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发展与社会安全网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08-21 00:08
本文节选自《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第475-479页,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授权推送。本文谢绝转载,其他授权事宜请与北京大学出版社直接联系。
《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概括性地论述了20世纪美国法律的演变史,涵盖了过去100年中美国法律所触及的各个社会层面。本文节选了书中《第二次机会》的内容,这一部分重点介绍了在商法变革时代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二十世纪的美国社会充斥着“第二次机会”的文化,各种制度构建起的社会安全网为人们提供了生活、安全保障。随着信贷的扩张和违约的普遍出现,破产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钱德勒法案》第十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分别为破产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再生机会,然而个人更倾向于直接破产,第十章基本被废弃不用,大部分根据第十一章重整的企业也并未成功,因而国会于1978年对破产法进行修改,使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能够更早提出重整申请。破产法在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其所构建起的社会安全网也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第二次机会

有关契约和商业行为方面,与19世纪的思想状况相比,20世纪的思想状况更易变动、更微妙——至少法律方面是这样的。不是人们比以前聪明善良了,抑或是温和了。而是,如同我们在侵权法中谈论的,随着社会的变化,人们对风险、机会、灾难的态度发生了转变。
福利国家其本身——社会安全网,就是这种转变的关键元素,无所谓你认为它是因还是果,关键是要保证人们安全、保障有钱养老、资助人们克服坎坷的生活(比如失业)。但是社会安全网也体现了一生中第二次机会的想法。这种文化不喜欢无法逆转的不幸。此文化的一个较好的例子是破产法的发展。
这些法律在信用扩大的时期变得特别重要。人们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贵重的商品。毕竟,商业渴望卖出尽可能多的商品,因此花费上亿做广告,从而诱导人们,刺激他们去买、买、买;不延迟人们的喜悦之情,立刻满足他们的渴望。他们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看到的这些美妙的事物,并且所有的事物也都围绕着他们——崭新的汽车、动力剪草机、满屋子的家具、一趟澳大利亚的旅游。
扩大信贷对一个市场社会、一个消费社会而言很重要。人们必须能够借款,他们必须能够“分期付款”购物。但是债权人也需要以固定的、有效的方式收回账款。否则,无赖们(deadbeats)就总会成为赢家。法律必须在扩大信贷与严格保障贷方权利之间建立微妙的平衡。《统一商法典》中,有关担保交易的条款,试图冲击这种平衡。汽车可以被收回,抵押品可以被取消赎回权。法院可以判定债务人败诉。但是,在商品已返还给卖方后,如果债务仍然存在,就只能诉诸破产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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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见,宪法授予联邦政府宣告破产的权利,但是直到1898年,一项全国性的法律才被通过。这项经过诸多修改的法律仍然有强制力。正如我们所见,破产法有两个主要的特点。第一,对债权人公平——即尸体必须被均等地、诚实地分给每个等候的秃鹫。第二,对债务者而言是一个新的开始。1938 年的《钱德勒法案》(Chandler Act)对破产法做了重要改变。[1]《钱德勒法案》的第十章和第十一章为破产企业提供了一个存活方式:他们可以被重组,被重构,从而留在商界中。在经济萧条的时代,这看起来是一个极好的主意。旧的破产法有一些相似规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它并没发挥作用。新法案的第十章基本废弃不用,可是,第十一章获得了即刻的成功。适用于第十一章的企业,将拟定重组债务(经过法院许可)的计划。然后就可以重新上路。
《钱德勒法案》第十三章对雇佣劳动者建立了一个体系。这个曾被描述为,“因分期付款而造成的破产”。第十三章只针对人,而非企业。它允许债务人在恰当的时候偿还债务。债权人不得不同意该计划。债务人必须同意定期偿还债务。信托公司管理这些款项,他们给债务人发放生活补贴,然后把剩余部分发给债权人。1964年,一个威斯康星州的研究发现,较多的个人债务人更愿意直接破产:只有 14%的债务人采用第十三章的规定——这更适合相对收入高的债务人,他们的债务负担相对比较低。[2]
