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伍华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8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负责人:罗志宏,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清、黄万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安尤,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
委托代理人:吴赞焕,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华杏,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审被告:张雁云,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安尤、伍华杏、原审被告张雁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吴安尤于2014年6月3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吴安尤132756元;
二、吴安尤收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实际支付的前述款项后,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终结,各方互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1599元,由吴安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159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宇俊
审判员陈史豪
代理审判员肖文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雷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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