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评】李曙光:中国困境公司重组与跨境破产的发展
本文系李曙光教授发表在国际破产协会季刊“INSOL WORLD” 2020年第二季度刊物上的文章。
原文题目:New Developments on the Restructuring of Distressed Companies and Cross-border Bankruptcy in China
自2006年《中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新问题不断涌现,例如不良贷款的增加和商业银行的风险。面对这些挑战,中国最近发布了一些政策和司法意见,特别是在2020年5月制定了有关新冠疫情的破产政策。本文还将重点介绍中国跨境破产的最新动态。
一、中国不良资产的五个市场
1.一般债权市场。在传统制造业与新兴产产业领域,基于宏观经济下行形势与微观企业行为等原因,许多企业产能过剩,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倒闭现象与破产案件正在大幅上升。
2.不良贷款的市场。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2019年前三季度共处置不良贷款约1.4万亿,同比多处置 1765 亿元。而且,以包商银行、锦州银行为典型的城市商业银行,其他合作制银行等,均出现了不少风险。
3.房地产市场。截止2019年11月底,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数量是446家,但全国现在共有8万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天倒下1.5 家,可以预测未来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房地产商在今后几年的破产速度会有所加快。
4.违约债市场。截止2019年底,中国债券市场规模超过95万亿人民币,次于美国超过日本位居全球第二。2018 年、2019年我国债券违约的爆雷数量急剧增长,2019 年一共有164 只发行债券违约,包括26家上市公司在内。最近比较关注的是北大方正、东旭等公司发生了严重的债券违约现象,其中北大方正公司资产规模超过3000 亿,但违约本息约20 亿,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东旭违约债务总额达到 1291 亿元。
5.拍卖市场。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整个破产业的情况,观察一个不良资产界也比较关注的特别市场,即拍卖市场,尤其是司法拍卖市场。截至2019年3 月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资金5087.6 亿元,共进行网络拍卖110万次,成交量31万件,成交额6863亿元。
二、 对困境企业重组的破产法改革
近年来,围绕正在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商环境优化改善与困境企业拯救,中国政府与司法机构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与司法意见加快破产法实施及改革步伐,在企业拯救、破产重整与和解方面有许多进展。
立法层面,已经启动破产法修改,并推进个人破产与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
中国政府层面,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政策措施。
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许多新的司法政策,包括:
1.《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年
强调对企业重整的认定和审查,对重整计划的审查和批准不得侵犯少数债权人利益,完善重整计划的执行机制,建立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并建立企业集团破产规则。
2.《破产法司法解释三》,2019年
阐明了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清偿顺序、个人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的投票机制以及管理人处置债务人重要财产的权限和程序,以进一步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为债务人营业提供资金支持,以使其继续经营并促进其财产保值增值。
3.《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
破产相关部分主要解释和澄清了在重整过程中 DIP必须满足的一些条件、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有关问题以及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等。
4.《关于高效审理破产案件的意见》,2020年
在企业重整方面的具体进展:完善包括重整模式与强调和解机制在内的现有制度框架,发展新的重整方式如预重整制度,推出新的共益债权,强调债委会与管理人作用等。
三、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疫情期间新破产政策
2020年5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提出了 23 项具体的指导意见,重点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销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公司破产。
为了拯救因疫情而陷入困境的企业,许多国家已经发布了有关破产法适用的特殊规定,针对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破产案件采取特殊措施。英国、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发布了债务休眠计划,以减少或暂停破产交易法的适用;巴西和瑞士暂停了破产执行程序及其他破产程序;捷克共和国放宽了暂停执行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适用范围;日本制定了困境下中小企业偿还贷款的新规则。在疫情防御体系间的竞争中,中国应具有自己的竞争力。
