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企业因股权被冻结无法注销的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21-09-03 09:09
导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6条之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故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并非是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点,完成注销登记才是。
我国并没有对商事登记的变更与注销做出具体的规定,注销登记是一个较难操作的问题,特别是在强制清算企业的股权被冻结的状态下。登记部门对于股权被冻结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事项的并未作出明确限制,但在实践中,只要公司存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形,许多工商部门就会以此拒绝为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要求公司自行解除股权冻结状态后再办理注销登记。如何打破僵局,顺利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A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持股60%)和C公司(持股40%),根据B公司的申请,法院裁定A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此外,依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C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清算程序中的剩余财产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予以分配,C公司未实缴出资,故不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目前,A公司清算方案已经执行完毕,C公司未参与分配。法院已经作出终结A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但因C公司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被上海、北京两家执行法院冻结,导致A公司无法进行工商注销。鉴于此,只有解除C公司在A公司持有的40%股权的冻结,清算组才能顺利完成注销工作。
二、股权冻结的效力范围
(一)股权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从权利行使目的角度来看,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为维护个人利益而行使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转让权、退股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所具有的非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质询权、表决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二)股权冻结的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从此法条可以看出,股东的股权被司法冻结之后,被限制的权利是股权的转移和股息或红利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登记部门对于股权被冻结的公司,仅限制股东变更登记、股权转让、股权出质三个方面。
结合以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可知,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息或红利,以及被冻结股权的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质三个方面。因此,股权冻结主要限制股权的财产性内容,而对于股权的非财产性内容则无须冻结。只要能够确保股权不被转让或能够防止股权持有人或所有人恶意减损股权价值,冻结的目的就完全能够实现。
三、解决路径
在强制清算企业面临因股权被冻结而无法注销登记的困境时,我们以该股权冻结的行为本身、股权冻结所涉及的内容为出发点,寻找解除股权冻结的路径。
(一)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1、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2、解决方案
从股权冻结的目的上来看,股权冻结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行使对债务人财产权利的追索权,防止股权收益不当流失,最大程度保障相关债权的实现。在本案中,A公司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C公司持有的40%股权收益已为0,不具备任何财产性权益,股权冻结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但因该股权冻结行为无法解除,致使A公司无法合理合法退出市场,损害A公司的权益。故A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程序来实现权利,请求执行法院解除对股权的冻结行为。
在实务中,可能会面临C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封的情形,一般都需要清算组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多次沟通,并给予其一定补偿后,相关权利人才能同意解除股权冻结。
(二)股东除名制度
1、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公司法》第43条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解除股东资格需要具备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一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然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二是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要符合《公司法》和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另外,股东除名决议是股东行使共益权的范围,即使在股权冻结的条件下,只要满足解除股东资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该股东的资格依然可以被解除。除名权即形成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司即享有单方面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被除名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在本案中,根据A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鉴于被除名的C公司不享有表决权,该项决议应由剩余60%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多数通过才合法有效。在此情形下,B公司同意解除C公司的股东资格,已达到法定表决比例,故该股东会议决议成立且有效。因此,在股权冻结条件下,A公司的股东除名变更申请也应予准许。
(三)申请股权被冻结的企业破产清算
1、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1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解决方案
在本案中,C公司诉讼案件较多,近三年尚未履行的金额高达1200万元,存在大量终本案件,C公司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清算组可对C公司提起诉讼,追究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鉴于C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提出对C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由C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上述第19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股权冻结。此方案虽然可行,但在实务操作中却相当费时费力。
结语:
总而言之,强制清算企业因股权被冻结无法注销登记的,相关权利人可通过执行异议、股东除名制度、破产清算程序解除对股权的冻结行为,从而顺利完成注销工作,保障强制清算企业合法有序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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