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7-23 00:12

宁波法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 键 词】建筑企业;资质平移;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 理 人】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建设)作为曾经的“全国建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拥有着国家建设部核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先后承建了上百项省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其中包括:宁波市政府办公大楼(获“鲁班奖”)、黄龙体育中心主体育场、萧山开元名都大酒店(浙江省第一高楼)、上海F1国际赛车场主看台、兰溪发电厂、宁波栎社机场新航站楼(获浙江省首个公建项目“鲁班奖”)等等。

但因企业扩张过程中过于依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粗放不规范、片面追求规模效益,长期以来都存在流动资金匮乏的问题,2011年“利比亚危机”更使华丰建设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其融资渠道被切断。当年华丰系企业30多个项目被迫停工或缓建。此后,华丰建设经历了公司自救、债务重组、政府工作小组帮扶等众多救济后,最终积重难返。

2015年11月,华丰建设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5年11月1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华丰建设联合破产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华丰建设资产与负债情况异常复杂、资不抵债情况远比其申请破产时披露的情况严重,如转为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基本为零。基于此,华丰建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华丰建设继续营业事宜的议案》,并在此后通过公开招募方式确定了正式重整投资人。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最终重整方案,保留华丰建设壳资源及相关无形资产、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留岗人员三项内容作为重整内容,其余资产和债务由管理人另行处理,资产处置所得纳入破产财产。此外,由华丰建设成立全资子公司,将华丰建设资质、业绩平移到该公司,并由重整投资人受让该公司100%股权,完成重整。

2016年11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程序终止。2019年6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通过 “信誉修复”、“资质平移”等一系列措施,创造性地实现了“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从根本上解决了建筑企业壳资源重整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的难题。由于建筑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存在大量金融不良征信记录,在受理破产重整后,却缺乏删除失信信息和金融不良征信的程序,同时各地法院由于并不知悉债务人已经重整,仍然会不断地提起对债务人此前债务的执行程序,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导致在以往案例中建筑企业即便通过了重整计划,实际上仍然难以恢复正常经营,造成了建筑企业客观上难以实现真正重整的难题。本案中,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全国各法院暂时性地删除对华丰建设的失信信息(根据住建部规定,存在失信信息的企业不能进行资质平移)。华丰建设获得住建部同意,将其名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转移至新设立的华丰建设全资子公司“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再由重整方以重整对价完成对“中和华丰”100%股权的收购。通过以上操作,最终实现了华丰建设壳资源的完整保留,同时确保重整后的壳资源公司无论在司法征信还是金融征信上都是“清洁”的,从实质上实现了建筑企业的重整经营。

案例2:宁波清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 键 词】国资控股企业;定向招募;破产清算转和解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 理 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宁波清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7日,是由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宁波分院(以下简称兵科院宁波分院)等单位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国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污水处理与回用的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和销售、运行管理、技术服务等。公司在设立初期,经营前景良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后因各种原因,经营持续恶化,债务不能清偿,成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只能靠上级公司垫付职工工资、社保、货款等费用勉强维持。后该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也是债权人)兵科院宁波分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清水源公司执行转破产。2019年5月1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述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清水源公司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债权申报并核实确认,该案件接收债权申报共20家,债权申报总金额1700余万元,除债权人兵科院宁波分院占比较大外,其他债权确认总金额1300余万元(包含职工债权10余万元)。但公司全部资产只有法院执行余款60余万元现金、办公设备、机器设备。

清水源公司放置在绍兴某公司的机器设备涉及废水、废气、废渣清理,清理难度大,拆卸要求高,清理费用大大超出买受人预估金额。该机器设备在第一次司法拍卖后,买受人因清理费用过高等原因悔拍,并自愿罚没竞拍保证金20万元。重新拍卖过程中,法院发现买受人无视拍卖公告盲目参拍,如竞拍成功后,再次悔拍可能性大,且存在赔偿绍兴某公司巨额损失的风险,将会导致债权受偿率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撤回了重新拍卖的公告。法院再次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新的财产变价方案,即由司法拍卖处置方式变更为定向招募买受人。最终,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成功出售机器设备并顺利处置完毕。清水源公司资产经处置,最终获得可供清偿款项共计180余万元。

