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信息联动公开 深圳法院做了这些事

发布时间:2021-08-29 13:22

三方联动公开  “四位一体”落地

 

2021年8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签署并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合作推出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这也是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明确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以来,全国首个全面整合企业、个人破产信息、信用信息的联动共享公开机制。

 

 

以《意见》为起点,深圳法院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破产事务署全面推进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工作,创新府院联动协调方式,深入落实“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办理、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破产办理体系,不断提升办理破产质效,着力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推动破产信息共享

 

2021年2月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及时将破产和退出信息列入企业信用信息中,完善信用机制,促进公平竞争。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推动信用修复”等意见要求,要求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部署,深圳中院着眼实践需求,立足解决制约办理破产效率的机制性问题,积极推动与市场监管局、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沟通配合,着力打造一套机制畅通、职责明确、实时对接、沟通高效的常态化府院联动协作方案。

 

《意见》由深圳中院牵头起草、组织修改,前后经多番研讨论证、会议审议,最终形成五部分十八条意见,重点构建了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破产信用承诺和核查协作机制以及破产信用修复机制三大机制,初步形成了推动市场主体破产信息公开和状态公示的联动协同、共建共享格局,为进一步形成高效、透明、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机制配套保障。

 

企破个破并行,实现破产信息联动公示

 

深圳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协调市场监管局、破产管理署依托各自平台,分别围绕破产案件信息、债务人信用信息、破产事务信息,建立深度多向共享机制,同时,积极拓展破产信息公开渠道,在破产案件信息共享基础上,协同建设以市场主体信用为重点的信用信息公开、以破产案件为核心的司法信息公开、以债务人为主体的破产事务公开,实现对市场主体破产信用信息多渠道归集、多平台公开,高效、及时、精准公示企业、个人债务人破产状态,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

 

 

深圳中院结合个人破产案件特点和实践需求,在完善已有企业破产信息共享目录的基础上,融入个人破产信息项,并通过“深破茧”综合应用系统实现数据精准抓取,信息实时推送,确保共享顺畅;建立破产程序限制性事项登记机制,对于破产程序中相关人员消费行为限制、任职资格限制等予以登记,切实落实对债务人等有关人员的监督和限制,全面提升破产办理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打造反破产欺诈新抓手。

重视信用融合,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多年实践中,深圳中院充分意识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诚信债务人识别、破产程序监督等的重要作用,在破产程序中引入信用承诺制度,利用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对参与破产程序行为的约束和监督;推动信用核查协作,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提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或协助查询《个人公共信用报告》等信息,为破产案件审理、破产事务办理等提供信用信息支撑和判断依据。

 

深圳中院积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与市场监管局、破产管理署建立信用修复协作机制,有力支持重整企业、依法免责债务人等破产后的信用修复和重建,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设完善,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市场主体的拯救和保护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四位一体”办理破产体系

 

为服务保障“双区”建设,深入推进破产制度综合改革,深圳中院创新府院联动方式,确保公众监督落地,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破产办理体系,深入打造高效、透明、公正的破产办理机制。

 

严格案件裁判:加强利用信用信息加强对诚信债务人的审查,严格把握程序准入,落实诚信免责。

深化机构管理:协助破产管理署深入履行破产事务管理职能,实现破产信用信息集约化归集,搭建共享公开平台,推动细化破产信息登记和公开规则。

督促管理人执行:管理人信息以及相关履职信息也将纳入共享范围,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高效推进破产事务办理。

提升监督效果:深圳中院主动延伸信息共享范围,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减少破产程序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凝聚社会监督合力。

 

 为推动破产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持续完善,确保企业和个人破产状态高效、实时、精准公示,下一步深圳中院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破产管理署:

 

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对接共享。加快“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对接,确保破产信息共享公示及时、有效,结合个人破产案件特点以及企业破产办案需求,定期更新共享信息清单,严格把握公开范围,确保实现破产信息一经登记,多平台实时公开的联动效果。

 

全面构建破产信用修复机制。根据破产企业和个人信用再生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信用修复的条件、范围和协作方式,切实增强破产信用修复的可操作性,并在破产后金融信用修复、税务信用修复等方面持续发力,全面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

 

建立深圳特色的破产信息公开制度。以先行示范区改革授权为抓手,深入构建以企业和个人破产信息为中心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加强规则制度供给,进一步打通信息归集渠道,提升信息共享集约化水平,深化府院联动协作,全面提升破产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改革的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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