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雪兰与衡仰德、深圳市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7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雪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543。
委托代理人李洁晶,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振祺。
被告衡仰德,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身份证号码×××115X。
被告深圳市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邓忠韬。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桂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了原告严雪兰诉被告衡仰德、深圳市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燕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永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林龙、伍燕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严雪兰以与被告衡仰德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为由,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90471.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原告严雪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7086.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140元、误工费7891.2元、交通费800元、车辆评估费233元、车辆维修费1665元,合计18015.7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深圳市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已垫付20000元给原告,扣除应赔偿的18015.78元,原告退还1984.22元给被告深圳市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并当庭结清;
二、原告严雪兰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因本案事故再起纠纷或提起诉讼。被告深圳市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的款项可另行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
三、本案诉讼费2062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31元,由被告深圳市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永雄
审判员李林龙
审判员伍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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