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破产企业有关人员应向管理人移交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0-09-05 22:09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的规定,在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履行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将前往破产企业工商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及了解情况,并在现场张贴了相关法院文书、接管通知等文件,指定时间依法接收破产企业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管理人为履行接管职责,第一时间通知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应尽快向管理人移交破产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破产企业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2.破产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电子承兑、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破产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破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破产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破产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台帐、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破产企业审计、评估资料;
7.破产企业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破产企业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破产企业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
9.破产企业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破产企业的人事合同档案文件;
11.破产企业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包括网银登录密码、U盾密码等);
12.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正在履行的合同等资料。


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但由破产企业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破产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管理人接管时破产企业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清算义务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的接管清算工作,并于收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如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相关义务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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