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整理(上)

发布时间:2021-03-15 09:17

一、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考察世界上破产立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及地区,就能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追溯到破产制度的源头,即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个人破产制度, 而后经过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类型的出现才使得法人成为破产制度的主体。

学界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该法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处死或卖到国外当奴隶。如果债权人有两个以上时可将债务人进行肉体分割,平均分配给债权人。” 这种观念将债权债务关系与人身紧密结合起来。中世纪意大利的破产制度以商人为对象,并不包含普通自然人,称为“商人破产主义”。西班牙的《七章律》,将商人破产发展为一般破产,适用于商人和非商人,开辟了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此后,一般破产主义逐渐成为破产立法的主流。

早在古罗斯历史上,《罗斯真理》 就已出现“不幸的破产”这一概念,也出现了另一术语—“恶意破产”, 即债务人为躲避债务逃到外地。如果债务人恶意破产,则将其财产出售后,连同欠债一起分配给债权人。因此十二世纪的《罗斯真理》是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尽管该制度成熟得较晚且仍在不断修改与完善,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的确顺应了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破产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


在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中,18世纪是一个转折点。彼得大帝时期开创了参议院参与下根据先例审查公民破产案件的制度。1729年《票据法》首次确立了“破产”的概念及破产的标志,即“违反付款期限,债务人无财产,且企图隐瞒债权人”。1800年,《破产宪章》问世,该宪章由两部分组成:商人破产和贵族破产。但关于其他社会阶层的破产未有规定。根据该宪章的规定,破产有三种类型:由意外不幸导致的破产、疏忽和恶习导致的破产、伪造导致的破产。政府机构对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破产区别对待:对于不幸导致的破产,免除所有债务,至于疏忽和伪造导致的破产,债务人有义务全额偿还所有债务。除生活必须品外,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均被纳入破产财产。债务人如无第三人担保,就会遭到逮捕。

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破产制度发展的早期始终是立法者维护统治利益的合理内核。但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也在不断改善债务人的地位,破产制度的立足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开始慢慢导向保护债务人利益。

19世纪,新的《俄罗斯破产宪章》(1832年)获得通过,“不支付债务”成为债务人破产的标志,而且宪章还规定了商人阶级和小市民阶层破产。根据该宪章的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债务达到1,500卢布就可以被宣告破产。但破产的后果相当严重:债务人将被监禁两年,且终身都要还债,并剥夺其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恶意破产的债务人还要受到刑事处罚。该宪章一直施行至1917年。

十月革命后,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有了新变化。1917年后,执法实践中采用了1832年《破产宪章》的法律规定。过渡到和平时期后,《民法典》和当时的个人破产制度亟待修改。

1922年11月11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破产作出了规定。然而实践中却无法适用上述法律规范,因为1923年7月10日公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并未规定公民申请破产的程序。关于完善破产制度的制定很快引起了各界的讨论,但当时仅《商法典》的作者支持适用破产程序,其他观点皆认为破产程序不适用于计划经济,是违背整个苏联法律体系的制度。

自此,破产法四年来没有发生变化,仅1927年的《民事诉讼法典》增加了第三十七章“私人、自然人及法人破产”,根据该法典第318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的债务超过三千卢布,法院在确定其无法偿还全部金钱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其无支付能力。”此外,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被排除在破产程序之外,他们的职能只能由国家机构来履行。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破产法保护的并非债权人的利益,而是维持整个经济效果。后来破产法不再适用,资产国有和计划经济原则继续存在和发展。

进入现代,苏联解体后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为恢复破产制度创造了条件。1992年6月,俄罗斯总统通过了“关于支持和改善无支付能力(破产)的国有企业和采取特殊程序的措施”的法令,1992年11月通过了《企业破产法》。但该法律只规定了破产的一般特征。1994年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通过,其中第25条和第65条专门规定了破产制度。1998年1月8日联邦第6号法案《破产法》取代了1992年的《企业破产法》。

