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道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能撤回

发布时间:2021-01-27 09:40
问题

刘律师,我是****公司的股东,前些时间,有债权人申请我的公司破产清算,法院也受理了。后来,我和这个债权人沟通,他同意不再申请,并答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但是,法院告诉我们,破产案件受理后不能申请撤回。我想问问您,法院说的对吗?我该怎么办?

答复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申请如需撤回,必须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制度如此设计也和民事司法审判程序“民不告官不理”原则相匹配,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普通民事案件之前,主动权还掌握在申请人手中,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过,相比较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破产案件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即破产程序属于特殊的财产分配程序,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绝非单一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问题,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就丧失了再撤回的权利。破产案件是否继续审理,主动权应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根据你所讲的情况,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权人要求你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从时间节点上,人民法院是不能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准许申请人撤回的。

那么,如果你公司不符合破产原因,也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对此,《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破产前,发现其不符合破产原因,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所以,如果你认为你公司不应该被破产清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你公司不符合破产原因。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具体见《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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