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必懂的投资条款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16 22:25

原创 施庆庆 创业者法律手册 2020-05-12

一个成功的企业从创立开始往往要经过种子轮、天使轮、Pre-A轮、A轮、B轮等融资阶段。那么,当一份投资条款清单摆在创始股东面前时,创始股东是否能够快速了解全貌,抓住关键条款,并在获得注资的极大诱惑中摆正立场,从容面对,将极大影响融资进程及谈判立场。
一、什么是投资条款清单

投资条款清单的英文全称是“Term Sheet of Equity Investment”,即通常我们所说的“Term Sheet”或“TS”,它是投资机构与创业公司就未来拟达成的正式投资交易所事先达成的原则性约定,实践中通常以一至两页的框架型协议呈现,通常除了排他期和保密等极少数特定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外,其他条款对投资方和创业公司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既然投资条款清单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为什么仍要签署?通常一个完整的融资交易会耗时数月或更长的时间,投资条款清单作为整个交易的先驱者,使交易双方在重大方面达成初步一致,为后续更为细致的谈判提供可供参考的框架,避免在关键问题上因过大的分歧而导致交易失败。故在实践中,除非公司拥有强势的谈判地位,或投资机构在尽职调查等过程中发现了足以影响其投资决策的重大问题而需要调整投资条款清单的实质内容,通常最终的投资文件会涵盖投资条款清单的框架性条款。

二、投资条款清单的那些坑

关于投资条款清单中各类条款的含义及介绍,已不乏论述,但理解条款内容是创始股东的必修课,更深层次地了解条款背后的深刻含义及其风险却是关键。

1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描述
投资条款清单首先需要确定的为接受投资的公司主体,通常还需要明确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看似简单的内容,背后却隐藏着玄机。

首先,正式投资文件中通常会约定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或公司开展新的业务需要获得投资人的同意,故此时主营业务以宽泛的表述界定,即使公司暂未开展某项具体业务,则未来只要该等业务属于约定的范围,则理论上无需获得投资人的事先同意即可开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其次,投资一家初创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倚赖创始人的自身能力,故通常投资人也会要求创始人或核心员工作出不竞争的承诺,避免创始人在外另起炉灶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而实际架空公司。此时,若“主营业务”约定的过于宽泛,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创始人在公司体系外开展其他业务的机会。

2 创始人的界定

除标的公司外,通常投资条款清单也会要求明确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较易通过持股比例予以确定,但在需要明确创始人的情况下,投资人本意则更倾向于锁定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核心人员,并通过一系列安排,如回购、股权分期成熟、承诺与保证、违约赔偿责任等对创始人未来的行为进行限制,并对其设置各类义务以保障自身权益,故在界定创始人时应结合投资人的要求慎重考虑人选,并明确正式投资文件中对创始人的各类约束。

3 估值及其确定

估值条款作为创业公司作为关注的条款之一,首先应当明确该等估值为“投前”估值还是“投后”估值。举例来说,若公司融资100万元,若公司投前估值为1000万元,则投资人占投资后的公司股权比例为100/(100+1000)=9.09%;若公司投后估值为1000万元,则投资人占投资后公司的持股比例则为100/1000=10%。一字之差,影响极大。

在估值条款中,往往还伴随着员工期权的约定,以在圈内赚足关注度的真格基金一页纸Term Sheet为例,其中有一条“估值:投资后估值[ 人民币/美元](包括[15]%的员工期权)”。这意味着两层含义,其一,本轮投资后公司预留的员工期权应当为15%;其二,若预留不足15%的,则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达到该等标准,投资人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不会被稀释。

此外,估值是否越高越好?对创业公司来说,未必。在投资条款清单中,投资人为了防止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因公司将来估值缩水而降低或被过分稀释,通常会约定“反稀释条款”,即公司在后续融资时,后轮融资估值应当高于前一轮,否则创始人需要通过向投资人无偿转让股权等方式保证投资人的利益。所以,对公司尤其是初创公司而言,估值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循序渐进,一味追求高估值可能反而为后续融资设置了难以逾越的天花板。

4 董事会及其构成

董事会席位是投资人通常会主张的权利之一,如何给,给几席,则应当根据公司的谈判地位予以综合考虑。在公司较为强势的情形下,可考虑不给投资人董事会席位,或仅同意投资人委派董事会观察员,准许其列席董事会而不参与表决,抑或设置股权比例红线,如若投资人经过后续融资而导致其持股低于一定比例的,则收回其委派董事的权利。此外,由于创业投资机构通常以基金的形式运作,基金内部人员的流动性也极易导致其向公司委派董事人选的变更,故公司亦可考虑要求投资人委派董事应当特定,若发生变更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创始人、控股股东的同意,避免频繁更换给公司带来额外的麻烦。

三、结语

以上是笔者根据实践经验简单分享的投资条款清单中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相较于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回购权、拖售权等大家经常探讨的内容,它们可能没那么显眼,但创始人应当始终谨记,投资条款清单区区百字,没有一句话、一项约定是多余的,成败往往就在不起眼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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