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布局试点个人破产程序,依法清理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20-12-02 16:47

目前,海南自贸港破产条例正加快制定出台,其中在个人破产方面将有相关规定。此外,浙江、江苏、山东等多地已试点个人债务清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出台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亦相继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相关文件。今年以来,江苏省新沂市、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个人债务清理的相关实施意见,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则发布《个人破产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实践来看,去年10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以来办结的第一案,对214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蔡某,获得债权人有条件减免,成功卸下沉重的债务负担。温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温州市法院已累计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50件,涉及案件291件、标的额12.4亿元,结案29件。今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周某个人债务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债务人周某的债务清偿计划,标志着江苏省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顺利办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晓君总结实践中的挑战,包括:一是适格债务人筛选难。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债务人,应不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但在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时,判断债务人的诚信情况缺乏明确的证据标准。二是管理人身份定位难。相对于企业破产法对于管理人身份的明确规定,个人管理人的身份在处理债务人对外事务上难以获得认同。例如,个人管理人无法刻制印章、开立账户,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中管理人无法被列示为诉讼代表人。实践中,多以使用管理人负责人或债务人银行账户的方式解决资金管理问题,以授权委托的方式解决参与诉讼问题,但均属权宜之计。三是债务人接受难。部分债务人很难接受个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情况被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认为脸面不光彩。部分债务人对清偿计划能否通过缺乏信心,直接面对债权人沟通协调清理方案时,存在较大心理压力。部分债务人认为自身已无能力偿还债务,消极面对债务困境,不愿意投入精力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四是债权人理解难。债权人对债务人缺乏信任感,认为债务人不会主动配合法院、管理人如实申报财产,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有可能会被债务人滥用进行逃废债。部分债权人认为只有通过司法强制力才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相信债务人有诚意付出真实行动主动解决债务。对于生活困难已无法偿还债务的个人,若债权人在债务清理程序中未能获得任何实际利益,往往也不会同意免除债务。五是金融债权人一致行动难。部分金融机构对参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态度消极,机构内部没有明确的对接人员和决策领导。涉及债务减免事项,地方分支机构没有决策权,需要上级部门进行明确授权同意。即使逐级上报,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工作人员担心承担不合规的责任,对所有表决事项都放弃投票。

  客观挑战不可避免,当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已较为成熟,业界专家建议加快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地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有利于促进个人破产制度落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政策的差异性,有可能引发“破产移民”。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意见”性质与效力问题、可救济性问题、公平适用问题,以及欺诈隐患及监督机制问题亟待解决。无论是作为单行法,还是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将之作为将来破产法的一章,都应加快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在这个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设立破产行政机构。深圳在此次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推出破产行政机构的做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预防个人滥用破产制度,一要靠刑法刑事责任的震慑和打击,二要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三要靠制度事中监管,四要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要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传,六要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2]

  [1]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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