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的积极意义

发布时间:2020-12-02 16:39

作者:何律师 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 2020-09-27


综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整体条文分析及相关立法材料,对于债务人的积极意义如下:


一、停止追索债权。破产被法院受理后,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及其近亲属追索债权,否则债权人有可能面临法院的训诫、拘传、罚款、拘留。(规定于条例169条)


二、再次正常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法院宣告破产且三年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法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得以从沉重的债务中解脱,从焦虑和绝望中得到宽慰,正常地再次参与社会经济生活。


三、借道调解和解。债务人可以破产程序为入口,申请重整或调解:重整期间,重整必要财产可以暂停行使担保权;以调解方式达成和解,将为各方节省时间精力及金钱。


四、保障基本生活及权利。条例划分出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的财产,这类财产不用于清偿债务。具体包括:1.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2.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3.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4.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5.表彰荣誉的物品;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规定于条例第36条)


五、该制度对于债务人的“副作用”包括:
(一)债务人的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受到损耗,往后借贷难度将提高。
(二)债务人需要承担破产程序中带来的心理耻辱感、愧疚感。
(三)在法院裁定免除债务前,需要承受在消费、出境、子女就读高额私立学校等方面的行为限制。

(下期将讨论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权人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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