当债务人无法担负起时,破产成为一种解决方法。在研究威斯康星州的期间,更多的人——十倍于选择直接宣告破产的人数,倾向于采用工资抵押(garnishment of wages)。一个饥渴的债权人可以采取法院宣布的命令来告诉他的债务人的雇主,扣留债务人的部分工资,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一项1933年发布的针对俄亥俄州5个城市的研究发现,抵押诉讼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0.5%。服装店占四分之一;医疗设备、珠宝商和杂货店也是经常采取抵押的。[3]1968年6月30日年度终结时,洛杉矶地区公布,涉及工资扣押的命令有148773 件。[4]这些购买了汽车和其他昂贵的物品的工人拖欠了付款。许多债权人选择扣留工资而不是收回商品。债权人经常把问题交与代收欠款的托收公司,交由他们接管以及让他们向法院申请命令。这意味着债务人就得承担格外的费用:律师代理费、收款人手续费、利息和服务费用。[5]这些工人几乎从未争辩。雇主就他们的那部分,也不喜欢扣发工资,对管理者是个大麻烦,对工人的士气也有不好的影响。雇主倾向于解雇那些工资单上有很多滋生债务的工人。
《工资扣押法》很是复杂。债权人不能占有工人的一切。豁免情况各州不同:例如,伊利诺伊州,1947年规定,“一家之长”的工资每周可以免除扣押20美元。[6]一些州政府更慷慨——佛罗里达州1960年规定,“一家之长”的全部工资都可以免除扣押。工资扣押也不受政治的欢迎;它成了破产重生之美国式热心的受害者。1968年,国会严肃地使用“掠夺性信用扩张”(predatory extensions of credit)字眼,对州际贸易施加压力。工资扣押法的乱象已经破坏了破产法的统一性,应该对其加以全国性限制:工人的可支配工资中25%可以被扣押,这是最高限额。雇主不能因为员工的工资被扣押而随意解雇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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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仍是相当具有技术性和晦涩领域的法律。有人抱怨体制很缓慢、无效率、并且可能不公平。国会在1968年建立破产委员会,委员会举办听证会并依照对破产法的核查提出建议。[8]颁布于1978年的新法案,在每个司法管辖区设立了“美国破产法院”,成为联邦法院下设的“附属法院”。总统(通过参议院常规的提名和同意)任命破产法官。通常法官任命是终身制,但是破产法官任期为14年。[9]破产分为自愿破产(债务人首先行动)和非自愿破产(债务人受债权人施压后被迫行动)。无可争议地,尽管在许多“自愿”行为背后都受到了债权人施加压力,但人们还是采取自愿破产。涉及破产的案子从在20世纪第一个十年里不足20000件,升至经济大萧条时期的6000件。1942年6月30日会计年度终结时,有52109件破产案件备案:其中只有1337件是非自愿破产。这个数字在战争时期迅速下降,1945年6月30日会计年度终结时,只有12865件上诉申请。之后,数量又再次攀升,1954年到达54136件。[10]近年来,破产变得非常流行。正如我们所见,统计资料反映了一个基于信用汪洋大海的社会,一个充满着信用卡、银行卡的社会。此外,这个社会里时不时的破产也不能被看做为污名。1990年9月30日前的一段时期,有1436949件破产请求,其中90%被界定为非商业请求,只有47125件被界定为商业请求。
如我们所见,根据《钱德勒法案》,公司经过破产仍可以存活下来,并且获得“资产重组”。事实上,大部分使用《钱德勒法案》第十一章的公司并没有存活下来。1978年的法律,试图修改第十一章,以剔除过去困扰旧程序的问题。第十一章中的公司,可以提出自己的重组计划,债权人可以投票支持或反对其计划。新十一章背后的想法之一,就是让公司在“为时已晚”“陷得太深”之前提出申请。这可能会“挽救”很多公司免于死亡。[11]
不过,企业(或者他们的律师)相当天才,他们以国会可能从未想过的方法,对第十一章加以使用。例如,1983年遭遇困境的美国大陆航空公司依据第十一章提出“保护”请求,要求飞行员和飞行服务员对工资和工作做出让步妥协。员工们拒绝了。这触发了第十一章的运用。[12]依照过去的原则,公司必须证明它们无支付能力。但新法并没有此要求。改变或许是为了避免小题大做和繁文缛节,也没有预料到有能力支付的公司会申请“保护”。但是,1983年曼维尔(Manvile)公司在面对众多的石棉受害者时,也确实是这样如法炮制的。[13]
破产在经济中起着显而易见的作用,它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循环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其中大部分重要的结果是难以确定的。破产是企业社会的精神和文化基础的一部分。美国人认为他们自己在商业上大胆,不畏惧承担风险,小型的企业和新企业的活力,得归功于很多独立、迎接挑战、“拥有你自己的企业”、不要老板的文化。但是也归功于社会安全网、破产法、限制赔偿。失败不是全部的悲剧结局。如果人们想到因债务坐牢或是终身受贫困是失败的代价的话,那么他们还会将他们的积蓄投资比萨店或网络初始公司吗?如果你想让很多人走在你的钢丝上,那么最好为他们提供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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