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破产困境企业突围的契机
【前言】
当前,因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不断变化,曾经高速发展的经济势头逐渐放缓,加之今年初突然爆发的疫情,导致许多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发展压力,其中不乏曾经作为行业标杆的巨头企业,这些企业无论从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贡献还是提供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讲,都具有巨大的价值和发展潜力,加之其所存续的债权债务关系纷繁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因此,若能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提供机会,让破产困境企业与其债权人或者潜在投资人进行充分的磋商谈判,找到适合各方利益需求的解决路径,无疑将会成为其突破困境的巨大契机,从而产生“双赢”甚至是“多赢”的良性效应。而在破产制度中,“预重整”无疑就属于这样的一条重要路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预重整”制度指的是“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 杜军,全先银,《公司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意义》,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13发布。]。1978年,美国《破产法》明确可以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对自愿协商制定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目前国际上,对“预重整”已经有较为完善的立法予以规范,“预重整”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完整的关于“预重整”相关制度的规定。即便如此,当前司法实务中对此的实际需求依然普遍存在,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公司破产重整中运用了预重整方式并获得了“重生”。可以说,作为破产配套制度的“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有着先天的成立发展的经济社会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近几年全国范围内已经先后成立了数家破产法庭,并增派人员大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可以预见,破产业务将会在未来几年时间内持续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态势。“预重整”在此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也必然会在实务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成为破产制度的一大“利器”,更加多维度、多角度地实现各方利益冲突的调和解决,从而进一步印证破产法立法制度的价值取向。
【关键字】预重整、契机、困境、改进、完善
一、当前经济形势背景下,破产业务发展的情况概览
(一)破产业务呈现爆发式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披露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这是自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年度新收和审结破产案件首次破万。实际上,自2015年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破产案件逐年呈现出爆炸性的增长,每年几乎保持超过50%的增速,且表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
(二)各地破产法庭迅速成立
为更好契合目前破产业务的司法需求,2019年全国各地破产法庭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立起来。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1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2月1日,上海破产法庭挂牌成立;12月19日,天津破产法庭挂牌成立;12月20日,广州破产法庭挂牌成立;12月29日,温州破产法庭挂牌设立;12月31日,西部首个破产法庭,即重庆破产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可以说,上述各个地区破产法庭的迅速成立,充分表现了人民法院在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推动完善破产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可以看到,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变化,破产制度在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破产“预重整”制度的积极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适用于可能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法人型企业,是避免企业直接破产的一种再建性制度。而“预重整”区别于传统破产重整制度,打破了原有破产法中的法庭内重整的束缚,实现了困境企业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的自主协商,使企业突破困境,重新换发生机。[ 吴贤钦,《浅论破产预重整制度》,《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年第04期。]
然而,目前“预重整”在我国尚缺乏专门明确的规范,但其在实际运行中却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尝试运用,充分表现了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未来适用前景,成为了破产困境企业完成突围的一大契机。
(一)“预重整”在实践中的积极应用
1.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成功“预重整”案[ 黄晓云,《中国二重的双重整案: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的无缝对接》,《中国审判》2017总第187期。]
2016年,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重整案,二重集团与二重重装自2011年起多年连续亏损,单就金融负债规模就超过200亿,已经陷入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在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重整前,经各方协调,二重集团及二重重装通过与30多家金融债权人组成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谈判确定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重整受理后,法院在司法框架内将金融债务重组方案纳入重整计划,让预重整与重整前后衔接,使得该案从受理重整到终止重整程序仅用了70天。这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庭外预重整的一种模式。
2.能通科技成功“预重整”案[ 李锋,《能通科技负债两亿申请破产转重整》,《法制周末》2018年5月16日发布。]
能通科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非上市、自然人控股的股份公司。2015年,能通科技银行账户和部分应收款被多家法院陆续查封,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故该公司向海淀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海淀法院于2015年6月裁定受理此案,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后在法院的指导下,案件进入重整程序。在历经多次修改完善后,2018年3月29日,在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上,除出资人组外,全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月28日,海淀法院裁定批准了能通科技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重整程序。能通科技成功“预重整”案成为典型的破产转重整的案例,是一种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之后的预重整模式。
3.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功“预重整”案[ 黄晓云,《福昌电子破产案:预重整的成功尝试》,中国审判新闻旬刊·总第187期。]
2015年10月,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昌电子)因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突然宣布停产停业。2015年11月12日,福昌电子的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福昌电子破产重整。在该案中,深圳中院决定以“预重整”方式审理该案,即在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前,选定管理人进入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协助展开谈判,研究恢复生产。随后,该院确定一级管理人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福昌电子管理人。管理人进场后,摸清了财务底数,协调劳动和经济主管部门完成了3510名员工和500余家供货商的核实和安抚工作,积极协助潜在重组方了解企业情况。2016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电子重整案,并批准福昌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2016年12月26日,福昌电子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3月21日,福昌电子债权组经二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4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电子重整计划。这是一种法庭内重整前置程序的预重整模式。