清算期间,法院、管理人与兵科院宁波分院、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兵科院宁波分院自愿放弃参与清水源公司的分配,以提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并与债务人共同提出和解意向及和解申请。

后法院裁定该案进入和解程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和解协议,法院最终裁定认可清水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和解程序。因兵科院宁波分院放弃分配,其他债权人受偿率最终达到了13.81%。清水源公司长期繁重的债务压力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破产和解的程序转化及资产处置的思路转变,为企业再生创造机会的典型案例。因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性使变价处置陷入了僵局,法院及时转变资产处置思路,突破传统司法拍卖路径,采取定向招募的方式,让买受人全面掌握资产信息,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加快了资产变现速度,杜绝了司法悔拍和资产处置赔偿产生的可能,推进了破产案件的进程,该案的财产处置方式为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提供了司法样本。后法院又研究把脉案件实际情况,指导管理人提出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积极引导、推进和解进程,最终促成清水源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提高了债权清偿比例,化解了清水源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积怨已久的矛盾,获得了债权人的谅解与理解,顺利推进清水源公司破产案件的办结。本案件通过破产程序有效消解执行积案,后转和解程序又为中小企业的再建重生提供了机会,助力营造宁波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案例3:宁波市江北区旭坤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 键 词】虚假诉讼;破产程序;识别机制

【受理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管 理 人】黄建洲

【基本案情】

宁波市江北旭坤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坤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0万元。该公司因担保等债务陷入困境,名下不动产被司法拍卖,拍卖成交款在执行程序中清偿抵押权等优先债权(包括58万元经劳动仲裁调解的劳动工资)后,尚余520余万元财产,而已知债权总额达3200余万元,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此,经债权人申请,江北法院将旭坤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7年9月26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在向旭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务、财务人员询问过程中,发现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提交的《工资汇总表》存有重大疑点,部分员工对仲裁、执行事宜一无所知,既未在相应文书上签字,亦未收到任何执行款。为此,法院指导管理人重点审查员工名录及工资发放情况。管理人经多方调查、询问,结合审计情况,查实部分“申请”劳动仲裁的员工早已非旭坤公司员工、对仲裁、执行之事毫不知情。执行分配时,劳动工资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不料,这一对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制度,却成了不法者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为了从执行款中分得部分财产,负责旭坤公司财务的竺某整理出一张假的员工名单,会计朱某按照名单伪造《工资汇总表》和工资清单、考勤表等材料,并以员工代表的身份参加劳动仲裁,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优先分配到58万元 “虚假”劳动工资,但该款并未分配给员工,而是被竺某等人非法占有了。于是,法院责令相关人员退还执行款,58万元款项全部追回,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同时,以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为由,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后续,江北检察院提起公诉。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朱某以捏造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妨害司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将涉案执行款全部退还,故作出(2020)浙0205刑初354号刑事判决,判决胡某、朱某犯虚假诉讼罪。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破产审理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追回破产财产,切实捍卫司法权威、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件。(1)执行或破产清算中参与分配的劳动工资为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劳动工资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该规定本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却成为犯罪分子获得不义之财的途径,是虚假诉讼常发环节。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既要对劳动工资进行快速审查,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民生,又要严格审查工资债权的真实性,时刻保持敏感性。(2)充分发挥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职责。本案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通过广泛调查、财务审计等方式查实财产、债务状况,固定相关人员实施虚假诉讼的证据,尽心履职,在破产程序中追回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执行款,切实维护了债权人利益。(3)法院内部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加强法院内部衔接,虚假诉讼证据线索统一由刑庭审查后移送公安机关,及时跟踪案件查办进展,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刑庭依法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审判,形成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威慑,捍卫司法权威。

案例4: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关 键 词】简易审;执破双向互通;移动微法院审理

