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北大方正重整案谈服务类他益信托
按语:本文作者高莉丽(平安信托风控部法律创新团队团队经理)、梁娜(平安信托特殊资产事业部北区经营中心投资副总监);本文指导人郑艳(平安信托特资事业部北区经营中心总经理、公司律师。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平信而论”2021年7月7日,原文标题为《破产重整难?“白衣骑士”带秘密武器来了——结合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谈服务类他益信托》。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推送
结合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谈服务类他益信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或超大型规模的企业集团,由于“多元化经营,分散经营风险”的经营思路,最终面临破产的结局;对于此类超大型企业,不管是从社会经济效益,还是从行业影响角度,都不能简单地一破了之,需要结合该等企业所处行业、资产结构、债权结构等,综合运用多种偿债方式,在短期清偿和长期清偿之间找到平衡点,从惩戒债务人转变为积极挽救债务人,同时也要适时引入金融工具,积极恢复债务人自身造血功能。
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一行两会等联合出台《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特别提到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信托公司作为唯一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三大领域的金融机构,还可以进一步拓展对破产程序参与和支持的维度和外延,利用服务类信托的制度优势,发挥创新金融工具在重整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一、服务类他益信托频现于超大体量的破产重整项目
区别于传统的中小企业破产重整,越来越多的大型或超大型规模的企业集团,由于“多元化经营,分散经营风险”的经营思路,最终面临破产的结局,如巨人集团、渤钢集团、天津物产、方正集团、海航集团等。
对于该等超大型企业,几乎没有投资者有能力或者有意愿吃下整个巨无霸;除被投资者挑中的保留资产外,其他待处置资产并非毫无经济价值,但短期内又无法立即处置。该等保留资产何去何从,往往成为超大型企业破产重组路上的拦路虎,甚至会拖延破产重组流程。
以建国以来最大的破产重整案北大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为例,按照重整的整体安排,方正集团重整采取“出售式重整”的模式,即各个板块的保留资产由投资者整体承接,除保留资产之外的待处置资产留在重整主体内。该部分待处置资产并非全无价值,仍存在盘活或追回损失的可能性,但因历史遗留问题,资产情况复杂,短期内处置不具有可操作性。
社会需求强烈而现有经济体系又无法完全满足的地方总是有信托的身影在出现。为了挽救债务人,同时平衡债权人利益和投资人诉求,从有利于企业更高效重生、提高债权人有效受偿率的角度,出售式重整+服务类他益财产权信托的模式应运而生。在破产重整中引入财产权信托,可以使得重整案件的债权清偿在一定程度上与投资、理财实现有机结合,同时以时间换空间,平衡短期清偿和长期清偿之间的矛盾,通过待处置资产的盘活提高破产企业的现金回流率,从而最终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
以财产权信托为载体的信托受益权分配作为一种补充偿债方式,在渤钢集团重整案中首次被引入我国破产重整项目的债权清偿体系,并在北大方正破产重整项目中进一步优化为服务类他益财产权信托,法律关系更为简单明了。
本文将结合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详解服务类他益财产权信托。
二、服务类他益信托在破产程序中的应用及其优势
(一)服务信托是什么?
服务信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信托公司主推的资金信托。
服务信托是指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前提,以资产账户和权益账户为载体,以信托财产安全持有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开户/建账/会计、财产保管/登记、交易、执行监督、结算/清算、估值、权益登记/分配、信息披露、业绩归因、合同保管等托管运营类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二)服务类他益信托在破产重整中如何运用?
以北大方正案中的财产权信托为例,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受偿率,北大方正重整案中以待处置资产设立服务类他益财产权信托,以债权人作为受益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债权人组成的受益人大会决议,实施待处置资产清理、确权和处置等工作,处置所得在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向受益人补充分配,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偿债资源。在为债权人有效补充偿债资金,提高债权清偿率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待处置资产上的或有风险传递给新方正集团,以实现风险隔离,从而达到推动重组进程、多方共赢的效果。
(三)破产重整中的服务类他益信托横空出世,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有其必然性
首先是破产重整需以时间换空间,避免仓促处置资产,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其次是国家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重点在于程序性事宜,包括支持管理人对企业账户的接管、金融机构高效行使表决权、加强对重整企业的投融资支持、金融信用修复等等。
再次是信托天然的破产隔离制度优势、灵活的信托机制和丰富的财富管理经验,可以为破产重整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解决最平衡的解决方案,从而为破产重整进程扫除障碍。信托公司通过对剥离资产的管理和处分,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原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将通过信托受益权人身份持续享有剥离资产运营处置的相关收益。
(四)破产重整中服务类他益信托的三大优势
一是合法合规的委托财产交付后,可成为独立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破产清算的影响,从制度上可以实现破产隔离功能,有助于破产重整案件中区别对待保留资产和待处置资产,从而有利于各参与方抓大放小搁置争议有效推进重组进程。
二是信托机制较为灵活,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交易结构、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财产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提供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高度定制化服务,从而使得服务类他益财产权信托成为破产重整方案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其他环节无缝连接,甚至可以根据受益人意愿提供清收增值服务。
三是信托作为国内资管行业的先行者,在多年为个人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已完成通过客户信息采集、受益账户管理、信息披露、财产分配等多功能运营服务平台类的搭建,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全方位的信托服务。
三、破产重整中服务类他益信托的特点
与传统意义上的服务类信托目的相同,破产重整中的服务信托立足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提供托管、运营服务,不以信托财产的增值保值为首要目标,其落脚点在于以信托制度 风险隔离、财产权利规划分配、交易按约执行等其他目的。但由于破产重整业务的特殊性,破产重整中的服务信托还有其独有的特点:
(一)委托人通常不享有实质权利
破产重整中的服务信托委托人通常是破产主体或其关联方,除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外,在信托方案中不享有实质性权利;信托方案通常由破产管理人与信托公司通过商业谈判方式确定后,作为重整方案的组成部分,交由债权人大会表决;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中的重大事项,如已超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处分权限,该等事项将交由债权人组成的受益人大会决策,受托人执行受益人大会决策。
(二)受益人由法院破产裁定确认
破产重整中的服务信托初始受益人根据法院破产裁定确认;信托存续过程中,经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其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成为受益人;在破产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三年后,除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外,受托人不再接受重整主体的其他债权人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三)破产裁定交付信托财产价值为0
破产重整中的服务信托委托人根据法院通过的破产裁定交付指定范围的信托财产,并凭破产裁定办理信托财产过户;因破产主体已经资不抵债,初始交付的信托财产价值为0。
(四)分配方式实质为债权清偿
破产重整中的服务信托交易实质是债权人对破产主体的债权,转变成为了信托受益权;分配不以有信托正收益为前提,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后,该等分配实质属于债权的清偿,受益人作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金额将相应减少。
需说明的是,现阶段服务信托在破产重组的规范化应用之路仍在起步阶段,未来若想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效,仍需进一步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和交付制度和税务问题。一方面扩大可交付的信托财产范围,另一方面拓展信托服务方案内容,除承接待处置资产外也可作为保留资产的持股平台。
四、结语
破产重整中的服务类他益财产权信托业务,要求受托方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专业的处置能力和坚实的运营、IT资源保障和系统性支持,需通过综合施策、精细作业,达到风险隔离、价值管理效益最大、问题化解多方共赢的多重目标。平安信托在不动产、基建、医疗健康、高端制造、新能源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拥有面向保险机构、上市公司、大企业的专业资金募集团队,具有强大的资金生态圈,可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境内外联动的方式全面介入破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