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股权受让方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能否获得公司股东资格

发布时间:2020-08-06 15:36

作者:深圳律师贾环安

【案情简介】
小杯欠彩虹公司借款100万元,还款期限已到,小杯无偿还能力,遂将其在大力公司的股权以折价的方式进行偿债,但是,双方并未去大力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问:彩虹公司能否获得大力公司的股东资格吗?
【分析】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资格的确定,需要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实质要件,即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二是形式要件,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资格,一般是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的原则。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一般应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股权受让方没有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变更,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能对公司行使股权,故股权受让方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其不能获得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资格。本案,彩虹公司因与大力公司股东小杯的借款纠纷,通过折价的方式受偿债权,取得大力公司的股权,彩虹公司具备了确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其并不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其未被记载于大力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其不能获得大力公司的股东资格。综上所述,彩虹公司仅具备受让股权的实质要件,而不具备变更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形式要件,故彩虹公司无法取得大力公司的股东资格。
(文中名称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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