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观察】广西有色企业重整失败破产,因破产管理人不作为?

发布时间:2020-08-20 22:23

本文来自破产重组法务 2016-10-08

在2016年9月12日,在法院一纸裁定下,广西有色正式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也宣告着为期半年多的重整过程彻底失败,法院裁定中载明,“因广西有色及管理人未能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至今也未申请延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2日宣告终止广西有色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案件背景

据了解,广西有色成立于2008年,属广西国资委独资企业,成立目的为整合自治区内有色金属资源,业务涵盖锡、铅、锌、锑、铟等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以及再生铜、铁锰、工程施工及贸易等。

2014年之前,广西有色持有华锡集团67.2%股权,后向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转让了17.18%的股权,变为控股50.02%。而在2015年6月14日,广西有色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25%的股权转让给了同为广西国资委独资企业的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据审计资料,广西有色资产总额为42.86亿元,负债总额则达92.9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216.77%。

不过,中债资信报告曾称,广西有色组建以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一直不佳,以短期债务为主也使其面临极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偿债压力很大。2012年-2014年,广西有色分别实现营业总收入229.64亿元、259.42亿元和211.36亿元,利润总额分别为-5.97亿元、-0.66亿元和-16.25亿元。

一位曾参与广西有色发债项目并最终放弃的机构人士介绍:“广西有色资源丰富,但产业链并不完整,一直处于高负债运营状态,遇到行业下挫危机很容易出现。而且经营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年的一些项目,比如来宾铝业,投资巨大,但整体管理不善。广西有铝土但电价没优势,而且配套也没有跟上。”

广西有色债务危机爆发于2015年6月,彼时公司公告,有一期中期票据兑付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但最终成功兑付。

然而此后的11月及2016年2月到期兑付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4桂有色PPN003”及“13桂有色PPN001”则未能成功兑付,出现债务违约。今年4月23日,广西有色“13桂有色PPN002”再次违约,目前广西有色所有已发行债券均已到期。

广西有色在今年年初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破产管理人由清算组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维稳办、国资委、财政厅等十多个部门抽调委派。3月18日举行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宣布,政府要在6个月内解决问题。

最终,法院公告显示,因广西有色及管理人未能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至今也未申请延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法院于9月12日宣告终止广西有色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案件评析:破产管理人不作为?

一、根据财新网报道,债权人似乎对此次破产重整中破产管理人角色颇为不满。

重整计划草案难产。根据财新网报道,债权人似乎对此次破产重整中管理人角色颇为不满,而债券持有人甚至集体向交易商协会投诉管理人不作为,漠视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是根据破产法由破产受理法院指定的,广西有色的管理人是清算组。根据公开报道,清算组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维稳办、国资委、财政厅等10多个部门抽调委派。这也难怪债权人对重整过程及最后走向清算的结果产生诸多质疑,因管理人主要组成人员系政府官员,而并非现在更多采用的中介机构(律所、会所或清算事务所等)。在谈判和博弈的过程中,债权人与政府部门本身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谈判地位的不对等。

二、权利相关人未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1、债权人若认为管理人不作为、怠于履行职务,首要途径是通过破产法框架来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请求。然而本案中,债券持有人向交易商协会投诉管理人不作为。交易商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并没有职权、权限和法律依据去追究管理人“怠慢工作”的责任。

2、破产公司有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使公司财产减少的,管理人可追回相应财产。根据媒体报道,债权人质疑华锡集团股权处置涉嫌逃废债。“2015年6月14日,广西有色又通过协议转让将25%的股权转让给了同为广西国资委独资企业的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广西有色未公布任何转让细节,有逃废债嫌疑。另一位债权方人士则表示,广西有色与北部湾港务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时间正好为中票“12桂有色MTN1”到期日次日,疑为卖股权还债“。
如果认为2015年6月14日的股权转让不合理,依据《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和第33条,管理人可通过撤销权诉讼、无效行为诉讼来予以追回;如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情节严重的应直接向公安部门反映。

3、作为债权人,应当充分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当怀疑破产重整程序或相关资产处置环节存在违法线索时,应第一时间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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