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的通知已知债权人实务
本文作者:谢峰,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企业破产清算、不良资产处置、建设工程、政府法律顾问
Part 1 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催告制度
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亦称为债权人催告制度,是指清算人采取通知和公告的方式将公司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况告知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并要求其进行债权申报的制度。¹在公司解散清算的制度安排中,债权人必须通过债权申报方能从清算中获得债权清偿,但由于公司解散清算均属于公司内部事宜,外部债权人很难及时知悉相关信息。为了打破此种信息不对称,《公司法》直接要求清算组必须将公司清算及债权申报事宜告知债权人,其中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对于未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
通知已知债权人属于清算组主动而为之的行为,且在注销手续上并无检验手段,故在实务上,经常被清算组有意无意的遗漏或忽视。对于通知已知债权人,实务中应主要从时限、已知债权人的含义、通知方式、诉讼时效等方面予以关注。
Part 2 已知债权人的通知时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清算组成立之日应当理解为股东会决议清算组成立之日,或人民法院决定书指定清算组之日。实务中,由于已知债权人的核查难度原因,清算组往往无法在时限内完成通知义务,尤其在强制清算中更为明显。笔者认为,对于通过公开方式能获得的债权信息,应在时效内完成通知;对于尚未确定的信息,至少应在时效内履行相关的调查义务,如要求公司的原经营管理人员提供。此外,对于清算过程中发现的新债权信息,即便在时限之外,也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履行通知义务。
Part 3 已知债权人的范围
已知债权人,顾名思义,是指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公司享有一定债权的民事主体。然对于“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或者说“如何确定已知债权人”是实务中难点,且因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的不同而赋予清算组不同的注意义务。对于自行清算而言,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派人员组成,一般由公司的原经营管理人员担任,此时清算组应熟知公司的经营情况,故对“已知债权人”应推定自行可获知;而对于强制清算而言,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一般由专业的中介机构人员担任,此时清算组对公司的内部情况并不熟悉,故对“已知债权人”须借助公司的配合及其他方法方可确定。
笔者认为,对于“已知债权人”的范围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债权人名称确定
债权人名称确定,即需要满足名称与债权人一一对应的条件。实务中,经常遇到公司财务账册的“应付账款”项目中记载债权人的简称或是自然人的名字。对于此种情况,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核实,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债权基本资料查实。如果通过其他方式仍无法核实的,则不应视为“已知债权人”。
(二)债权人的联系方式确定
债权人的联系方式确定,即具备能有效通知到债权人的联系方式,这里主要是指债权人的通知地址。实务中,存在虽有债权人名称,但没有联系方式,或有联系方式但无法确定通知地址,或有通知地址但实际是无效地址等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仍然应先穷尽一切方式确定债权人的通知地址,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核实债权资料中的债权人地址信息,必要时还需上门确定实际情况;而对于其中虽没有通知地址但有电话、传真、邮箱、微信等联系方式的,应通过该等方式联系债权人,确定债权人的通知地址;若无法确定通知地址的,则可以考虑将相关债权通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直接送达债权人。在上述方式均无法核实债权人通知地址的情况下,则不应视为“已知债权人”。
(三)债权信息确定
债权信息确定,即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确定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注意此处并非指存在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实务中,只要公司认为可能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权人曾向公司主张过债权,均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对于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有争议的债权(即不确定债权),包括诉讼中尚未确定的债权,均应视为是确定的债权信息,符合“已知债权人”的条件。实务中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公司与债权人的债权争议处于诉讼过程中,且已经一审判决确认“债权不成立”,二审期间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此时是否需要通知该债权人申报债权呢?当时清算组咨询笔者,笔者认为,该债权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属于不确定债权,但却属于债权信息明确的债权,故清算组应当通知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听从笔者建议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该债权予以提存。之后二审法院改判确定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债权人从清算组提存款项中得到了清偿。试想,若清算组未通知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二审改判后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权的话,那么清算组将面临赔偿责任。
对于实务中如何调查已知债权,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
1.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清算组应当根据接管的公司账册信息、审计报告等资料,收集其中的债权信息(应付账款信息);
2.合同文件资料,清算组应当根据接管的公司的相关合同文件资料,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收集其中尚未列入财务账册的债权信息;
3.向公司股东或原经营管理人员核实债权信息,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的原经营管理人员了解债权信息,并要求原经营管理人员对提供债权信息进行必要的陈述与保证,这一点在强制清算中尤其重要;
4.通过互联网查询,清算组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的司法网站查询公司的诉讼、执行案件情况,并以此来收集公司债权信息;
5.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在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从内部系统中调取公司涉及诉讼、执行案件的情况,并根据调取结果收集公司债权信息。
Part 4 已知债权的通知方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应“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书面通知,一般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等方式,但基于日后证据形式的需要,实务中大都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通知。清算组向债权人邮寄书面债权申报通知,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名称及法定地址核实,一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实债权人的全称、法定住所地、收件人(一般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者该项业务的授权联系人)等信息,如果有债权人联系方式的,务必直接联系债权人确认邮寄的地址及收件人信息;
2.在填写快递单时,应在其中“内件品名”(以EMS为例)中明确注明“《债权申报通知》”字样;
3.邮寄的书面文件一般包括《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报表》、《授权书》(授权代理人申报)、《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等;
4.邮寄后应妥善保管邮寄单(通常是第二联)以及邮寄文件的复印件,实务中笔者一般采用将邮寄单与邮寄文件一一拍照留存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
5.要求邮寄机构提供文件寄送证明。实务中,经常出现仅通过网站查询邮寄情况后即打印保存的操作方式,但笔者认为这样做还不够规范,应要求邮寄机构出具盖章的寄送证明,避免之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实务中,不要认为已经进行邮寄行为即已经完成了通知义务。笔者认为,还应该综合各种方法对邮寄及通知行为进行查验。如在邮寄之后,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再次向已知债权人告知债权申报事宜,并告知已经寄送书面申报通知,同时确认是否收到相应的通知。对于没有有效寄送的债权,还可以采取直接上门核实的方式确认未有效寄送的理由。
Part 5 通知已知债权与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实务操作中,还需要注意对于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要避免因通知行为而造成重新确认债务的情况出现。这里需要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批复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认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认为,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根据上述两个批复的精神,若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核对债务的文件,则将被视为债务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清算组在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时,切不可含有“债务核对”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债权申报通知》的表述,在实务中一般不要在《债权申报通知》中明确具体债权,仅是提及债权申报的意思表示,而不做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以避免被认为《债权申报通知》对原债务予以重新确认。
Part 6 结论
公司清算程序中通知已知债权人是清算组应履行的重要义务,对保护债权人参与清算并回收债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正因如此,通知已知债权人成为极少数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清算程序之一。《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等法律法规也对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设置了严厉的责任承担机制,清算组在实务中务必予以重视,切不可忽视。
¹刘敏:《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第2版,第11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