2002年10月26日,联邦第127号法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无支付能力法(破产法)》,(以下简称“2002年《破产法》”)从而确立了承认公民债务人破产的基础。该法适用于除国有企业、机构、政党和宗教组织外的所有法律实体,也规定了包括个体经营者在内的与公民个人破产有关的法律关系。该法第3条“破产特征”规定:“如果公民自其应当清偿金钱债务和(或)交纳强制性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履行相应债务和(或)义务,并且,如果公民的债务总额超过其所拥有的财产的价值,则该公民被视为没有能力清偿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债权和(或)履行交纳强制性付款义务”。该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公民个人破产制度,其中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三节分别规定个体经营者破产和农场主破产。但该法第十二章“结束条款和过渡条款”第231条第2款规定“本联邦法中有关非个体经营者的公民破产的条款,自对联邦法律作出相应修改和补充的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因此,该破产法虽然赋予公民个人破产能力,但对作为普通自然人的破产规定只有等相应的修正案通过后才能生效。

2002年《破产法》出台后,俄罗斯国内立法者考虑到很多国家都承认公民破产的做法,而且根据现实需要也必须扩大破产法适用主体的范围。2014年12月29日联邦第476号法案《关于修改破产法及其他单行法》对2002年《破产法》第十章“公民破产”作出修改,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公民个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至此,俄罗斯破产法将破产主体扩大至普通消费者。本文重点论述的破产主体就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公民个人。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遇到清偿困难,出现支付不能,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时,为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全面集中地重整债务人的财产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现代个人破产制度在不断融合各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的背景和社会需要的同时,不断演变,其功能逐渐从单纯的分配转向预防、再建和分配等多种功能并存;破产主体不断扩大;免责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突出破产制度的民事性质,通过赋予债务人更多选择的制度设计对清偿行为和财务行为予以积极的规定和引导。俄罗斯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整部破产法中,正是关注公民债务人生存权与发展权,顺应破产制度发展趋势的体现。

二十一世纪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背景
(二)


二十一世纪,俄罗斯公民因信贷激增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经济危机使他们的财务状况更加危急,俄罗斯也面临着来自外部的挑战。

首先,信贷激增导致公民债台高筑。2002年《破产法》已实施十多年,关于自然人破产机制的讨论一直延续至今。根据2002年《破产法》的规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均能申请破产,普通消费者虽具有破产能力,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仍无法申请破产。俄罗斯国内部分学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很多国家已存在多年,俄罗斯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市场经济就无法有效地运作。

立法者意识到需要调整消费者破产关系的一个重要信号是2008年的经济危机,当时许多公民作为贷款借款人已无法履行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大批公民陷入无法偿债的困境,使得政府开始将规范公民个人破产的有关问题提上日程。然而,2008年的危机很快过去了,卢布未出现严重贬值,2009年下半年油价又回到高位,全国经济形势开始趋于稳定。因此2008年的经济危机并未使建立公民破产法律制度成为现实。

但随着消费信贷的激增,坏账总额的增长超过了发放贷款的总额,给银行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导致税收的不断减少。许多银行业分析人士开始注意到,俄罗斯个人信贷的债务负担过重。2011年至2012年的信贷热潮实际上使公民贷款的数额远高于他们能偿还的数额。

其次,经济危机导致公民财务状况更加危机。从2013年底开始,俄罗斯再次陷入严峻的经济危机时期,公民实际收入不断减少,加上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高,公民难以履行还贷义务;通货膨胀和失业率明显上升,食品和工业制品价格上涨。根据中央银行的数据,到2013年年初,公民的信贷总额超过了220亿卢布,其中197亿卢布无法在期限内偿还。与2011年相比,2012年贷款拖欠总额从2011年的8.3%上升到8.8%,俄罗斯公民消费贷款的还款危机不断增加。

2016年俄罗斯公民的借贷负担超过10万亿卢布,即平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身背约12万卢布的债务,而他们的平均工资不到3.5万卢布,五分之一的借款人的债务超过其年均收入的两倍。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被迫不断以新的借贷偿还先前的债务,持续的借贷导致公民的债务高台垒筑。这一现象推动了破产程序的修改,使无法偿还贷款的公民个人申请破产成为可能。

