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天明与刘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8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天明,男,汉族,住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炳毅,系江城区城东东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刘美成,男,汉族,住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仪,系江城区南恩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关天明诉被告刘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美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16000元给原告关天明,其余损失原告同意放弃,该款在达成协议后即时支付清。
二、原告关天明不得就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223元由原告关天明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良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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