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清算重整服务

好律助平台聚集了一批具有深圳法院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负责人资格的专业律师团队。该团队在破产、清算、重组、引进投资人、税务处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服务介绍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先行先试。可能不久的将来,个人破产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好律助平台聚集了一批具有深圳法院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负责人资格的专业律师团队。该团队在破产、清算、重组、引进投资人、税务处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个人破产清算重整法律服务的内容

1、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破产事务管理局的指定担任个人破产管理人、处理个人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事宜;
2、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自然人债务人强制清算;
3、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策划、参与个人清算重整;
4、代理债权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5、作为债权人、取回权人等主体的法律顾问参与个人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
6、接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委托担任公司清算组法律顾问;
7、其他与个人破产重整、清算相关的业务。

专业律师团队
  • 刘瑞娜律师的照片
    刘瑞娜律师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硕士。曾供职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刘瑞娜律师专注于公司法、股权投融资、企业清算重整业务、境内外上市、企业财税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资格,为深圳人民法院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 刘南宏-财税专家的照片
    深圳市理德好控股集团董事,高级审计专员,高级管理会计师,中级信用管理师,专业基金管理人,13年财税代理行业经验,10年财税管理经验,9年审计实操及财税研究
个人破产法研究
  • 【视点】上海光盛大丨从担保链化解视角浅谈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省高级高院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在区域范围内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新的探索。随着企业破产审判的推进,个人破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从担保链化解这一角度,探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制度担保链上任一主体发生破产事由无力偿还借款或承担保证责任时,都有可能将风险传递到担保链上的其他主体,故担保链问题不仅牵涉到许多企业,还波及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股东亲属等自然人。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自然人在面对担保链危机时没有很好的化解方式和途径。该文通过分析担保链问题的成因,说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在构建破产制度时应当允许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调查债务人财产时要注意与近亲属财产的界限、鼓励适用个人重整制度、优化自由财产与免责制度等方面的建议以挽救受担保链问题影响的企业家们。
  • 【思考】叶建平:个人破产地方立法基础五问
    本人以及诸多同道多年来一直关注并利用各种途径推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始终关心我国个人破产的各方面制度建设实践并为相关工作的点滴进步而欢呼。今年8月26日,正值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项创新性立法也成为了我国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在此相呼应,本人还了解到其他一些地方也在谋划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立法。
  • 王欣新: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应及于保证人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人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妥的,应当予以修改。
  • 个人破产法的雏形,汉谟拉比法典?
    说起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很多观点都会提及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认为其中的第117条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这可是一部颁布于近3800年前的法律规范啊
  • 英国个人破产制度介绍
    在英国,我们所理解的“破产法”一般称作“Insolvency Act”,而非“Bankruptcy Law”。在英国法的语境中“Insolvency”是一种广义的“破产”概念,包含了公司和个人的清算、和解、重整等程序在内,而“Bankruptcy ”只对应其中“个人破产清算”的概念。
个人破产法资讯
  • 个人破产制度意义:为什么允许欠债不还?
    初看之下,个人破产是个不合理的制度,因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是社会基本共识。(一)这个共识基于传统。作为古往今来亘古不变的情理,符合每个人的朴素认知,也深深契合古老的自然法理念,它镌刻在人们内心深处,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 法律应对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的三板斧
    大众焦点之一是债务人能否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此次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如何避免出现英国当年类似的“沮丧情绪”呢?条例应对的三板斧是“上手段,专人盯,有后果”。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解读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人大常委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 全国多地布局试点个人破产程序,依法清理个人债务
    浙江、江苏、山东等多地已试点个人债务清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出台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从实践来看,去年10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以来办结的第一案
  • 以调解方式完成个人破产程序的优势
    调解能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独特的优势,在世界范围的调解成功率超过一半以上。商事调解的低成本(节省了破产管理人、律师、会计师、法院等费用)、灵活性(程序灵活、调解方式灵活)、非对抗性(调解后各方当事人仍保持继续合作的商业气氛)的优势可以充分利用到个人破产案件中去。
  •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的积极意义
    综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整体条文分析及相关立法材料,对于债务人的积极意义和副作用都存在,本文作者将给出自己的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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