要职责涵盖在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个人被颁发破产令或债务纾缓令后对破产案件进行管理、调查;遣散职工;对破产欺诈进行刑事执法;管理行业团体等。关于破产管理署的其他内容我们不过多展开,但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官方接管人”。


官方接管人

官方接管人(Official Receiver Service)并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是破产管理署的组成部门,是履行破产管理事务最直接、最重要的部门,在性质上有点类似于我国的“破产管理人”。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说,破产管理署是官方接管人的组织。

但同时,从狭义上说,官方接管人也是一个具体的人。官方接管人组织是由遍布在全英国近40个办公室的两千多名接管人所组成。有意思的是,这些接管人即是法定的公职人员,也是政府部门的雇员,同时还是法院的工作人员。

对于官方接管人的职责描述,简单来说就是调查破产案件和追究刑责。举个例子,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即指定一名官方管理人作为临时接管人(适用于个人破产案件)或临时清算人(适用于公司破产案件),以保护债务人财产或控制公司事务,等待召开申请听证会。在法院颁布破产令(个人)或清理令(公司)后,如未另行指定五大受认可的专业组织的破产行业从业人员的话,官方接管人就成为受托人或清算人。


行业参与机构—受认可的专业团体的破产从业人员

“受认可的专业团体”,说得通俗点就是“破产从业人员组织”。只不过,要成为合格的“破产从业人员组织”,先要经过内阁大臣批准,一般都是行业协会。截至目前,受到内阁大臣批准的相关组织共五家,分别是:
(1)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
(2)破产从业者协会(Insolvency Practitioners Association)
(3)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 Wales)
(4)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Scotland)
(5)爱尔兰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Chartered Accountant Ireland)

也就是说,除了官方接管人外,在英国要想成为破产从业人员,首先要经过统一的资格考试,然后必须是上述五家专业团体的成员,方可成为破产从业人员。而一旦成为破产从业人员后,就可以在公司或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任诸如清算人(公司)、重整管理人(公司)、破产管理人(个人)、接管人(个人)、受保护信托的受托人(苏格兰)等。

此外,在英国,个人债务清理除了有正式程序外,还有非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以债务管理计划为核心,陷入困境的自然人可以寻求债务咨询管理机构,如债务管理标准协会、公民咨询服务局等组织来寻求帮助,可以申请庭外的债务管理计划来缓解债务压力(摘自《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徐阳光著》)。


结语

通过以上简单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在英国,破产法的立法、落实和实施是多样化的,参与主体也绝非法院或单独的破产管理人一家。虽然破产管理署这样的机构并不只针对个人破产,但结合到个人破产的特殊性,设立专门机构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量多、价小、调查难、防欺诈任务重的个人破产问题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本文只初步介绍了英国关于个人破产的基本立法制度、管理机构和行业参与人员,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会着重介绍英国个人破产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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