除此之外,俄罗斯也面临着西方世界的制裁和地缘政治恶化的压力。2013年末,乌克兰国内的政治动荡日趋激烈,俄罗斯与乌克兰、西方国家的紧张关系持续升级。后克里米亚宣布独立,正式加入俄罗斯,美国当即宣布对俄罗斯官员实施签证禁令和资产冻结等制裁措施,对俄罗斯公司实施资产冻结,欧盟也作出限制旅游、冻结俄罗斯在欧盟的资产等制裁措施。

由于地缘政治形势恶化和西方世界的制裁,俄罗斯面临着石油价格崩溃和财政困难等问题,通货膨胀持续增长,卢布不断贬值,出口减少,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截至2015年2月1日,俄公民拖欠的贷款和其他债务约为75.85亿卢布,达到总贷款额的6.9%,比同年1月增加了1%。该情况表明,将有越来越多的公民面临无法偿还贷款的债务问题。

基于上述几个原因导致公民债务不断增加,立法者逐渐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2014年底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法律作出适当修改来减轻公民的债务负担。根据该法的规定,债务人将有机会进行债务的合法重组,或者反过来说,这部法律将为债务人偿还债务提供新的机制。

二、个人破产制度程序设定

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公民破产申请理由成立,进入债务重组程序;一旦债务重组计划失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务重组计划、债务重组计划未被通过或被撤销)则进入第二阶段,仲裁院宣告公民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仲裁院宣告公民破产的情况下,有权对公民作出暂时限制出境的裁定。如果公民确有出境的正当理由,仲裁院有权根据公民的申请并兼顾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的意见作出撤销限制公民出境的裁定。

此外,和解协议是指在仲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仲裁法院的认可方能成立。一般来说,和解协议与债务重组计划非常接近,但二者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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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债务重组程序
(一)


仲裁院确认公民破产申请的理由成立,就进入公民债务重组程序。债务重组计划是公民破产案件中引入的复原程序,旨在恢复公民的偿付能力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上文已提到,在债务重组期间,公民只有在经破产管理人书面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某些交易。[1]

执行债务重组计划的最长期限为三年(特殊情况下两年)。在此期间,公民尚未被承认破产。如果在期限内公民仍未按债务重组计划规定的条件清偿债权人,则公民将被宣布破产,并且进入破产财产清算分配程序。债务重组计划草案可以由公民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或授权机构编制。债务重组计划草案应该提交给破产管理人并由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2]

公民、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以挂号信附回执的方式或亲自提交债务重组计划给破产管理人、公民(如果债务重组计划草案由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提出)、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

根据第十章“公民破产”第213-14条“公民债务重组计划的内容”的规定,公民债务重组计划应包含按比例偿还截至向破产债权人、授权机构提交债务重组计划之日公民所知道的他们的金钱债务的方式和期限;公民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对于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债务重组计划应规定拍卖抵押物的所得优先满足他们的请求;拍卖抵押物所得的现金收益,应全部但不超过债务本金和应付利息(资金使用费),还给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公民对伤害他人生命或健康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应支付的赡养费、职工遣散费、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工资报酬,对智力活动的作者支付的报酬,均不包括在公民债务重组计划内。[3]之后,在债权人会议应该以登记在债权登记册的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总数的多数票通过债务重组计划草案。仲裁院审议公民债务重组计划作出批准债务重组计划、延期审议债务重组计划、拒绝批准债务重组计划,宣布公民破产并清算分配公民财产等裁决。

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公民债务重组计划的情况下,如果公民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向仲裁院提出请求给予补充期限以完善债务重组计划的申请,仲裁院推迟审议债务重组计划。仲裁院给予的完善债务重组计划的补充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4]

如果债权人会议未同意公民债务重组计划,仲裁院有权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批准该计划:该计划的执行能够充分满足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的请求,满足登记在债权登记册的其他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的请求,比破产债权人和(或)授权机构要求立即清算分配公民财产以及分配公民六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而获得的数额更多,且这一数额不少于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债权请求的50%。[5]