【受理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管 理 人】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公司)成立于2004年,系食品加工企业。因食品加工行业竞争激烈,新海公司经营种类较为单一,不断亏损且无法继续经营。2015年起,诸多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截至2019年7月,新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24件,执行标的额3841万元,资产处置后仅有237万元,新海公司已资不抵债。2019年8月13日,债权人申请新海公司由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2019年8月27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海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9年8月13日新海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审查阶段,镇海法院依托执行程序查询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听证调查+依职权核查”三位一体案件识别机制,判定新海公司股权结构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明晰,决定对新海公司破产清算案采用破产简易审程序。1.缩短有关程序性事项的审理期限。2019年8月29日,镇海法院在裁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和债权申报公告,并依照破产法的规定采用最短公告时限30天。2.简化债权人会议制度。2019年10月10日新海公司破产清算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合并核查债权、表决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获得21名债权人全票通过。法院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裁定宣告破产、当场裁定确认分配方案。当天分配完毕,终结破产程序。3.建立执破双向互通机制。执行部门将新海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财产信息等调查清楚后形成书面材料移交破产审判部门,通过“执行查询+管理人调查”的破产财产双调查模式,简化财产调查,并吸收认可受理破产前执行拍卖结果。4.深度运用移动微法院。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均可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管理人通过微法院及时公布债权申报审核情况、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表决议案,让债权人直观感受案件推进进程。2019年10月10日新海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6名债权人现场参会,其余5名债权人均通过微法院同步观看了会议全程,并进行了有效投票。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镇海法院通过繁简分流、简中求速,实现市场主体高效、有序退出的典型案例。通过执破双向互通、深度运用移动微法院,仅用时45天就完成宣告破产、终结分配等程序,为执转破案件审理的快审快结提供了实践样本,达到了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僵尸企业”快速出清的目的,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利用执行调查结果鉴别案件是否适用破产简易审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合理沿用已有的执行成果,充分释放执行程序的效益,推动破产效益的最大化。二是深度运用移动微法院,积极推动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化与智慧化,节约债权人的参会时间和成本,改善债权人的参会体验,提升债权人对破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真正实现“一次不用跑”参与整个破产程序。

案例5: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新华鑫纤维销售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 键 词】合并破产重整;拍卖;重整投资权

【受理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管 理 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集团)成立于2003年6月,注册资本为8350万美元,曾是余姚市的“一号工程”。余姚市新华鑫纤维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鑫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是华鑫集团的关联公司。华鑫集团主要从事化纤类原料的制造,其自身经营状况尚可。由于管理混乱,华鑫集团的大量资金被随意用于对外投资,主要投向为房地产及钢厂。由于对外投资失败,且华鑫集团为关联企业担保,华鑫集团资金链断裂,陷入巨大债务危机,诉讼频发,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因此,华鑫集团自2016年1月起停业。华鑫集团停业后,新华鑫公司整体承租了华鑫集团厂区内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生产设备等)继续经营,后又由案外人整体承租了华鑫集团厂区内的固定资产。经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申请,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裁定受理华鑫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7年8月3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2018年5月21日,因华鑫集团、新华鑫公司在实际控制人、资产划分、资金往来、企业职工、主营业务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余姚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华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华鑫集团、新华鑫公司主营的化纤类业务盈利能力较强,具有重整价值,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裁定对华鑫集团、新华鑫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华鑫集团、新华鑫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7月13日召开,对《关于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新华鑫纤维销售有限公司之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未获得通过。后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确认采用“拍卖重整投资权”的方式,以4亿元为起拍价,公开拍卖华鑫集团、新华鑫公司的重整投资权,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将成为华鑫集团、新华鑫公司的重整投资人。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全体债权人再次表决获得通过,该院裁定批准《关于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新华鑫纤维销售有限公司之合并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11月4日至5日,华鑫集团、新华鑫公司的重整投资权以4亿元为起拍价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频道公开竞拍,最终,宁波大沃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沃公司)以8.26亿元的成交价竞得该重整投资权。截至2020年6月29日,大沃公司已经将8.26亿元款项全额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裁定确认大沃公司以8.26亿元注资成为华鑫集团、新华鑫公司的重整投资人。2020年11月23日,破产管理人与大沃公司进行了华鑫集团、新华鑫公司重整案件的资产移交仪式。

