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叶与石国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8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玉叶,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号码×××0043。
委托代理人肖寅凯,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国平,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号码×××4596。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住所汕头市金平区。
负责人王仲。
委托代理人陈德泓,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玉叶诉被告石
国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宁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9月22日6时0分,原告被石国平驾驶的粤D×××××号轻型普通货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石国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粤D×××××号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住院治疗33天,共支付医疗费24883.54元,故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6407.14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
裁判结果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林玉叶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等)130000元,并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汇到原告指定账号。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石国平垫付原告的医疗费2000元,并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汇到石国平指定账号。
三、本协议签订后,三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林玉叶、石国平不得再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44元、鉴定费2600元均由原告林玉叶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6年8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宁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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