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重整中的“留债清偿”

发布时间:2021-07-18 22:47

什么是“留债清偿”?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我所多年破产重整实务经验,我们之前有提过债权受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现金清偿、债转股、以物抵债、债权转让。“留债清偿”便是现金清偿里的一个分支。它也是重整计划中较为常见的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

留债出现的原因

随着国内经济发展模式调整和转型的不断推进,部分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和财务困难不断增加,相当一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了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被相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破产申请。部分破产企业无重整投资人,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符合破产重整制度“预防破产、拯救公司”的价值目标,但社会重整资金有限,重整企业或重整投资人期待以最小重整成本撬动重整程序,以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所有债务的传统重整模式不再适用,留债清偿实际反映出企业重整偿债资源趋紧的态势。

在这种情况下,“留债清偿”不仅提高了债务清偿率,缓解了现金清偿压力,同时还换取后顺位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票,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清偿安排,一出现即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留债清偿”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接踵而来。

留债清偿带来的法律问题

(一)重整计划中,留债清偿的相关附属文件的强制力

重整计划是根据破产法确定的表决规则,由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批准生效,不以全部债权人同意为前提,按少数决或者多数决的情况通过重整计划。“留债清偿”作为债权受偿的履行方式之一被纳入重整计划,也不完全依照债权人、债务人自愿协商确定。

根据破产法第92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经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生效,成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留债清偿”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是经法院审查后裁定生效,对债务人、留债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部分不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及未参加重整计划表决的债权人,也要受其拘束。虽然重整计划本身是针对所有债权人的统一清偿安排,但是,结合人民法院裁定的债权表或债权确认判决、留债协议等附属性文件,能够确认对个别债权人的具体清偿安排,包括清偿方式、时间、金额等。综上,留债清偿的相关附属文件原则上具有强制力。

 

(二)留债清偿安排不应免除或部分免除留债债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留债债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视为清偿完毕,这是为了解决留债期间长于重整计划执行期,导致管理人监督期间过长而所做的变通设计,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留债债务人的自认,应当产生该层面上的法律效果。但“留债清偿”是否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是否免除留债债权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92条第3项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整“留债清偿”原则上不影响留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未获得清偿的债权。

留债期间债权人权利保护相关条款

就留债期间债权人利益保护而言,通常有以下条款需要进行重点关注:

 

1)信息披露条款

信息披露条款在通常的银行贷款/借款协议中均有设置,对于在实质合并重整中选择留债的债权人而言,信息披露条款通常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最惠条款

最惠条款在留债债权人集体签署留债协议的时候似乎并无设置的必要,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设计与适用:

A.部分债权人与战略投资方在集体协议以外签署了单边协议,而该等单边协议赋予了部分债权人优于集体协议所给予的进一步优待;

B.留债债权人未集体与战略投资方签署留债重组协议,而是以分别与留债债权人单方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务承担协议。

 

3)提前清偿条款

 提前清偿作为银行借款/贷款合同的常备条款,通常有债务人主动提出提前清偿和债权人在特定情形出现时强制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两种情形。债务人要求提前清偿的,对于重整中留债的债权人而言,通常是让债权人高兴的好消息,但是提前清偿有可能使得债权人丧失收取后续期间可以收取的利息。而在特定情形出现时的提前清偿,则往往是债务人出现了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债权人权利可能受到严重损害时的救济措施。通过立即宣布债务到期,债权人可以立即行使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等的权利,以免随着时间的经过出现更加难以控制的不利后果。

 

4)限制条款

通常的银行借款/贷款协议会对股东分红、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在资产/财产上设定抵质押等第三方权利、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设定限制/通知条款,以保障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利益不受影响。

 

5)公司治理条款

通常观念一般会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内部治理的事项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主持、提案、质询、表决、决议等事项一般不会让债权人进行参与。但是从公司的全部资产的来源及前述关于“委托关系”的表述以及目前实践中银行等大债权人与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等条款的规定来看,对于公司的内部治理的人员、决策范围和权限,债权人也是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参与的。

 

6)转股条款

转股条款是战略投资方赋予债权人的一项看涨期权,债权人选择转股,通常是在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盈利水平高、转股后的预期收益更高、转股退出渠道比较顺畅的情况下才会进行。

结语

破产重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背景、利益相关方谈判地位、博弈情况的不同所带来的留债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非常大的差异。“留债清偿”从个案安排到现在的普遍适用,逐渐成为一种模式和类型,这体现了中国破产从业人员的创造性,并且对前人成果的充分吸收与借鉴。小编相信,在未来,留债清偿将会更加普遍地被适用在各类破产案件中,与此同时会有更多学者、专家研究探讨解决它所存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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