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05 16:20

2021年1月1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明确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从而有效解决特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办法》将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预计该政策惠及人群超过300万人。

1、何为“特定人员”?

《办法》所称“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以及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此外,《办法》将村(社区)两委人员,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等特定人员也纳入了参保范围。

2、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自愿选择还是强制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主要实行“五险统征”的参保模式。鉴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并未要求“五险统征”,遵循“自愿”原则可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办法》明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3、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深圳、东莞市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他市为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其中,对于村居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实习学生,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派往外省实习且当地未实施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4、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规定如何?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劳动关系人员依法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根据省统计部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4053.6元至20268元。

《办法》明确,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不实行补申报、补缴费或者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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