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濠法河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6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裕某。
被告林泽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原告林裕某诉被告林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启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林裕某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林泽某赔偿原告林裕某损失16,80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泽某承担。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泽某赔偿原告林裕某经济损失16,809元。
二、在双方签收本调解书时由被告林泽某先付还原告林裕某7,000元。余款9,809元由被告林泽某分别于2013年2月28日付还原告林裕某3,000元;2013年3月28日付还3,000元;2013年4月28日付还3,809元,该三笔款项由被告林泽某按时划入原告林裕某指定的中国银行帐号:6227605702200718。
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为110元,由被告林泽某负担(该款原告林裕某已预交,被告林泽某应于双方签收本调解书时迳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启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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