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国祥与谢铮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5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铮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国祥,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高笑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铮辉与被上诉人雷国祥、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谢铮辉与被上诉人雷国祥于2015年4月24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谢铮辉于本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雷国祥赔偿14万元(划入如下帐户:户名:雷国祥,帐号:62×××7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大江支行);
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谢铮辉、雷国祥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互相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三、如谢铮辉未按前述款项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谢铮辉应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谢铮辉负担2168元,由雷国祥负担21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41元减半收取3220.5元,由谢铮辉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未提出上诉,其应按照原审判决第一项执行,即应在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42000元给雷国祥,并按照原审判决负担本案一审受理费2105元。上诉人谢铮辉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441元,本院应退回3220.5元给上诉人谢铮辉。
审判人员
审判长熊昌波
审判员甄锦瑜
代理审判员肖文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伍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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