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先行先试。可能不久的将来,个人破产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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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破产事务管理局的指定担任个人破产管理人、处理个人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事宜;
2、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自然人债务人强制清算;
3、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策划、参与个人清算重整;
4、代理债权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5、作为债权人、取回权人等主体的法律顾问参与个人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
6、接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委托担任公司清算组法律顾问;
7、其他与个人破产重整、清算相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