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和意义
2021年5月18日,由绍兴市法学会主办,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与绍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的绍兴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预重整制度的构建与实践研讨会在绍兴举行。研讨会共两场,第一场由绍兴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林长华主持,绍兴中院金融庭副庭长孙世光、湖州中院民二庭法官潘黎、越城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娜、上虞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剑波、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魏德祥、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周光五位参会嘉宾围绕预重整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和意义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想法和思路。丽水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梅剑文作发言评议。
绍兴中院金融庭副庭长孙世光发言:
预重整制度像上午王教授所讲的那样,许多地区出台了规定,但就制度本身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正因如此,才有制度设立的空间和价值追求的空间。这是讨论预重整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预重整,我非常赞同王教授的门诊论,个人想法是否可以称为诊所,区别医院的门诊。因为它既有在医疗体系下,也就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之下的规则,同时它没有合规的医疗设备,不像重整(急诊室,重症监护室)那样完善的设备。正是如此,我对于预重整价值的体会,主要是四个关键词:观念价值,程序价值,制度价值,应用价值。
关于观念价值,它和预重整的产生是联系在一起的。预重整的核心内容是商业商谈形成方案。为什么要把预重整单独作为程序,是因为成本低、效率高、环境好,不否认这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但是另外一方面重要的因素是因为人们对破产的观念,或者说是对破产的偏见。在这种情况之下,债权人或者破产企业愿意去诊所就医,而不愿去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或者急诊室。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也有工作因素的考虑,上午王教授讲,只能把里面完善的设备搬到外面来,形成了预重整制度。在王教授看来,不是那么理想化的预重整制度,形成了现状。所以,这种对于破产偏见的认识,恰恰可能是推动制度运行的最主要的潜在力量,形成了预重整制度。反过来说,一旦预重整制度形成后,它对观念上的价值也有纠正偏见的作用,预重整制度搞好了,大家来诊所次数多了,觉得这个东西还可以,就会接受医疗体系,以后进入医院(重整)也更容易了。预重整是为偏见所催生的,但是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它就有纠正偏见的价值。
第二,是程序上的价值,预重整和重整相比,它的优势在哪,有哪些重整做不到的,和重组相比优势在哪里,有些是重组做不到的,这些都是预重整的优势。预重整的价值本身是在于它的复合性,如果说强制性,保障性,那肯定是比不过重整的,那如果是宽松性,效率时间成本方面的考虑,它肯定是强不过重组的。那它为什么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就是因为它的复合性,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驴、骡子和马,骡子可能没有马的力量,同时也没有驴的耐力,但它集中了两者的优点,这是它的优势所在。像王教授所比喻的,诊所没有医院强大的医疗设施,如果把重组比喻成康复院或者疗养院,它也没有康复院或者疗养院宽松的空间。但是它集合了两者的优势,是独立价值所在。
第三,是制度上的价值。王教授讲,预重整是使企业拯救制度得到全面的提升,弥合了重整和重组的不足,包括对一些重整的烂尾都有抑制作用,成为了重整和重组之间的桥梁。除桥梁作用外,还有府院联动的问题,很多地方以清算组的形式,将政府部门纳入清算组,其他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来完成府院联动,来完成政府作用的发挥,在浙江基本是以帮扶办的形式来完成府院联动,来实现政府功能,但处于在法律规定之外。在预重整的制度框架之下,是否也可以发挥桥梁的作用,把府院联动和预重整制度很好的结合起来,把司法和行政之间架起桥梁,在预重整的制度实践中得到践行。
最后是应用价值。从各地的规定、预重整成功的案例中能够看到其应用价值所在。一些典型的大型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都具有深入的适用空间,同时对于中小企业,也有适用空间。因为与制度上天生的潜质相符合,本身具有效率和成本优势。有些地方预重整对于中小企业挽救过程中的价值进行了客体的论证,我觉得目光是非常敏锐的。关于应用价值的空间还是非常广阔的,小企业和大企业都可以使用预重整制度,起到企业拯救作用。
湖州中院民二庭法官潘黎发言:
湖州地区目前共受理了五起预重整案件,希望在交流中能学习一些方法和经验。对预重整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和意义,心得体会主要来自各地预重整规范性文件以及理论、实务文章。预重整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与意义更多是通过与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两个程序比较以及衔接中体现。相较于庭外债务重组程序,预重整通常会设定如达成的协议可以在接下去的重整程序中发生效力等规定,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而相较于庭内重整程序,首先,预重整程序相对自由,试错成本远低于重整程序,通过预重整转重整的案件破产重整率较高;其次,预重整通过将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骤(即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计划制定、表决和通过)处理前移,一方面提高破产重整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提早暴露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矛盾,利于消除不稳定因素。
对比现有各地预重整规范性文件,产生两点疑问,1.预重整制度适用的范围有多广?是否所有的符合破产重整的企业均可以采取预重整制度进行挽救,还是部分企业?如果是部分企业,一般应当满足什么要求?2.预重整阶段应当由谁主导?是金融等主要债权人主导,还是由法院或者政府主导?现阶段采取各种模式的均有,不同模式的预重整的价值和意义是殊途同归?还是选择不同的路径导致最终实现的价值和意义也会不同?
