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瑜鸿与陈志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7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瑜鸿,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身份证号码:×××451X。
委托代理人杨红山、王晓明,均系广东九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陈志辉,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惠州市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919。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负责人陈飞龙。
委托代理人廖志华。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认为,2015年1月16日9时50分,被告一驾驶无号牌小轿车从佳扬电子厂方向往福田镇卫生院方向行驶,行至福园北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由原告驾驶的从福田镇府方向往福田新市场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l、请求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给原告,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85709.35元,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以上1、2项总的诉请金额为205709.3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160000元给原告朱瑜鸿(原告提供账号,户名:博罗县人民法院;账号:10×××71;开户行:广发银行惠州博罗支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元给被告陈志辉(户名:陈志辉;账号:62×××7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博罗福田支行)。
三、原告朱瑜鸿、被告陈志辉收取上述赔偿款(含车损部分)后,不得就本次事故再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索赔。
其他无争议。
诉讼费4386元(原告申请全部缓交)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朱瑜鸿自愿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王渊
人民陪审员古灵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宁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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