(二)“预重整”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预重整”制度对加快清理债务,保护企业潜在商业价值,降低企业债务杠杆,保护各方利益,收获良好破产效益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具体而言:
1.“预重整”有利于通过将法院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债务清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表决等工作提前到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之前,从而大大缩短了破产重整程序的时间,提高了重整的效率,具有极强的时间经济价值。
2.“预重整”有利于保全企业的商业价值。当企业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外界对企业的经营预期及价值判断会大幅下降,从而在收购定价层面尽最大可能压低价格,企业的实际价值可能存在被严重低估的风险,从而造成企业更加不利的现实状况。而“预重整”制度则最大限度地保存、挖掘企业现有和潜在的价值,各方利益主体可以充分的磋商谈判,就企业当前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充分的沟通,同时也使得困境企业在此阶段有机会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争取保全更多的企业利益。
3.“预重整”能够充分有效地调动相关利益方的积极主动性,处理恰当,可以在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信任关系,有利于推动重整成功。因“预重整”阶段,各方利益主体已经经过了多次反复深入的磋商,在反复博弈中,各方对企业的现状及未来的预期发展方向都有了深入的认知,也对其他的利益主体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有利于在各方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信任关系”,这对于下一步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高效推进重整工作,最终取得重整成功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此外,由于目前法院与其指定的管理人自身职业属性的限制,导致其在破产实践中尚不具有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主体一样精准的商业价值判断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因此实际上很难主导对公司的经营价值作出精确评估。而“预重整”使利益各方在相对自由、平等、客观的状态下对企业进行估值,使企业在正常的市场机制下能够更加主动,更加客观地确定合理的偿债方案和企业定价,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权益和价值,也有利于保护各相关方的切实利益,进而有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重整效益。
三、当前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实务困境与探索
虽然“预重整”有以上多项积极意义,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依然处于空白的萌芽状态,我国目前在现有的《企业破产法》中仅有关于重整的规定,就“预重整”制度依然缺乏专门的立法规范,关于“预重整”的相关规定仅散见于最高法与地方性的一些规定和相关指引中,存在立法依据相对空白的尴尬情形,从而对实务中推广采用此制度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8年3月4日发布)对探索推进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作出了规定,但依然属于探索阶段
《通知》第22条“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3〕153号)对企业破产案件预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预登记制度实质上指导了实务中预重整制度的具体运作
《纪要》第7条规定:“法院经过合理评估后,可以对符合适用集中管辖措施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危机、是否构成破产原因存在不确定性需进一步论证、商业银行已启动信贷风险会商帮扶机制、已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但已知重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法院释明申请人同意法院进行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等情形的企业适用破产申请预登记。”
《纪要》第8条规定:“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期间,由占已知债权(含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主要债权人召集,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债权人联络、协商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
《纪要》第9条规定:“债权人在预登记期间对债务清偿方案所做的不可翻悔的承诺,在债务人进入企业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后,相关承诺对承诺方仍然具有拘束力。法院受理企业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可以以预登记期间(含集中管辖期间)形成的债务清偿方案或资产重组方案为基础,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债权人会议予以确认。”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3号)对“预重整”的申请条件、期限、管理人职责及报酬、信息披露等程序问题及运作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指引》第22条:“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是指,债务人的继续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社会中介机构、预重整管理人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判断债务人重整价值的参考。”
《指引》第23条:“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行性是指,债务人的现有资源和条件能够保证重整计划的执行。社会中介机构、预重整管理人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判断债务人重整可行性的参考。”
此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135号),研究完善庭外重组制度和建立预重整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探索预重整机制。
目前,最高法及各地各部门出台的通知、各项规定和相关指引都在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意图为解决破产企业困境提供有效帮助,为实行破产相关制度找到合适有效的突破口。然而,截至目前,“预重整”因缺乏专门的立法规范的保障,因此并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保护债务人的权利的相关规定,缺乏对债务人一定的保护机制,如债务利息停止计算、对外清偿债务停止进行、执行程序中止、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等。债权人暂停催债行为依赖于债务人自身的说服力和影响力,对双方并无法律约束力。[ 陈唤忠,《预重整制度的实践与思考》,《人民司法》2019年22期。]这对于处于破产困境但其自身又具有较大经济发展价值和潜力的企业而言,缺乏了一条行之有效的突破困境的路径,而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也失去了可以深入了解企业,参与企业未来发展,进而充分实现债权甚至获得更多收益,从而更加高效可见地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
四、结语
“预重整”制度整合了庭外重组与重整的优势,通过申请破产重整前的一系列工作,降低重整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升重整的质量,有效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然而,目前我国“预重整”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虽然各地也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和指引,但立法的缺失依然导致“预重整”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较大难度,“预重整”在实务操作中依然处于较为“尴尬”的状态,尚未形成广泛适用的普遍应用状况。因此,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将预重整制度真正引入我国破产法体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法的社会效益,挽救具有社会经济价值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尽更大可能维护相关方的利益,平衡多方利益冲突,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恢复生机,突破困境,完成资源优化配置,获得“新生”重返市场,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杜军,全先银,《公司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意义》,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13发布。
2.吴贤钦,《浅论破产预重整制度》,《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年第04期。
3.黄晓云,《中国二重的双重整案: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的无缝对接》,《中国审判》2017总第187期。
4.《福昌电子破产案:预重整的成功尝试》,中国审判新闻旬刊·总第187期。
5.李锋,《能通科技负债两亿申请破产转重整》,《法制周末》2018年5月16日发布。
6.陈唤忠,《预重整制度的实践与思考》,《人民司法》2019年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