【典型意义】

传统的破产重整方式通常遵循破产管理人在报纸上刊登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管理人筛选后确定一个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定向重整的流程。但是随着技术越来越进步、信息越来越发达,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往往不能满足于封闭式的定向重整方式,定向重整的方案也很难获得通过。本案在定向重整方案未能获得通过的情况下,创新性地提出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拍卖重整投资权”的方式进行开放性的不定向重整,将重整金额从定向重整的4亿元提高到了8.26亿元,这种通过广为人知的拍卖平台向不特定对象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式,公开公平,最大限度实现了债务人的价值,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企业本身来讲,破产重整既能使民营企业继续按原有产业类型继续生产,又能保留企业的环评资质等隐性资产,还保证了企业职工的稳定,实现了民营企业就地重生,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6:宁波大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 键 词】破产清算转重整;网格法官;共益债融资释放抵押物;军工资质深潜力

【受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管 理 人】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宁波大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位处浙江省慈溪市,成立于1994年,从事高分子新材料及高性能防弹复合材料系列研发研制和生产,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权以及军工装备资质证书等资质认证,是首批“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重点创新型企业”。2014年期间,大成公司为两家关联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两年后,大成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力清偿担保款项。

2019年3月2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另于2019年5月10日,将本案交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2019年8月9日,慈溪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核查,债权人对13笔共计2.4亿余元债权无异议,并表决通过《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投资者招募方案》等多项议案。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2016年至2017年,大成公司与浙江某体育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公司)先后签订两份租赁合同,将面积共计9000多平方米的厂房等租赁给体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未满,大成公司就进入破产程序。按照规定,管理人应收回全部租赁厂房,并要求租户腾房搬离。但体育公司表示,原本动工装修已投入上千万资金,而其主要业务为健身服务,各类会员数量高达3000多人,尤其是近期面临体育中考,游泳场地是关键的培训场所,一旦腾退,他们的经营和考生培训都将受到冲击。为了稳妥推进此项工作,慈溪法院在市委市政府的牵头协调下,由“网格法官”、破产管理人、属地街道负责同志一同开展协调工作,经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租赁合同解除,体育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前腾退所有厂房。

另外,大成公司名下一处不动产已列入慈溪市政府2019年土地收储计划。按照通常做法,该土地将由法院拍卖。但拍卖产生税费较高,实际所得款项少,若可以实现土地收储,不仅能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也能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但同时,这一想法又面临预缴保证金缺口、抵押权人不愿在未得到清偿前释放抵押物等困难,为此,管理人提出了共益债务融资的解决方案。法院会同国土、税务、审计等单位,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反复沟通、探讨,确保做好土地收储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商议方案的可行性、风险性,最终得以完成抵押物的释放,并与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签订房地产收购合同,启动土地收储程序。2019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关于宁波大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处置方案表决议案》,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与监督下积极与全体债权人保持必要联系与沟通,另于2020年5月13日提交《不动产处置方案表决事项修正案》供债权人会议表决。经表决,债权人会议同意以政府土地收储方式处置大成公司名下房地产。

2020年6月11日,大成公司笫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以83%-89%的表决通过率高票通过表决议案。普通债权人组受偿率提升由10%至41%,优先债权人组全额受偿。

2020年6月20日,管理人向慈溪法院申请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慈溪法院批准大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大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在市委、市政府的牵头协调下,由“网格法官”、破产管理人及属地街道负责同志一同开展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性,秉持以法律法规为底线,又综合考量承租户的难处,妥善解决租赁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减缓租户带来的群体性维稳压力。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多元化形式优选方案,提高不动产处置效率,创新引用“共益债融资”以达到释放抵押权,既维护抵押权利人权益保障,又平稳衔接国有土地收储完成。同时,法院、管理人互相配合,积极寻求潜在重整投资者,深挖破产企业深潜力,由此促成本案中能够尽快寻找到重整投资者,推动大成公司破产清算短时间转为重整程序。

案例7:宁波太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破产和解;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移动微法院审理

【受理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宁波太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帅健身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健身器材批发、零售等。2019年4月,其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装修工程款而被债权人岳德农起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发现太帅健身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9年9月18日,岳德农申请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2月26日,北仑法院裁定受理太帅健身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经财产调查,太帅健身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但存在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公司两股东均未缴纳出资的情况。

