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全与缪美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5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志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0953。(××.××摩托车驾驶员)
被告缪美娜,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312X。(是粤L×××××号小轿车的驾驶员)
审理经过
原告罗志全与被告缪美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醒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2010年8月2日9时15分,被告缪美娜驾驶粤L×××××号轿车,行至惠阳淡水桥背碰撞罗志全驾驶的粤L.D77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二车损坏及罗志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惠阳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缪美娜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志全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员周俊成主持调解后,原告罗志全与被告缪美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0年9月15日请求本院确认:
一、被告缪美娜自愿在2010年9月15日一次性支付赔偿损失款人民币8000元给原告罗志全。
二、原告罗志全获得以上赔偿后,案结事了,自愿放弃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其他义务人的追偿权。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缪美娜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并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醒非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鸿华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