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为与陈金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4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为,男,汉族,英德市人,公司员工,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219。
委托代理人赖炜忠。
委托代理人梁传晋。
被告陈金六,男,汉族,高州市人,建筑工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2211。
委托代理人朱志辉,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8月5日,李志为驾驶粤R×××××号二轮摩托车由黎溪往大埔方向行驶至英德市黎溪镇大埔围杆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陈金六驾驶的务RBX923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志为、陈金六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122810.62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金六赔偿给原告李志为各项损失共38000元,此款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4号案确定由原告李志为赔偿给被告陈金六的赔偿款21383·60元及诉讼费1214·50元,不需再由原告李志为赔偿。
本案受理费1378·11元、诉讼保全费779·33元,由原告李志为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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