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英武与黄锦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8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XX,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黄XX,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贵港市。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原告胡XX与被告黄XX、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X自愿赔偿原告胡XX修车费860元,付款后由被告黄XX自行向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理赔;
二、被告黄XX自愿补偿原告胡XX租车损失139元;
三、以上两项合计款项999元,被告黄XX已当庭一次性付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黄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游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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