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标准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08-15 22:51

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此是启动重整程序应具备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标准。人民法院应对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进行必要审查。同时,重整并非调整社会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破产清算同样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胜劣汰的积极功效,对于经营无望的困难企业,通过清算尽早退出市场也是资源配置的最佳选择。

阅读提示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时标准并不统一,本案对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迪嘉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8日,注册资本为1580万美元,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法定代表人为朱新尚,股东为朱氏公司、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普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迪嘉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一审法院已裁定受理迪嘉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清算过程中,朱氏公司对迪嘉特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上诉人朱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迪嘉特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破1号民事裁定,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06)》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朱氏公司出资13803878美元,持有迪嘉特公司87.37%的股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公司重整的主体资格。但其提出的重整方案,不具有可行性,二次破产可能性较大。理由如下:1.该重整方案主要的资金来源依托于将迪嘉特公司名下的无线电厂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获利回笼资金,但朱氏公司并未提交任何材料证明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同意变更土地性质,允许迪嘉特公司以此块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故重整资金来源并不可靠。2.该重整方案的主要规划是首先寻求建筑公司垫资代建,之后招商。但该方案中并未明确同意入驻的企业将投资金额多少,具体项目为何,是否符合经开区产业政策等,可操作性不强。3.迪嘉特公司名下资产并无知识产权,该重整方案中提出的智能终端设计、开发及制造等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安徽磊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迪嘉特公司并无权使用。综上,朱氏公司提出的重整方案缺乏明确可行的操作路径,资金来源存在风险,是否能够产生相应受益本身亦存在不确定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朱氏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审安徽高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应否受理朱氏公司对迪嘉特公司重整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参照上述规定,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此是启动重整程序应具备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标准。同时,重整程序成本高,耗时长,对利害关系人影响巨大,如让不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随意进入重整程序,只会造成重整程序的空转,徒增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减损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损害债权人甚至是社会利益。同时,重整并非调整社会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破产清算同样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胜劣汰的积极功效,对于经营无望的困难企业,通过清算尽早退出市场也是资源配置的最佳选择。为此,人民法院应对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进行必要审查。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迪嘉特公司实际资产情况极不理想。马鞍山成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迪嘉特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初稿》反映,截至2019年3月31日,迪嘉特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65648412.12元,负债总额为448046561.71元,资产负债率为122.53%。上述资产总额中,货币资金余额为1218093.90元;房产、土地资产余额为107572608.40元;其他应收款为141874348.09元,但对破产企业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为134358944元,其他27笔应收款中有23笔的账龄5年以上;预付账款余额46685318.34元,超过90%预付账款账龄都在10年以上。

其次,迪嘉特公司缺乏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营业务。迪嘉特公司自2004年9月28日成立至一审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经营15年左右,但从马鞍山成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迪嘉特公司《收入汇总表》反映:2004年至2019年主营收入总额为27008361.22元(加工收入10786443.05元+销售商品收入16221918.17元),且2013年以后无主营业务收入,仅有房租、设备租赁、基础建设补助等收入,但此期间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达3100余万元。朱氏公司在重整方案中亦称迪嘉特公司经营业绩自2009年开始严重下滑。故虽然该公司经营范围为STM(自动贴片机)、AI(自动插片机)、IC(集成电路)的设备设计开发,二手设备翻新、维修等,但其自成立以来,仅从事过部分电子产品的代加工及销售活动,缺乏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营业务,且盈利能力较低。

第三,重整方案明显不具有可行性。1.关于无线电厂产业。重整方案拟对迪嘉特公司名下无线电厂土地进行“智慧康养”商业地产开发,并以该项目收入作为重整的资金来源。此项方案实施的前提,需将该部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但朱氏公司并未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同意变更土地性质,准许迪嘉特公司进行商业开发,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对土地的整体规划、利用的批复文件。2.关于债转股方案。重整方案拟将迪嘉特公司债权人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并根据性质区分为不可转股债权7200万元、抵押债权转旧改项目股1400万元、可转优先股债权12400万元,再由经营股东采取逐年回购优先股方式清偿债权。因债权转股权是对债权人债权的处分,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但朱氏公司未能提交相关债权人同意此方案的相应证据,且对于上述债转股的回购计划及资金亦缺乏切实保障。3.关于重整投资。重整方案拟引入的投资人多仅处于意向洽谈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投资协议。迪嘉特公司与广西住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融代建项目合作意向书》,也仅为意向性协议,且协议约定建设项目交工后的回购资金来源为无线电厂旧改项目的回笼资金。如前所述,旧改项目本身就缺乏可行性。同时,朱氏公司对于重整经营模式及重整方案的保障措施等核心内容也未能提出具体明确的方案。因此,朱氏公司提出的重整方案,不足以证明迪嘉特公司具有重新获得盈利能力、恢复清偿能力的前景和可能性,也不能证明维持迪嘉特公司继续经营有利于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等各利害关系人,有利于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第四,部分债权人不同意重整方案。困境企业的挽救需要各利害关系人共同努力、各自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才有实现的可能性,因此,如果各方利害关系人没有挽救债务人企业的意愿,或者均不愿作出让步,也就表明债务人企业不具有挽救希望。本案二审期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迪嘉特公司七个债权人《关于朱氏公司重整申请的情况说明》,均表示不同意对迪嘉特公司进行重整。其中,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对迪嘉特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金额分别4300万元(管理人审核确认,下同)、1217660.45元,约占此类债权份额的80%左右;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对迪嘉特公司享有税收债权为17570864.68元(税款本金11918741.25元,孳息5652123.43元),占此类债权份额100%。朱氏公司提交的仅为部分债权人同意迪嘉特公司进行重整的材料。据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即使将朱氏公司提交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至少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收债权组两个表决组不能表决通过。

综合以上四点分析,本院认为迪嘉特公司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故对朱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其重整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才存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问题。本案系对朱氏公司对迪嘉特公司重整申请应否受理的审查,不存在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前提条件,故朱氏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