为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多次与股东进行联系,向其告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并要求其期限内缴纳出资。面对两股东均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管理人向北仑法院提起追缴出资之诉,促使股东就缴纳出资款一事与管理人协商,并表示愿意与债权人协调解决。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积极开展债权人与股东的和解工作,积极听取债权人关于清偿金额及清偿时间等的要求。

2020年5月29日,北仑法院根据太帅健身公司的申请裁定太帅健身公司破产和解。2020年6月1日,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91.07%,清偿资金均源于股东出资款。

2020年6月9日,北仑法院裁定认可太帅健身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截至2020年6月15日,债权人如期获得了所有依据和解协议可得的清偿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和解程序高效清理债权债务,运用信息化技术便捷化解矛盾的典型案例。一是为了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构建无缝对接的执行转破产衔接机制,执行部门向审判部门移交了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已掌握的债务清单、财产调查信息等,为后续的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便利;二是本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为坚持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两不误,在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两次债权人会议均通过移动微法院召开,为和解协议的表决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根据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利用破产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促成了破产和解,公司得以存续的同时,债权人能够以最快速度获得清偿款。

案例8: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 键 词】清算转和解;债权清收效率;债权清偿率

【受理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管 理 人】宁波中汇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佳生物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配合饲料制造、加工等。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销路,且不能及时回收货款,2013年8月振佳生物公司即已停产歇业。该公司无营业收入,现存资产变现困难,不能支付欠款及职工工资。2012年起,诸多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2016年10月9日,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向宁海县人民法院申请振佳生物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10月28日,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振佳生物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6年10月28日,振佳生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审查阶段。经管理人确认,截至2019年2月,债权金额合计为3137561.54元。经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振佳生物公司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242900元,钢棚建筑物评估价值为91300元,合计   334200元。机器设备和钢棚曾经司法网络平台拍卖,二次流拍。鉴于此,宁海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导振佳生物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2018年11月12日,振佳生物公司提出和解申请。2019年2月1日,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债权和解方案,债权金额为10000元以下的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为100%,债权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为30%。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宁海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维护各方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债务人振佳生物公司实物资产评估价格不高,司法网拍二次流拍,司法变现难度大、资产变现过程所承担的风险和交易成本最终都会转嫁到债权人身上,会导致普通债权人清偿率进一步下降,宁海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适时把控节点,充分利用破产和解制度,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磋商,促使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和解协议,避免了财产处置的困境,保障了职工债权的全部利益,提高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加快债权清收效率,实现了对债权人的最大保护,同时,促进了危困企业再生,切实发挥了破产企业和解程序盘活企业资源、保留企业资格的积极作用,取得了“利益平衡、和谐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9: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府院联动;资源整合

【受理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

【基本案情】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船公司),成立于1987年6月23日,注册资本32000万元,公司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湖头渡村,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账面资产金额为4728176738.41元,账面负债金额为4080301728.06元,账面净资产金额为647875010.35元,此外为春和集团关联企业担保474400000元。因受到控股公司春和集团债务危机影响,致使浙船公司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奉化法院根据浙船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浙船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