越城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娜发言:
预重整作为庭外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思路是在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之前,预先征集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支持;一旦实现这一目标,就立即启动重整程序并同时提交债权人支持的重整计划。
预重整的价值是通过预重整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断弥补、摆脱重整程序在现实中的困境。越城法院近年来共办理6件重整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导致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的原因:债权人各方利益博弈和不信任,重整期限长、债务清偿率低。
预重整与重整制度相比的优势:一是具有成本和效率优势。最大的制度优势是将重整程序的核心步骤,如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评估、重整计划拟定及预表决前置于司法程序之前进行,降低重整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缩短困境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的审理时长。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重整程序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的瓶颈问题。区别于债务人企业自救或场外重组的核心优势在于预重整程序中的谈判成果可以也应当通过重整程序固化,并约束债权人,这是在预重整制度设立的目的。在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提前研究、处理、解决企业拯救中的疑难问题。三是契合我国困境企业拯救的现实需要。实践中,重整案件大部分是涉众、涉稳型案件,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利益冲突激烈,涉及债权人人数庞大,不稳定因素较多,维稳形势严峻。因此,政府的前期风险处置十分必要。通过预重整做好困境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各项准备工作,既有利于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也利于缓解法院审理压力。
相较于现有的困境企业拯救模式,预重整不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但可以通过政府、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多方参与,使债务人企业在最短时间内起死回生的一种机制,制度优势比较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将预重整制度、府院联动机制、司法重整三者结合,弥补单一制度的短板,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上虞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剑波发言:
对于预重整制度的了解还是基于文件和文章的学习。预重整制度按照概念来解释就是公司跟公司债权人通过前期的资源重组商谈的方案计划要按发生法律效力去启动的程序。而要让这个方案计划按照法律效力的程序启动就是破产重整的审查批准程序。从概念来理解显然就是预重整整合了庭外重组跟破产重整两方面的制度优势,与庭外重组比它有高度自治协商的特点,同时避免了债权人前置僵局。和正式的重整制度程序相比,又能直接吸收转化前期协商的成果,不需要重复走破产重整程序的全套流程,所以与重整的区别是外观效果非常简易,重整非常的高效,重整成功率也高。但是我理解的简易跟高效显然不是预重整制度的根本目的,只是中间效果。从这个概念出发,预重整明显有单独构建制度的必要性。个人认为,可能把它定性为一种独立的、高效的企业危机处置机制,这种制度本身不是单独的司法救济制度,但是它的成果转化是需要通过重整程序来完成,如果在预重整中形成的计划方案可以直接解决企业的困境,比如取得了全部债权人的同意,那其实就是庭外重组。只有当前期形成的方案没有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因为符合某些规则、程序规定,能够被启动法院审查批准然后发生法律效力,才形成了我们当下讨论的预重整制度真正的意义。
有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如果把重整程序比作是法院一般的诉讼程序,庭外重组比作是当作当事人的自行和解,那预重整程序更像是委托商调会或者保调会等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去进行调解协商的程序。相似点是如果经过相关的调解组织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足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其实是自行和解,也就是庭外重组。但是如果无法解决纠纷,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去赋予它法律效应,这个法律效应的目的可能有很多种,比如保证将来的执行效力,从这个角度,预重整就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为了保障前期人民调解组织做的自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正如法院诉讼过程中,会有一个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对于我们溯源治理,对于案件化解都有重要的意义。两者比较,可能预重整制度的意义也有借鉴之处。
对于预重整制度的价值认识,我认为要从长远的、系统的去看,结合王教授讲的,给我们阐明了预重整制度的立法意义,弥补了现在庭外重组和重整制度的缺陷,如果能够构建完善的预重整体制,对于法院、对于管理企业肯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对于法院来讲,只要制定了完善的预重整阶段的规则,完全可以不参与预重整阶段的具体工作,而且等到庭外重组前期办理有成效之后我们才进入高效的审查批准程序,简化了法院重整工作的压力,避免了很多企业不当的进入重整程序,同时也提高了重整的成功率和重整的效率。那对于我们企业来讲,因为有了一个提前危机处置的机会,对于企业的自救重生成功率也会更高,对于我们在坐的很多管理人中间机构来讲,市场作为就更大了,因为这个制度的立意比较深远,我们肯定是要朝着深远的立意目标去推动制度的完善,但是从我个人而言,因为预重整制度还没有建立,我们也在探索,所以我觉得在完善的机制下长远的看利益外,还要在当下去看制度的实用性,我们把它当作一种解题的方法,但是我们现在能用这些东西来解题也未尝不可。
