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清算转和解”的成功实践

发布时间:2021-06-10 23:35

一、基本案情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被申请人):设立于2003年7月31日,原名周口市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许可证经营)、建筑材料经营。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4日,张保建以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申请对海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5月15日,周口中院作出(2017)豫16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对张保建的申请不予受理,张保建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18年5月15日,河南高院作出(2017)豫民终69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周口中院裁定受理张保建提出的对海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8年6月25日,周口中院作出(2018)豫1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张保建提出的对海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

 

2020年10月21日,周口中院作出(2018)豫16申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解。

 

2020年10月22日,周口中院作出(2018)豫16申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可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终止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案件办理情况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699号民事裁定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受理张保建提出的对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办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主要包括破产维稳、案件僵局、程序转换三个方面。

 

(一)破产维稳压力大

 

因海林公司开发的哈根城项目停工多年,公司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达数千万元、上百家购房户的居住问题长期无法解决,本案受理前,相关权益主体自发通过信访、举报等多种方式维权,属典型的涉众型案件,维稳压力较大。

 

(二)案件僵局难以打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遇到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诸多难题,包括债务人配合破产工作、债权人不配合破产工作、公司财务资料全部丢失等。

 

1、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工作,无法有效接管

 

海林公司共有股东4名,均为自然人股东。其中,股东马XX(持股10%)在本案受理前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服刑无法配合接管工作;股东吴XX(持股30%)因所持股权存在纠纷,不配合接管工作;其他两名股东,因取得股权的时间较短,尚未实质性参与公司决策事务,无法配合接管工作。此外,因长期经营管理混乱、停工停业,本案受理之前公司员工均已离职,无法取得联系。

 

2、债权人不配合工作,债权申报进度慢

 

海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工程债权人、购房户多次自发组织维权活动,均无疾而终。本案受理之后,部分债权人错误地认为海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将不可避免地进行清算并以较低的清偿率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因此抵触情绪较大,不愿意配合债权申报工作。

 

3、公司财务资料丢失,无法进行审计及债权审查

 

海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公司财务资料全部丢失,破产审计工作无法开展,管理人无法结合公司账册对申报债权的进行核对、审查,该案件从受理之初便陷入僵局,无法有效开展审计及债权审查工作。

 

(三)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宣告破产无法解决全部遗留问题

 

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17日),海林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为27336.43万元,清算价值为19940.27万元(未扣除资产清算处置预计所发生的交易税费);截至2020年9月30日,经管理人审查符合债权认定条件的海林公司负债数额为284794999.6元(不包括破产费用及欠缴税费约1000万元)。

 

结合海林资产价值及负债总额判断,该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清算,以清理债权债务,但直接宣告海林公司破产并清算无法有效解决下列问题:

 

1、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实施清算时购房人的居住权益无法保障

 

宣告破产并实施清算后,海林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将不再存续,在建工程项目的续建无法开展,上百户购房人的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无法做到“案结事了”。

 

2、有财产担保债权数额高,实质清算时处置难度大

 

宣告破产并实施清算,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将督促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因海林公司的担保财产均为在建工程,且与工程类债权、购房权益类债权重叠较多,进行处置变价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类型债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清算处置工作难度大,容易引起新的矛盾纠纷。

 

3、普通债权金额较大,清算时整体清偿率低

 

截至2020年9月30日,经管理人审查符合债权认定条件的海林公司普通债权总额129324349.6元。如果宣告海林公司破产并实施清算,暂不考虑资产处置的税费问题,假设海林公司资产能够以评估清算价值变现,在全额支付破产费用,优先保障购房权益类债权、优先清偿工程债权(含预留)、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债权后,普通债权清偿率最高约为28%。清算条件下较低的清偿率无法满足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预期,也不利于化解债权债务纠纷。

 

三、问题应对及解决

 

(一)重视维稳工作,建立人民法院监督下以管理人为中心、由债务人及大多数债权人参与的沟通机制

 

为化解维稳难题,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下,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有序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组织债权申报及审查、筹备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各项工作,确保案件整体进度不受影响;管理人现场工作人员在同债权人沟通过程中,耐心听取债权人诉求,通过现场办公、实地走访、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向海林公司债权人讲解《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及破产程序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功能,引导债权人转变维权方式,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在破产程序全流程中化解矛盾、解决利益冲突。

 

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海林公司破产案件办理期间,没有发生债权人上访、请愿等较为激烈的维权活动;公司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合理表达诉求,充分行使债权人的权力,理性保障自身权益。

 

(二)打破案件僵局,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1、争取债务人股东支持,顺利实施接管

 

在前期无法与债务人股东进行直接沟通的情况下,管理人通过邮寄告知书的方式通知股东在公司破产期间的权利、义务,取得股东的初步理解;随后,管理人以电话沟通、座谈等多种方式向股东阐明有关海林公司破产的程序性事项及可能对公司股东造成的实质性影响等,从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沟通、劝说,最终取得股东对破产工作的支持。

 

在争取债务人股东支持的过程中,管理人全面考虑每一位股东的不同情况,关注并保障每一位股东的个人权益。经过争取,其中两名自然人股东明确表示配合交接等相关工作,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2、争取债权人支持,推动债权申报工作

 

在债权人对破产程序存疑、抵触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海林公司哈根城小区现场办公,对购房户、施工方普遍关心的破产程序、债权申报及保护等问题进行解答,阐明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申报的重要性以及不进行申报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债权人对司法程序的信赖,申请法院出具债权补充申报通知等文书,及时打消债权人的疑虑,不断推进债权申报工作。

 

3、找回财务资料并委托审计

 

为打破账册丢失导致的海林公司破产审计、债权审查工作的僵局,工作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寻找海林公司账册资料,获知部分财务资料被公安机关另案查封的线索。因涉及刑事案件,经工作人员同侦查人员进行多次沟通,在确保不影响刑事案件办理的前提下,经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积极协调,管理人从公安机关取回海林公司的账册,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三)推动“清算”到“和解”的程序转换,全面解决遗留问题

 

在海林公司符合破产宣告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工作人员经过研判发现,该公司的破产工作虽然体量不大,但颇具典型性:表面上看,直接宣告破产并实施清算既符合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也有利于在规定期限内顺利结案;但是宣告破产并实施清算并不能全面解决海林公司的各类遗留问题,也不能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无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为更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管理人工作人员经过反复研讨,提出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通过和解或者重整的方式盘活公司资产、充分挖掘商业价值的办案思路。经过管理人函询,债务人及股东在判断公司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前提下,明确表示愿意以破产和解的方式清偿债务、解决遗留问题。

 

通过多方努力,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10月22日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随后,管理人在办案法官、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与海林公司完成交接工作,该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四、社会影响

 

海林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一案,是2020年度我省成功办结的第一起房地产企业破产和解案件,也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周口地区法院系统办结的第一起破产和解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改变以结案为主要目标的传统办案思路,在熟练运用《企业破产法》有关程序转换规定的基础上,实现案件办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该案件的成功和解,保障了200多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约2.5亿元公司债务的清偿问题作出合理安排(根据和解协议,普通债权的本金部分的清偿率达到100%),化解了积累多年的矛盾纠纷,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件的成功和解,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平衡多方主体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巨大作用,有效解决了在经济结构性调整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企业拯救问题,对于提升整体清偿率、优化营商环境也有着重要意义。

 

五、结语

 

破产案件的办理,需要各方主体尤其是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规定期限内顺利结案,也要注重工作质量,实现更高程度的公平公正,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破产案件的办理,亦需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充分发掘“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的内在价值,做到熟练运用、合理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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