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05 2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了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最为常见,也比较简单易行。实务中,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情况也不少见。比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还有实物,机器设备、建筑物等等。总之,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

法律链接:《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出资的方式还是比较丰富的。那么,如果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出资怎么才算是出资到位了呢?笔者认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该股东应聘请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明确该非货币财产的价格的。实务中,很多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并没有聘请评估机构对于该财产进行评估,而是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签订一个协议,约定好该财产的价格。这样的协议在出资股东和协议签署方之间(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之间是有效的。但是,并不能认为该出资股东出资到位了。而且前述协议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并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出资的价格并不可取。


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不要等到相关方对该非货币财产的估价发生争议的时候才去评估。因为非货币财产会发生折旧的。时间一长,财产的价值也会减损,甚至会消失。这样的话,该出资股东就自讨苦吃了。
笔者接管的一个被申请破产的企业股东就在被申请破产后找到管理人说公司十年前是有一个模具厂改制的,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900万元,都是用该股东的模具厂的模具出资,但没有任何的评估报告,现在模具也不知所踪。显然,该股东应当认定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出资股东应将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要完成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则该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转移到公司名下。如果是不动产或者知识产权,应当以过户登记为准。如果
是动产,应当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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