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为什么要成立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0-09-25 11:12

本文系李曙光教授2020年8月18日在厦门破产法庭挂牌仪式暨破产法庭建设研讨会上的演讲稿,主题为“破产法庭的设立意义及其使命”。

早在1995年,在国家经贸委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的有关“中国国有企业破产与重组”政策项目中,我就在给中央政府的报告中提出过建议,考虑到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应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理庭”,进而成立独立的破产法院,以促进破产法的实施。但在当时因为是政策性破产时代,成立破产法庭的时机并不成熟。直到2019年,从1月份开始,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即深圳破产法庭挂牌成立,这种情况才有了重大突破。2019年共有七家破产法庭挂牌成立,分别是在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温州、杭州,后来陆续又有5家破产法庭挂牌成立,厦门破产法庭是第十二家挂牌成立的破产法庭。

设立破产法庭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成果,40年的改革开放主要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系的过程,而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第二,它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催生的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是要“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特别是去僵尸企业是重点,而破产法是关键制度。近两年国际经贸的形势发生巨变,国际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的呼声很高,全球的经济都在下行,特别是在今年疫情肆虐的大背景下,很多企业在下行压力下面临生存问题,破产案件增多,因此,破产法的需求及专业审判需求前所未有的凸显。解决执行难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第三,当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破产法框架及破产审判的有效性正是营商环境中的重要指标。我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破产指标排名,从2018年全球第61位提升至去年的第51位,但这个位次提升得还不够,破产法庭的成立也是回应世界银行指标体系的有力举措。这就是最高院要大力推动设立破产法庭的动因。从九十年代到今天,多方面的背景促成了破产法庭设立时机的成熟。某种意义上破产法庭的设立是新时代必然的选择,而且趋势是我们要设立更多的破产法庭。这是我讲的第一个内容——破产法庭设立的背景。

 

李曙光,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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