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服务

好律助拥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推进模板企业的破产清算效率,减少各方的损失
破产清算服务介绍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业务是好律助平台服务团队极力打造的特色服务业务。好律助平台聚集了一批具有深圳法院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负责人资格的专业律师团队。该团队在企业破产、清算、重组、引进投资人、税务处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该团队帮助陷入困境的破产企业推动重整,让他们东山再起;帮助地方政府引导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清算,化解维稳压力;帮助债权人追讨债权;帮助公司股东通过清算阻断公司债务;帮助破产企业法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法律服务的内容:
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企业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
2、代理股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
3、作为公司、重组方、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策划、参与公司重整;
4、代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法定主体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5、作为债权人、取回权人等主体的法律顾问参与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
6、接受股东、清算组委托担任公司清算组法律顾问;
7、为申请破产企业引荐投资人;
8、其他与破产重整、清算相关的业务。

企业的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

1、公司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

2、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

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

8、重整或和解失败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组成破产清算组,将破产财产以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

10、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终结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专业律师团队
  • 刘瑞娜律师的照片
    刘瑞娜律师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硕士。曾供职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刘瑞娜律师专注于公司法、股权投融资、企业清算重整业务、境内外上市、企业财税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资格,为深圳人民法院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破产清算和重整
  • 强制清算企业因股权被冻结无法注销的解决路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6条之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故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并非是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点,完成注销登记才是。
  • 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职权的实践运用
    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具有接管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但该接管权的效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内部。管理人可以灵活运用接管权,扩展至债务人的债务人与财产持有人,在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情况下,直接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本文对管理人在收回对外债权、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等方面积极运用接管权进行介绍和分析。
  • 破产法不是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唯一依据
    中登投资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案涉房屋目前为在建工程,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中登投资公司已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原判决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天成公司以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不适用该第十八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 破产信息联动公开 深圳法院做了这些事
    2021年8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签署并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合作推出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这也是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明确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以来,全国首个全面整合企业、个人破产信息、信用信息的联动共享公开机制。
  • 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相关问题浅析
    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及保证债权的申报问题,在《企业破产法》和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亦有相关条文规定,但对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认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利平衡等问题规定的较为笼统,导致管理人在相关债权申报、认定和清偿过程中的做法各异,本次《民法典》颁行后,对担保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民法典》各编之间以及《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等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逻辑更加自洽,对管理人处理此类债权申报工作具有积极指导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 在人数众多的破产案件中,如何有效组织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应当注意与会议平台沟通,保证平台的技术支持,注意债权人信息的核对、会议测试、会议表决事项设置等环节。 网络债权人会议准备阶段流程如下:第一,编制网络债权人会议预案并报请法院;第二,与网络平台签订服务合同,委托网络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整理与核对债权人信息;第四,起草会议及会务文件;第五,通知债权人;第六,开通会议债权人会议测试页面;第七,会议前一天准备工作。网络债权人会议召开流程如下:第一,会前一小时,开通网络会议端口,同时再次向参会通知,提示债权人登陆参会;第二,法官、管理人及债权人代表等人员入场,会议正式开始;第三,表决统计;第四,可以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采取网络表决和现场表决同步的方式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企业破产法研究
  • 转载重案 | 上市公司*ST飞乐全资子公司由德国法院决定终止破产程序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全资子公司飞乐喜万年集团下属德国全资子公司Feilo Sylvania Germany GmbH(以下简称 “FSG 公司”、“德国公司”)拟向德国当地法院申请启动保护性程序,并提交《在破产程序下申请自我管理的业务重整计划》(公告编号:临 2020-074)。近日,公司收到德国法院发来的决定书,确认破产重整计划,终止破产程序。
  • 破产程序中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
    从当前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破产程序中的庭外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庭外和解协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债务的调整、处理事项自行达成的协议。本文将从庭外和解协议的特征、法律效力和存在问题对该类协议作出阐述。
  • 破产,因为没钱了
    前些日子,和一个朋友聊天,聊到了一个很有趣的话题,那就是,企业什么情况下才会破产。按照传统的观念,企业资不抵债就符合破产原因,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 【视点】国浩 | 企业重整中债转股的定价及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
    债转股是挽救困境企业的重要重整法律工具,对于推进供给侧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但企业重整中债转股如何定价直接影响转股后各方持股比例、债权受偿比例并衍生出担保人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较少,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看法或过于原则化或存在一些弊端。企业重整中债转股本质上是一种破产程序内的特殊清偿制度,是否实施债转股应尊重债权人的个体选择,债转股的定价应遵守市场化、公平性原则
  • 【一语道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能撤回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申请如需撤回,必须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制度如此设计也和民事司法审判程序“民不告官不理”原则相匹配,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普通民事案件之前,主动权还掌握在申请人手中,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过,相比较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破产案件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即破产程序属于特殊的财产分配程序,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绝非单一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问题,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就丧失了再撤回的权利。破产案件是否继续审理,主动权应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根据你所讲的情况,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权人要求你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从时间节点上,人民法院是不能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准许申请人撤回的。
  • 【见解】破产——解决老板为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良药
    在《破产重整——司法保护下的凤凰涅槃》中,我最后留下一个问题,也就是当前债务人企业老板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既然国家这么不遗余力的大力推崇企业破产制度,那么我的企业破产了,能给我带来什么好处?
相关案例
  • 一个Hemp破产重组经典案例
    肯塔基州的汉麻提取和CBD产品制造商GenCanna Global上个月申请破产保护并且提请出售业务给债主MGG Investment Group,交易价格7700万美元,这个在《破产资产出售给了贷款公司》介绍的比较清楚。
法律法规
  • 企业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及限制
    企业破产重整项目和一些烂尾楼的续建盘活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的复杂问题。虽然投资人在投资盘活这类项目时,会关注项目本身的资产质量,会预测可能的去化和退出方案,也会确保投入时负债问题和法律关系已经确认清晰,但是这些可能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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