如果提交的债务重组计划不符合联邦法的规定,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提出相关申请,要求公民把受到行政处罚或曾经提交过债务重组计划的信息告知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而公民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违反债权人会议批准债务重组计划的程序,债务重组计划及其所附文件中存在不实信息等情况下,仲裁院拒绝批准债务重组计划。[6]

自仲裁院批准公民债务重组计划之日起,列入债务重组计划中的债权请求,只能按债务重组计划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向公民提出主张;债权人无权就批准该计划而遭受的损失向公民提出赔偿请求;禁止公民通过抵消同类债权来消灭金钱债务,除非债务重组计划对此有相关规定;债务重组计划中因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金钱债务和强制性付款义务而要求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罚金)以及因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要求支付的利息,都不计算,除随时需支付的债务外。[7]

清算程序
(二)


自宣告公民破产之日起针对破产财产包括处分在内的一切权利,只能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公民行使,公民不得自行行使财产权利。公民自行(无破产管理人参与)处分破产财产的合同是无效的。破产管理人在清算分配过程中代表公民处置公民在信贷机构的账户和存款;开立和注销公民在信贷机构的账户;行使公民作为法人股东的权利,包括参与股东大会投票;参与公民财产权相关的诉讼,包括索要公民财产或为公民利益转让其财产,追讨第三人欠公民的债务的诉讼。公民也有权亲自参与上述诉讼。[8]

公民财产权转让登记或财产上的权利负担登记,包括对不动产和无纸化证券等财产的登记,只能由破产管理人申请进行;第三人履行转让财产给公民的义务(包括金钱支付义务)只能由破产管理人处理;债务人无权自行在信贷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和存款,并从账户或存款里获得现金;公民至迟自被宣告破产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所有银行卡全部转交给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至迟自收到银行卡后一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冻结使用银行卡转账至债务人主账户的交易。[9]

在清算分配破产财产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盘点,编制公民财产清单和财产评估报告,并参与拍卖出售破产财产。该过程不应超过六个月,除非参与破产的人员提出申请,仲裁院可以延长该期限。

破产管理人向仲裁院提交清算分配公民财产的程序、条件和期限的情况说明,并注明拍卖财产的初始价格。除非债权人会议决议或仲裁院的裁决另有规定,否则公民的财产应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拍卖。价值超过十万卢布的贵重首饰和其他奢侈品、不动产(无论价值大小)均按照联邦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拍卖。[10]有抵押权的破产债权人确定抵押物拍卖的初始价格、拍卖的程序和条件。

如果清算分配所有破产财产后,债务人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被宣告破产的公民不需再继续偿还剩余的债务。

和解协议
(三)


和解协议是指在仲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仲裁法院的认可方能成立。一般来说,和解协议与债务重组计划非常接近,但二者也有差异。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中规定了和解协议作为阻止公民破产的恢复性程序,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与公民债务人有权在破产程序的任何阶段签订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公民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终止。

虽然促成和解协议的签订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但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和公民提出签订和解协议的建议。和解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公民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签署,和解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公民以货币形式清偿债务的程序和期限。破产管理人至迟于协议签署后十日向仲裁院提交批准该协议的申请,同时附上和解协议的文本、作出达成和解的债权人会议的会议记录、所有债权人和授权机构的名单、债权登记册、确认偿还第一/第二顺序债权人债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协议将不会被仲裁院批准)、反对和解协议的反对意见等材料。[11]和解协议一经仲裁院批准后生效。

自和解协议经仲裁法院批准后,公民或参与和解协议的第三人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开始偿还债务,破产管理人的权限终止。[12]和解协议适用于截至批准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登记在债权登记册上的所有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公民和债权人之间在和解协议的问题上产生的分歧由仲裁院进行审议。[13]因违反和解协议的条款而导致公民破产程序恢复的情况下,公民被宣告破产,进入清算分配公民财产的程序。

仲裁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批准和解协议。例如,该协议损害了第三方的权益,违反了形式要件,签订的程序违反了联邦法律的规定,协议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存在协议无效的事由等。如果仲裁院未批准和解协议,则认为该协议并未签订,破产程序继续。[14]

