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破产法庭的使命和职责

发布时间:2020-09-28 21:11

在地方考察交流中常有人问我,中国是否需要成立这么多的破产法庭?是否有那么多的破产案件?这个答案是肯定的。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常态现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经济的运行及全球经贸形势的变局使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小企业以及一些大型企业破产的越来越多。根据工商数据,今年1-7月共231万家企业注销倒闭,远高于去年同期。其中江苏注销倒闭23万家,广东注销倒闭21万家,山东、浙江注销倒闭15万家以上,都是沿海发达城市。目前疫情对我国出口有非常大的影响,这么多注销倒闭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应当进入破产审判程序,但由于没有专业的审判人员,没有专业的人才,加之很多人对破产不了解不理解,使得大多数注销倒闭的企业没有进入破产程序。设立更多的破产法庭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能帮助更多注销倒闭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能够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的规定,规范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破产法庭的使命职责,我认为有以下五方面:

1、破产法庭应当具备良好、正确的破产法思维。破产法庭是破产法的实施主体,是破产审判的专业组织机构。破产法有效实施的关键有三个,第一是透明度,即法律及实施要有透明度;第二是回应性,对破产现象要有专业的司法回应;第三是价值保全,破产程序要尽可能让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什么是破产法思维?就是底线思维,即防范最坏后果的思维。破产审判过程中,法官对各方利益平衡性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要防范最坏结果的发生。这也是《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宗旨的精神。当前疫情背景下,全球各国正在进行制度竞争,各国都在出台新政策包括司法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破产法庭对该类进入破产程序的困境企业,要更多秉持拯救的理念,对其多采取挽救的办法。

 

2、破产法庭应积极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法官应当是破产案件的积极受理主义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的宗旨,破产法庭对破产案件应持积极受理态度,积极推动倒闭企业的司法救济,当然,该清算的也应及时清算。应特别强调破产的效率性,市场经济本身就是讲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和价高者得的机制,破产法庭的使命就要让市场效率显现出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规范破产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3、破产法庭对具体破产个案又应具有保守的专业主义精神。对每个案件要细致审查,专业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既要平衡国家大局及企业小我的利益,又要切实在个案中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在效率和公平之间保持平衡。

 

4、破产法庭应当是管理人的主要监管者和破产程序的把握者。《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一旦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就要同时指定管理人,因此,破产法庭、破产法官与管理人关系非常密切。按照现行破产法的制度设计,破产法庭应当是管理人的主要监管者,对管理人有监督指导管理之责。另外,破产法庭与法官也是整个破产程序节奏的把握者。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到程序终结,过程中节点很多、要求很细,特别是对时间节点要求很高,这些都需要破产法庭的专业把控。

 

5、破产法庭是破产公共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协调者和落实者。在我国,很多地方政府谈破色变,把企业破产事务往外推,往法院推。企业破产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复杂。因此,破产法庭在破产案件中就不仅是一个裁判者,而是综合利益与关系的协调者,包括府院联动机制,法院角色不可替代。“府院联动”实际上可以说是“院府联动”,这其中,法院更多扮演启动与主导的角色。

 

作者简介:

李曙光,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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