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中的那些事——浅谈出售式重整

发布时间:2021-08-21 00:06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陷入财务危机的困境企业逐渐增多,正所谓山雨欲来风满楼,如何让这些风雨飘摇中的企业能够蝶变重生,法律人脑洞大开,在各种重整模式与交易架构中不断的探索、寻觅破产重整中的那些事......

重整是对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债务人,通过司法手段,批准重整计划,依法挽救债务人,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和盈利能力。从各国的立法与实务情况来看,重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存续型重整;第二种是出售式重整;第三种是清算式重整。本文为笔者对出售式重整的模式的探索与分享。

 

出售式重整

(一)何为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源自于美国的破产法实践,其中,克莱斯勒案和通用案影响最大,克莱斯勒案和通用的出售式重整模式使债务人获得了新生,拯救了处于崩溃边缘的美国汽车行业。

王欣新教授在《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一文中称,事业让与型重整又称出售式重整,是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而以转让所得对价即继续企业价值,以及企业未转让遗留财产的清算所得即清算价值,清偿债权人。其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事业清算注销。

(二)出售式重整VS企业存续性重整、清算式重整

企业存续型重整,是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以及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并辅之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改善,注册资本的减少或增加,乃至营业的转变或资产的置换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再生之目的。其特点是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

出售式重整的核心在于主要营业事业的存续,而并非债务人主体的保留,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企业主营业务的存续,使重整企业的资产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价值;另一方面,可有效隔离债务人企业的或有债务,避免因或有债务而导致重整的失败。

清算式重整系在重整程序中直接制订清算计划,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清算式重整,所谓清算计划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出售、分配的计划,与破产清算并无实质区别。前两种模式最具有典型意义,是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社会调整作用的主要操作模式。

(三)透过钜创公司破产重整案深刻认识出售式重整
1.案情回放

山东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创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一家生产并销售高档花式弹力牛仔布、服装,从事棉花、棉纱、坯布的进出口和批发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资不抵债。2013年12月30日,淄博中院裁定受理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钜创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4年4月15日,高青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钜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授权管理人将钜创公司资产托管给投资人高青如意进行经营;2014年9月29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出售式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10月29日,该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2014年11月5日,高青法院在管理人申请下,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钜创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2.交易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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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如意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以评估价全面受让钜创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资产,承接对应的债务、职工,并以溢价收购无担保财产,管理人以高青如意公司支付的对价清偿债权人后,对债务人钜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予以注销。

3.矩创公司出售式重整亮点

第一,对钜创公司资产整体托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之规定,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管理模式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这两种营业管理方式均不能满足钜创公司继续营业的实际需要,一方面,钜创公司的原股东及高管出境后拒不配合履行职责,债务人自行管理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管理人不具备纺织行业的管理经验,难以运营和管理钜创公司的营业事务。

鉴于上述情况,高青如意公司具有纺织行业的管理经验,其与管理人达成《托管协议》,将钜创公司的资产整体托管给战略投资人高青如意公司,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具体的营业事务,并且继续聘用钜创公司的全体职工,由投资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这一托管模式有效的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即维护了公司的运营价值、资产价值,也确保了职工利益,化解了职工上访的风险。

第二,高青如意承接金融不良债权,盘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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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如意公司承接主要债权银行有固定资产抵押的相应债务,同时获得该银行在钜创公司的全部抵押物,债务清偿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物转让给高青如意公司,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高青如意将该抵押物再次抵给银行,银行向战略投资人发放贷款。

该方式作为出售式重整的核心内容获得五家银行的同意,并在债权人会议担保债权组表决中全票通过。实践证明,没有投资人高青如意公司对主要债权银行的协议承债,高青如意公司就不可能获得信贷支持,没有银行的信贷支持高青如意公司则不能溢价收购无抵押资产,职工债权无法保障,也不实现普通债权的比例清偿。

钜创公司重整案是国内出售式重整首例成功案例,历时十个月,通过重整盘活钜创公司资产和营业事业,实现了市场要素的最佳结合,职工权益得到了保障且最大程度维护了普通债权人权益,同时重整程序也为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秩序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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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出售式重整

(一)何为反向出售式重整

反向出售式重整是保留债务人企业的外壳,由战略投资人取得该外壳,而原来的债务人企业通过子公司或设立新公司的方式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其核心是与营业相剥离,投资人收购债务人的壳资源,保留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反向出售式重整并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经过探索,从有利于债权人、债务人及投资人的角度出发,突破了传统的重整模式,属于非典型意义的出售式重整。

(二)反向出售式重整的交易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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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出售式重整适用于具有优质壳资源的债务人企业,以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越公司)为例,振越公司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资质,具有优质的壳资源,如果破产清算,其主体即被注销,依附于振越公司之上的资质就失去了价值,显然是一种资源浪费。而反向出售式重整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新设立一个平台公司,将资产、负债平移至新公司,投资人收购债务人的壳资源,取得债务人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对价用于新公司清偿债务,原企业保留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但股东发生了变更。

(三)设立平台公司清偿债务的法律风险

以振越公司为例,振越公司将其负债平移至新设立的平台公司,最终系由平台公司对债权人其进行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不再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向振越公司主张权利。如何来避免这种清偿带来的法律风险?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那么是否需要征求每一户债权人的同意呢?笔者认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对管理人提出的反向出售式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就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包括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结语

重整制度对挽救困境企业发挥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债务人企业适用何种重整模式,要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管理人应在现有重整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为企业寻求更好的路径,让更多的企业涅盘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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