我认为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意见》中的涉破产部分有四个重要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拯救困境企业,司法机关积极推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困境企业重挽救稳大局的趋势。《指导意见》 强调对那些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司法机关可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多种方式化解企业债务风险。这些方式有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或可以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法来挽救企业。《指导意见》 强调要针对重整案件,依法适当延长有关期限,在重整计划制定及其执行期限方面,可延期半年。《指导意见》 还强调要促进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要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个特点是重总结经验,把前期各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指引全国法院办案指南。这次防疫抗疫过程中,各级法院也涌现了一批经验案例,一些专业性破产法庭与法官利用破产法工具,发挥司法裁量的功能,在具体案例中积极开拓创新,服务稳定大局,这些经验值得总结。《指导意见》 强调,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依法区分并审慎认定破产原因。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由于疫情引起的资金周转困难或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应根据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应避免仅根据特定时期内企业的资本流动及资产和负债情况,使原本具有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对于疫情前就出现破产状况的债务人则要坚决依法受理。这一条就是对地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
第三个特点是重执破结合,强调要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指导意见》 强调,执行案件中债务人有挽救价值的,应转入破产审查,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执行转破产的案件,不影响其司法拍卖程序,其财产分配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纳入破产程序。
第四个特点是重网络技术,强调信息化手段在破产案件中的运用。这次疫情的一个未预期到的成果,就是加速了我们破产案件办案的信息化步伐。《指导意见》 强调在破产公告通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财产查询和处置、引进投资人等方面,要深度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降低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为应对这次新冠疫情,所有国家都在进行重大的制度改革。尽管最高院对破产案件的指导非常及时而重要,但全球疫情已导致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陷入困境公司的生存环境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机关应如何面对这些重大变化?仅有指导还不够。应该强调的是,至少在制度层面,应加快制定和修改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速度,以提高我们在疫情后环境中的制度竞争力。
四、在跨境破产方面的进展
中国 2006 年的《企业破产法》在立法时在第五条规定了跨境破产的内容,当时的立法背景主要是考虑这几方面:经济全球化与大量跨境公司和跨境投资的涌现,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与国际上跨境破产立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第十五章的立法。
经过十几年的破产法实施,中国出现了一批与跨境破产相关的案例。以下四个案例是典型案例:
1.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2014 年 6 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明确了外国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及清盘人在中国境内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规则,承认了间接接管的灰色领域,并确立不具有自动中止的效力。
2.中国光伏企业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Zhejiang Topoint Photovoltaic Co.)在美国法院申请破产案。 此举旨在保护该公司位于新泽西州一个仓库中的太阳能电池板。2014年8月12日,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新泽西州地区首席法官 Gloria M. Burns 作出裁定,支持了正在中国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尖山光电)在美国的代表向美国法院提交的申请,承认尖山光电中国破产重整程序获得在美国的域外破产效力,并立即给予相应的破产救济。该裁定的作出,是中国法院的破产重整程序首次在美国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从某种程度上给予中概股公司境外债权人在中国获得破产重组救济的途径,降低了债权人持有中概股公司股票的风险。
3.2012 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Sascha Rudolf Seehaus 申请承认德国法院裁定案” 。 在该案中,武汉中院认为,鉴于德国柏林高等法院在之前已经判决承认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可按互惠原则承认德国 Montabaur 地方法院破产裁定的效力。该案是我国法院首个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破产判决的案例。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 年裁决的 EUNICE LYNN SCHOENMANN与GEORGE QUINN CHEN 申请承认与执行美国法院判决案件。该案的破产管理人 Eunice Lynn Schoenmann 以互惠原则要求上海法院承认美国北加州地区法院的破产裁定,执行当事人 GEORGE QUINN CHEN位于上海的财产。这是上海法院面临的首起跨境破产承认与执行申请案件,最后双方于2015年 6 月达成和解。
中国跨境破产方面的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跨境破产司法协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 2018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专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
关于香港地区与内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除现行有效的两地安排外, 2019年1月18 日,最高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一步扩大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目前两地仍在就此新安排的落地履行相关程序,新安排尚未正式生效,但已经可明显看出未来两地司法制度进一步融合发展的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