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魏德祥发言:
从浙江玻璃破产案的教训中来看预重整的价值含义。当时尚不存在预重整制度,经过九个月的破产重整后失败,进入破产清算。后半期破产清算耗期六个月。本案的价值在于破产清算阶段,因为坚持了继续营业状态下的破产清算,并且在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关系问题、资产处置问题上经过妥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
从重整不成功的角度来看预重整的价值和意义。本案的重整计划没有在表决上通过,导致最后重整失败。重整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本案有一部分比较强大的钳制力量导致没有通过重整计划, 102亿其中30亿来自青海四大银行,对进入破产程序持反对态度,在债权人会议上采取了一致行动,对管理人提出的任何方案都表示反对。为了争取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作出后亲自到西宁,开债权人会议和他们沟通。最后四大行还是投了反对票。若本案走预重整程序,基本会通过庭前协商沟通。四大行投票权接近三分之一,实际已不具有表决性。现在看,如果有预重整制度,预重整方案不通过,可以不去申请重整,可以直接走破产清算程序,这是一个教训。另外,本案历经时长九个月,近七个月是在招募重整投资人。为了招募重整投资人,作为招募团队的成员之一,我前往北京、江苏、福建和三家企业谈判,整个过程耗费近半个月。又通过登报公开招募走程序,也成立了评标委员会。最后选定了江苏的企业作为重组投资人。在做好了重整草案后,又在债权人会议上被否决了。所以在招募重整投资人上,其中三次走了弯路。如果有预重整制度,招募重整投资人可以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完成,整个案子可以做得更快更好。
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周光发言: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在开展和推进预重整。目前预重整在破产界是个非常热门且有争议的话题。但凡破产法论坛,预重整从不缺席且很多时候是主要议题。据破产法实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目前,深圳,北京,成都等多地专门规定预重整的文件有21个。温州的预重整文件也在其中。与其他比较,显得独树一帜,与众不同。
温州预重整模式的不同:第一,预重整文件由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实施。第二,区别立破申号的传统做法,温州改立引调案号。第三,预重整程序由政府启动主导,法院从旁协调辅助。
温州预重整模式的核心在于:形成了较成熟的“府院联动”机制。一方面,政府颁布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更高的权威性;并且,政府在预重整中可以发挥协调作用,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助力债务人资产增值,减债瘦身,推动预重整进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在预重整过程当中指导者、监督者,在当前尚未有预重整法律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是重要导向与理论指导。温州进入预重整的都是知名的行业龙头企业,对不符合进入预重整条件的,由法院直接受理破产清算或重整。
预重整优势:一是识别提高成功率。二是提高效率,减少成本。温州的审判人员与管理人员办理案件,已有丰富的经验。即使疑难复杂,亦可通过先破产清算再适时转化重整,对重整企业的识别驾轻就熟,重整办法日趋完善,重整效率显著提高。故不同于其他地区做法。
丽水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梅剑文点评:
时下,预重整是我们破产理论与实务界的一个热词,各地都出台了各自的预重整工作指引,进行积极的探索。这表明破产工作理念从传统的将债务人全部财产用来清偿负债的清算主义向以拯救和复兴债务人企业为目标的再建主义转变。但综观实践,对于预重整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致各地的探索五花八门,对于预重整制度的引介、发展并非有益。因此,首先要厘清何为预重整,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探讨预重整的价值与意义。
众所周知,预重整是个舶来品,是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是指债务人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前,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重整计划的内容,在请求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将其与重整申请一同交由法院审查,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具有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可见预重整实际上包括庭外重组与司法管制两个阶段,而非望文生义般所认为的仅是法定重整程序的预备阶段。概念既明,则相应的制度设置方才有正确的指引,正是在此基础上,我们讨论其价值,才是有意义的。
刚才几位与谈嘉宾从不同的角度充分阐述了预重整的价值与意义,如孙世光庭长从观念价值、程序价值、制度价值、应用价值等多层次体系化的阐述了预重整制度的价值,阐释精微,“诊所论”也十分形象贴切,体现了预重整在鼓励当事人积极及早自救的社会导向。其余几位与谈人也是通过自身工作经历尤其是对承办案件的反思,表达了对预重整机制的期盼与需求,如通过预重整可以提高重整成功率,提高重整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等。评议人十分赞同,故不再赘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关注预重整制度的重大价值的同时,不能忽视其本身的制度局限性,比如预重整阶段债务不停止计息,执行程序不中止等,另外,企业发展现状,是否能够完全接受预重整等等都是有待我们通过预重整本土化过程加以解决的问题。刚才周会长介绍的温州模式,讲到政府主导,成效显著,其他多位与谈人也均强调要加强府院联动,不失为现阶段破解预重整困境的一剂良方。
总之,预重整对于破产工作意义非凡,探索建立预重整制度,首应遵循其基本法理,在此基础上加以本土化的完善与发展,相信预重整在企业挽救制度中必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