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执行期延长申请程序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30 23:50

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的申请程序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尚无直接具体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重整计划的变更需要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但亦未明确规定重整计划的延长是否属于重整计划的变更,因此下文将从相关法律文件及案例角度对重整计划执行期延长申请的具体程序问题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1.2018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第20条规定,“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2.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规定,“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以上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可知,当涉及对重整计划实质内容变更的,需要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若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作出裁定,而无需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二)地方法院相关规定

目前,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就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延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举例如下:

1.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六十七条债务人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确有必要延长执行期限和监督期的,管理人应当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监督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本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监督期。

2.2019年9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2020年4月22日,北京破产法庭发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管理人应当进行审查,并就重整计划实际执行进度、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原因,以及债务人下一步工作计划的可行性等方面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意见,同时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管理人认为存在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4.2020年5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最迟在计划执行期间届满前30日同时向管理人、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管理人应当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专项监督报告。管理人经审查认为延期执行并非出于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原因,且重整计划仍可继续执行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第八十九条规定,“因客观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可由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5.2020年,12月3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听取管理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因此,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方法院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对于延长重整程序执行期的程序方面保持基本一致的态度,即对于仅涉及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的情形,可由相关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裁定,并非必须召开债权人会议。

参考案例

从各地法院司法实践来看,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出现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导致重整无法按期完成时,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大部分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经法院裁定批准。

1.*ST柳化:2018年11月26日,柳州中院裁定批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该计划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由于重整计划所涉低效资产的处置尚未完成,且需要在推进低效资产处置工作的同时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完成上述工作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柳化股份向柳州中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柳州中院认为,柳化股份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的申请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申请并未改变重整计划的实质内容,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及各方权利主体的权益,柳州中院通过(2018)桂02破2号之六、(2018)桂02破2号之七的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延长6个月。

2.托普1:2020年3月9日,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尚未全面贯彻执行重整计划及完成相应的股权让渡分配工作,管理人向自贡中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自贡中院认为,在批准延长的一年监督期内,管理人继续监督托普软件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因股份确权、分配工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履行相应确权和分配认证,其工作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再次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及监督期一年,不损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故裁定再次延长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3. ST王者:2020年10月26日,南京市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ST王者)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参与招投标、组织施工等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管理人向浦口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执行监督期限,后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6个月。

4.中侨1:2021年6月1日,由于因长期未收到政府工程结算款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重整方陷入债务纠纷而资产无法满足装入条件,导致重整计划尚未全部执行完毕,深圳中院认为重整计划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行性,故经公司申请,第九次裁定对深中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从上述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期、监督期的延长,一般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批准延长,无需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结论

综上所述,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地方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具体案例的处理情况来看,重整计划的延长不属于对重整计划内容的实质变更,无需召开债权人会议。 为促进重整计划成功执行,维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体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可依法经债务人、债权人或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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