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

本专题的主要内容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个人或公司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或个人。
  • 【实务】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如何开展对债务人债权的清收工作
    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务人企业往往存在大量的债权需要清收,作为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全面梳理并清收,这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股东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涉及到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履职问题。本文中笔者将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笔者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的实务经验,分析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如何开展对债务人债权的清收工作,为今后管理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 破产管理人变价出售次债务人抵债房屋的涉税问题浅析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若次债务人通过以房抵债清偿债务,其后如果管理人选择变价出售该抵债房屋后用货币形式清偿破产债权,资产处置中的税收问题将会成为管理人考量的重要因素。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抵债房屋处置过程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以下仅为笔者在实践过程中不成熟的建议,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共同探讨。
  • 【重磅】杜万华 | 破产管理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破产管理人的过去,我想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此情况之下是不存在破产现象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破产审判工作,也不可能有破产管理人协会这样一个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延续了三十来年。第二个阶段,就是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以后。在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开始出现了破产案件,出现的第一件破产案件是沈阳防爆器材厂的破产。
  • 【实务】面对僵尸企业,破产管理人如何出招?
    本文探讨破产管理人面对僵尸企业,该如何出招,管理人机构是否可以拒绝被指定为该案的管理人?管理人面对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的情形,该如何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履行职责?
  • 【实务】破产管理人视角下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议
    从长远来看,我们又不能止步于此,建设全国统一的破产法配套社会制度、完善与破产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真正实现破产法的市场化,这就依靠政府如实上报,依靠大家多呼吁,督促相关机关及时修改完善那些影响、阻碍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法律与制度。
  • 管理人制度优化1-目前破产管理人机制存在的问题
    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具有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我国《企业破产法》也用专章规范管理人的选任及职责等问题,管理人的职责设定直接体现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 管理人制度优化2-我国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选任机制之局限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及《指定管理人规定》的出台,为实务中管理人之选任提供了较为具体之操作指南。但同时也应当明确,新法相对于旧法虽然有大幅提升,但在实务运用中由于理论范式嵌入的不足,亦能发现立法上的诸多缺陷,由此导致实务中管理人选任制度问题泛滥,以下分而论之。
  • 【案例观察】广西有色企业重整失败破产,因破产管理人不作为?
    在2016年9月12日,在法院一纸裁定下,广西有色正式宣告破产,半年多的重整过程彻底失败,“因广西有色及管理人未能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至今也未申请延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2日宣告终止广西有色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 深圳市最新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以下是最新的深圳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含律所和个人律师),好律助合作律所为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是三级破产管理人。
  • 【观点】破产律师对企业的意义
    想象一下,你在鸡尾酒会上,一个企业家说,“我拥有这里最好的破产律师”,或者“我的破产律师为我挽回了大笔财富”。这一幕从来不曾发生,然而却理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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