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水姐、陈北观等与黄永俊、吴基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4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水姐,女,汉族,1950年1月5日,英德市人,现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929。系陈伙养的妻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五号区。
负责人:梁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水生,公司员工。
原告陈北观,男,汉族,英德市人,现住英德市,水上运输,身份证号码:×××1951。系陈伙养的儿子。
原告陈焕飞,男,汉族,英德市人,现住英德市,务工,身份证号码:×××1936。系陈伙养的儿子。
原告陈房娣,女,汉族,英德市人,现住英德市,务工,身份证号码:×××1989。陈伙养的女儿。
原告陈连娣,女,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江,务工,身份证号码:×××2005。陈伙养的女儿。
原告陈瑜菲,女,汉族,英德市人,现住英德市,务工,身份证号码:×××194X。陈伙养的女儿。
原告梁养妹,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来种田,身份证号码:×××1921。系陈伙养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学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永俊,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务农,身份证号码:×××1957。
被告吴基健,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412。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15年6月13日,黄永俊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沿347省道有西往东方向行驶至181KM+800M处时,碰撞到行人陈伙养,造成陈伙养死亡及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310354.9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610000元。减去被告黄永俊已支付330000元,仍应赔偿280000元。此款限于本调解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2977.66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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