【审理情况】

浙船公司破产资产体量大,债权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类型复杂,破产管理人除了核定债权、处置资产以外,还需要引入资金、组织生产、遣散安置职工,各种法律问题、社会问题、政策问题相互交织,困难重重。本案受理后,管理人便接管浙船公司财产和印章,并在法院的依法审查、监督下,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着手启动浙船公司的清产核资、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等工作。2016年7月8日,召开浙船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包括债务人浙船公司继续营业等议案。后又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2018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二、三次债权人会议,在此期间管理人先后接触多家战略投资者,经过政府与法院协调、利益衡平,并结合浙船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10月8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和《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并收取管理人报酬的报告》。2018年11月6日,奉化法院裁定批准浙船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浙船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浙船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强化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破产重整中资源整合优势,推动多方问题一体解决,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例。一是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充分发挥,整体推进,为破产重整提供根本保障。为预防和妥善处置可能引起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区委、区政府成立了政策指导组、维稳督导组、企业清算组和综合保障组,各工作小组明确了相应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建立了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提供工资垫付和包括土地、税务筹划等在内的招商引资政策协调的政府公共服务,从职工矛盾化解到债权人会议召集,从招商平台共享到投资人招募,从争取债权人支持到股权强制变更,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在各环节得到有效发挥。浙船公司破产重整案先后有近十家单位与管理人接触,但均不符合重整投资人条件,最后区政府出面协调,通过土地变性和财政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最终成功吸引投资人参与重整。三是法院依法开展破产审判,推动多方问题一体解决。一方面根据重整计划,协调质押人、查封人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为引入重整方扫除最大障碍;另一方面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围绕“职工(含本工及劳务派遣员工)安置”和“劳务外包企业工程款处置”两个关键点,创造性的采取“除特殊劳动者外,全部解除职工,再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定岗定编制定薪,双向选择录用”,双向录用的员工,在期满时可终止,同时管理人员薪资和重整是否成功直接挂钩。该方案大大减少了企业运营成本,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重整方的引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案例10: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华毅系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 键 词】合并破产;外商投资;清算式重整

【受理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管 理 人】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7日,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富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健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毅系公司)三家公司因深陷担保链泥潭,对外担保过多,负担过重,最终导致自身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6年7月8日向象山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象山法院裁定受理后,发现上述三家公司虽名义上是三个独立的法人,但在资产、业务和人事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且三家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和担保,遂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裁定三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25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77笔债权,债权申报金额248037483.77元,管理人经过审核后认定了72笔债权,审定债权金额为244447264.57元,管理人主动调查职工债权251笔,最终审定债权323笔。

经查发现,华毅系公司虽债务量较大,但并非僵尸企业,具备较高的重整价值。为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权益和实现利益最大化,象山法院采取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以提升重整案件的司法效率。同时,象山法院对案情进行深刻剖析、主动与涉案方沟通磋商、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议,最终确定在不影响债务人资产处置变现和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式重整。随后,通过公开招募方式选定重整投资人,由投资人提供资金,保护企业现有生产力和无形资产。经过公开竞价、对投资人的能力核实以及债权人会议商讨通过后,宁波一家食品公司出资8300万元成为新的投资人。2017年9月8日,象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19年9月5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在象山法院的努力和各方配合下,华毅系公司积极开展生产、销售工作,恢复营业后已创收232万元,共安置职工246人,提高债权人清偿率1.136%,成效日益显现。

【典型意义】

 本案是象山法院依法精准服务企业,创新破产审判方式,采用对债务人进行存续经营与资产剥离清算相结合的清算式重整方式的典型案例。一是合并破产重整,重整时间加快,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因华毅系三家公司是分别申请破产重整的,但是三家公司又是高度关联的公司,三家公司之间往来款项异常之多,互负债务的情况较为复杂,若逐笔区分对待,势必会增加大量审核、区分的工作,投入大,耗时长,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一贯将三家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对待,若执意区分,可能会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象山法院积极推动三家公司的合并重整方案,在加快推进破产重整进程的同时,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本案最终重整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引入外商投资,外商整体接盘华毅系三家企业,保持了企业的完整性,职工得到全部安置。在华毅系三家公司的投资人招募工作上,引导管理人通过自媒体、报纸、广告等多种渠道进行,最终确定Castel Spaceinet and Intertrade(泰国)Company Limited公司成为三家公司的投资人,并由该公司在象山县当地注册成立宁波中泰华毅食品有限公司出资8300万元,对三家公司进行整体收购,并全盘接收三家公司的全部职工。最终保持了三家公司的完整性,职工得到安置后,也解决了社会的稳定问题。三是债权清偿时间短,抵押债权实现债权成本低,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本案重整计划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后一个月内全额支付,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均是在重整计划草案经批准后三个月内支付。短时间的债权清偿,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际上,一般对有不动产抵押权的债权实现成本通常是1.6%-2.2%之间,但是本案中,不动产抵押权的债权实现成本仅为0.8333%左右,远低于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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