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一定要注重合作协议和章程细节

发布时间:2020-08-12 21:57

感悟:想与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一定要注重合作协议和章程的细节(重要)

创业者法律服务平台 2017-10-18

今天,挺忙的,但也挺欣慰的。忙,忙在起草很多业务合同,欣慰在,上一个月给客户起草的设立公司的合作协议和章程得到客户反馈帮了大忙,这也是我们法务人员,最开心的时刻了。


事情是这样,三家企业想共同出资设立新的有限公司,其中两家为本市的大型民营企业,另外一家为外地国企,我当时审查了三家股东的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草案),令我有点惊讶的是,合作出资非常大,但三家股东均没有认识到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合作协议是简单拟的,只写出了合作框架和股比,公司章程直接是工商局的模板。我受托于一方民企,当时提出了法律意见,要求由我重新起草,但客户不理解,觉得是工商局的模板,肯定万无一失,不需重写,也担心工商局登记时不过关。
我的解释是:工商局往往给出模板是方便没有法务人员的私营业主的,提高效率之用,但其模板只是框架体系,实属公司法法条的照搬,根本无法预测并保护其中某一方股东的利益。为了维护委托我的一方股东利益,我详细询问了其中具体合作事宜和各方股东对新公司所持的态度。从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详细扩充了内容,特别是在询问中我得知一方股东,目前财务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会出现出资迟延,甚至出资违约的情形,我根据这种情况在合作协议中重点拟出了违约责任这一章,利用五个条款重点约定了出资违约各方的责任和后果。其中一条明确“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如数缴纳出资额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分别支付违约方欠缴出资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累计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继续赔偿。就首期出资,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约定的首期出资期限后的一个月内仍未缴足出资,该违约方丧失继续跟进本项目的资格,视为其自动退出本合作协议,守约方有权继续组建项目公司、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等;同时违约方应按照前述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就其他期出资,如任何一方逾期三个月仍未缴足,自动丧失缴纳该期及下一期(如有)出资的资格,同时须按前述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今天得知财务状况不好的那一方股东果然没有出资,严重影响了公司业务的开展,剩余两方均想尽快开展业务,让违约股东退出换人。咨询我后,我提出就用“就首期出资,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约定的首期出资期限后的一个月内仍未缴足出资,该违约方丧失继续跟进本项目的资格,视为其自动退出本合作协议”条款即可解决,防止这个股东利用解除股东资格需要开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恶意拖延时间的问题。(时间就是金钱,尤其对于高风险的贸易行业)
受人委托,忠人之事,要有勇气拿出较真的劲儿,,说实在的,有的时候客户都嫌麻烦,但是作为专业人员还要尽职尽责。术业有专攻,帮助了客户大项目的顺利推进,自己也会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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