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远成与杨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5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远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为:×××691X。
被告杨日光,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为:×××5012(是粤L×××××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
审理经过
原告汪远成与被告杨日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醒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2011年04月18日13时20分,被告杨日光驾驶粤L×××××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惠阳区淡水金湖街3号前时,与原告汪远成骑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汪远成受轻微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惠阳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杨日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汪远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员黄炜如主持调解后,原告汪远成与被告杨日光于2011年04月20日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日光自愿于2011年04月20日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损失款共人民币1500元给原告汪远成。
二、原告获得以上赔偿后,案结事了,自愿放弃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杨日光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并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醒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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