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与徐伟俊、宜丰县棠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6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湛沃坤。
诉讼代理人雷艳萍,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宜丰县棠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棠兴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谢四成。
诉讼代理人李小伟,江西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宜丰支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城新昌中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卧生。
诉讼代理人熊许兴,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吉荣,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罗辉程,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诉徐伟俊、棠兴公司、人保宜丰支公司、朱吉荣、罗辉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在2013年9月11日9时25分许,被告徐伟俊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赣C×××××挂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广州绕成(北二环)高速西行15公里,因操作失控,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十一车连环相撞的事故。现原告就本次事故要求被告人保宜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7655元、拖车费3458元、施救费1000元,合计损失32113元,超出部分由人保宜丰支公司依照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告徐伟俊、汽车租赁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由各被告承担。庭审前人保宜丰支公司与原告均确认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各项损失总金额为32113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公司向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施救费共32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301.5元由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4年8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辉华
人民陪审员聂清玉
人民陪审员杨艳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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