三、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与述评

公民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意义
(一)


法律的设立带着一定的目的性,与社会上出现的某些问题息息相关。俄罗斯个人破产法就在对以下三点问题考量权衡后最终设立:公民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和债权人利益;私力救济威胁下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国际接轨响应破产法发展的总体趋势。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的首要立法目的就在于使公民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同时能兼顾债权人利益。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程序设计实现对债务人的救济,对债务人进行彻底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尽量通过寻求与债权人和解或达成债务重整计划以挽救债务人,抑或在破产清算后根据具体情况赋予债务人免责的权利并为其保留自由财产,使其有机会摆脱重荷,获得重生,也杜绝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无限纠缠干扰的可能。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保障所有债权人更加平等地受偿,不会厚此薄彼。

对于陷入支付不能的债务人来说,如果不提供个人破产制度予以救济,一方面,对这部分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进行彻底清算了结,权利人无有效的公力救济可依赖,往往采取私立救济手段,诸如绑架、胁迫、恐吓等手段,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同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债权债务又很可能牵连其他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转,债务人可能不断借新债还旧债,加重整个经济运行的负担。另一方面,不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也不能对有过错的债务人在职业上予以合理限制,有可能扩大个人支付不能的后果,还可能产生不良导向作用。

通过考察各国历史发展的脉络可以发现,破产法发展的总体趋势就是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俄罗斯允许公民个人进行破产申请正是顺应总体趋势的体现。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可以将不良的经济主体改良为重新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良好主体,尤其对于经济危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恢复以个人为基本经济主体的经济秩序。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各国的立法制度也都相互接轨,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统一的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本国和外国公民的利益,也能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体例的优势
(二)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上体现了双轨制和和解程序两大优势体系特色。

为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利益,使经济上陷于困境的公民个人得以清理债务,一般个人破产制度分为重建型和清算型程序:

重建型就是上文介绍的债务重组程序,其特色在于公民债务人必须以未来相当稳定或有保障的收入来清偿其现有债务,例如固定的薪资收入。这一制度在挽救实际上已经破产而又有财务再生希望的公民,使其在维持一般生活标准的同时,又能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从而在整体上促使经济及社会的稳定。

清算型则是依法定程序清算公民拥有的全部财产后,按债权比例平均分配给各个债权人。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能一举解决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分两步走,如果公民申请破产理由成立,进入债务重组程序,但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债务重组计划或债务重组计划被撤销,公民被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利用两种程序妥善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同时公民个人也能在经济生活上的重获希望,这是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体例设计的优势。

除了两步走的破产程序,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还设计了和解程序,和解协议甚至可以在破产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

和解协议被认为是一种预防破产的机制,可以让债务人及早规划个人财务状况,并提出还债计划。该制度赋予债务人更自由的选择,因为和解协议没有债务重组程序中执行期限的限制,只要债权人会议批准该协议,公民债务人便能获得喘息的机会,再次“重振旗鼓”。自行和解的债务清理程序如能发挥机能,不仅可以减轻仲裁院的负担,也可以节省债务人的花费,并加速债权人的受偿进度。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
(三)


公民破产案件的第一例已经由仲裁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裁决。第一个被宣告破产的公民是布里亚特尼的居民,名叫尼古拉 普拉新,其债务超过720万卢布。[15]

统计2015年申请破产的案件数量,根据数据分析,仲裁法院每个月的负担一直在持续增长:2015年11月1日,只有不超过4000份的破产申请,短短1年内这个数字就增长到了33000起。

再考察2015年至2016年的司法实践,就会发现公民个人破产案件的趋势是,大多数情况下仲裁法院会直接作出清算分配的裁决。因为大部分情况下,公民债务人都没有固定收入。

根据2016年9月公民个人破产案件的数据,截至2016年9月,共有14821起破产案件被受理,其中约10189起案件被作出财产清算分配的裁决,4632起案件进入债务重组程序。和截至2016年8月公民个人破产案件的数据进行比较,会发现在短短一个月内个人破产案件增加了2,309起(18%),其中增加了1693起被裁决清算分配的案件(19%);增加了616(19%)起被裁决进行债务重组的案件。

