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面对僵尸企业,破产管理人如何出招?

发布时间:2020-08-20 22:27

作者丨黄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部律师

出品丨破产重组法务

关键词丨超级僵尸;破产清算;财产状况调查

一、问题来了

 

田总与A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向A公司供货。但是一年前A公司开始拖欠货款,A公司老板也常常拒接田总电话。无奈之下,田总起诉A公司主张偿还货款,好在获得胜诉判决。然而,执行时发现A公司名下已经没有财产,老板和财务、经营管理人员也难寻踪迹。田总多方咨询、综合考量,最终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法院依法受理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通过摇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初步了解情况后就发现,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清算难度大。

 

近年来,随着清理“僵尸企业”政策的实施,以及破产立案登记制的推行,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案件被依法受理。其中不乏类似于A企业的案件,这类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时除了对外负债外,主要管理控制人员、财务账册、有效资产等全部不知所踪。因此被称为“超级僵尸”。

 

面对这种情形,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机构是否可以拒绝被指定为该案的管理人?管理人面对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的情形,该如何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履行职责?

 

二、法院受理

 

(一)破产原因

 

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破产法解释一)的规定,法院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一的情形。

 

破产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包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以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本案中,A公司无法清偿对田总的到期债务,且老板、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下落不明,经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所以A公司的情况符合法定的破产原因,法院应当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

 

(二)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特殊情况

 

尽管符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形式条件,但是A公司老板下落不明,没有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田总也查不到A公司名下的财产。因此,律所作为管理人被指定后,还是向法院提出质疑:这种案件能受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下称《批复》)曾对该情形明确了处理思路:“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据此可见,法院仍应依法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

 

三、如何履职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辞去职务,且辞去职务须经法院许可。实践中,正当理由一般是管理人机构与破产案有利害关系,比如管理人机构与该案有利益冲突应回避。因此,如果不存在应当回避任职的情形,中介机构不能以无法清算、报酬过低为由辞去管理人指定。

 

但问题在于,面对这样的“超级僵尸”,管理人怎样出招,才能做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呢?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基本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但结合本案来看,因这样的企业属于“超级僵”状态,基本上无人员、无账册、无资产,管理人除了常规的刻制印章、接受债权申报、依法审查债权、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外,最能体现管理人履职效果的,当属财产状况调查无疑了——

 

只有进行了财产状况调查,才能在无财务账册印证、无财务审计的情况下摸清企业财产状况;

 

只有进行了财产状况调查,才能制作具体的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对“超级僵”状态作出最终定论;

 

只有进行了财产状况调查,才有底气和资格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作出报告,并作为宣告破产甚至是终结破产程序的基础。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进行财产状况调查?

 

四、调查实操

 

基于财产状况调查在破产案件中的重大基础作用,管理人无论如何重视都不为过。实践中,基本的财产状况调查方法主要包括:

 

1、调查债务人的出资情况。与债务人出资情况相关的文件包括: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可以在批准设立的工商局查询。

 

2、调查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债务人的银行流水和余额可在企业的开户行查询打印。

 

3、调查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可在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打印。

 

4、调查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主要包括: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证券信息可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打印。对外投资企业情况可以登录工商局网站查询。对外投资企业的详细信息可在工商局调取。

 

5、调查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管理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商标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网站进行查询。

 

6、调查债务人的车辆状况。管理人可以在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

 

7、调查债务人的(应收)债权情况。管理人应调查债权形成的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已超出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债务人的(应收)债权状况主要通过查阅接管的材料以及询问债务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管理人还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生效判决,如有则可以联系相应法院询问执行情况。

 

8、调查债务人的存货状况。主要包括: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权证。债务人的存货状况主要通过查阅接管的材料以及询问债务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9、调查债务人的设备状况。主要包括: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债务人设备状况主要通过查阅接管的材料以及询问债务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10、调查债务人的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主要包括: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

 

11、其他。主要包括:营业实物状况,依法可以追回的财产状况,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情况,可以中止执行和保全的情况等。

 

四、提请终结

 

进行充分的财产调查后,管理人应及时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充分披露。

 

结合案例情况看,如果查明A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则可证明该债务人确属“超级僵”状态。此时可及时请求法院宣告破产后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及时办理债务人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

 

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可基于债权人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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