截至2016年9月,完成的破产案件只有497件,但根据截止2016年11月1日俄罗斯公民个人破产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1日,俄罗斯潜在的个人破产者超过60万人,向仲裁院提交破产申请的有34000人,仲裁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有近19000起,最后仅有1009人被免除债务。[16]

上述统计数据显示,个人破产法的社会角色正在形成,但法律创设的目的显然尚未达到,毕竟潜在60万的破产者只有不到10%的人申请破产,而这些破产申请被受理的概率只有一半,而只有一千人左右最后被免除了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


正如任何新兴事业一样,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也伴随着相当多的问题。简要而言,立法体例上的缺陷导致案件进展缓慢、个人申请破产的程序复杂而无法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破产成本过高导致公民负担不起、破产程序启动的门槛不尽合理是个人破产制度饱受诟病的几点。

上文的数据足以说明事实上大多数破产案件最后都会走向清算分配的结果,因为很多破产人早已无财产可执行。对于这一程序,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但仲裁院往往会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参与破产案件人员(往往是债权人)的要求延长该期限。[17]最后造成破产程序运行时间相当漫长,毕竟走到清算分配程序之前,还有债务重组程序。

一方面俄罗斯个人破产法企图通过复杂的程序设计避免破产人滥用破产制度直接选择破产清算程序以免除债务,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复杂的设计也会导致案件进展缓慢,使早就处于水深火热的债务人更加忧虑和无助。

2005年美国修正破产法,提高了适用清算程序的门槛,使债务人申请清算程序需要经过财力测试,而未通过该门槛的测试者,则被认定为滥用破产,法官将予以驳回清算申请或直接裁定适用更生程序,防止有固定收入的受薪者,以清算程序免除债务,适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18]笔者认为俄罗斯也可以允许破产人自由选择重建型或清算型模式,只不过如果债务人直接选择清算型模式,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清算程序时间完全可以缩短,毕竟可能到最后债务人根本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措施尚不完备。一般而言,要求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清理程序以前,必须先进行诉讼外的协商或咨询程序,这是很多发达国家立法的趋势,诉讼外的协商或咨询不论是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国家而言,均为成本较低的程序,也能促使债务人为重建经济生活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债务人应该通过俄罗斯联邦破产管理局的协助,获得关于如何达成和解协议的咨询服务。

个人破产制度规定破产管理人的参与是必须的,却没有规定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程序。破产管理人经常抱怨自己的劳动和报酬不成比例,并拒绝参与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过程中要进行的财务分析比法人破产更复杂,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与企业破产不同的是,认定公民破产也并不意味着公民的债务就像企业破产一样免除。同时,企业破产程序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为每月3万卢布,而个人破产程序则是每阶段2.5万卢布,破产管理人最后可能无法收到全额报酬,或者完全没有报酬。一旦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出现差错,很有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破产管理人对这样高风险低收益的破产程序毫无参与的兴趣。即便破产程序顺利启动,如果仲裁法院发现债务人缺少支付破产管理人的酬金,也可以在任意阶段终止破产程序。[19]

个人破产制度规定的公民申请破产的门槛为50万卢布,但企业破产的门槛只有30万卢布,承认自然人破产需要达到的债务数额超出法人实体需要的数额的几乎两倍,然而立法者并未对这个数据作出论证说明。

目前俄罗斯经济发展部提出议案,建议把个人破产申请的债务门槛从50万卢布降低到5万卢布,这个门槛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如果债务在5万至90万卢布以内,则债务人可以适用无破产管理人参与的简易程序。[20]

尽管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在设计上有些许问题,但破产制度发展到今天不仅是通过特殊机制的运行帮助破产人免除债务负担这么简单,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俄罗斯的诞生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了,目前政府也在不断修改与完善立法,将来可能出台新的法案规定简易程序,减轻债务人和仲裁机构的负担,司法实践上越来越多的案例也会不断地为法律的更新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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